浅析司法独立背景下的媒体监督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4
论文摘要 当今社会,媒体在社会生活的监督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是在媒体言论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媒体的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有着摩擦与冲突。本文从媒体监督权展开,探讨媒体监督权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剖析媒体监督权阻碍司法独立的原因,并对完善媒体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提出合理建议。
论文关键词 媒体监督权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一、媒体监督权的概述
媒体监督,指的是大众媒体对社会违法乱纪现象所进行的报道、评论。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监督主体在学界存在着争议,当下共有四种观点: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说、公众说、广泛说和二重说。笔者在比较几种学说的观点之后倾向于二重说,其一,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拥有建议、批评、监督这三项基本权利,而媒体监督权来源的基础也正是基于这三项基本权利,故公众必须被确定为第一主体;其二,法律赋予媒体以采访报道的权利,这是对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进行保障和支持,所以其被确定为第二主体。
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报道和评论。首先媒体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为公众提供充足的舆论信息,从而使他们了解并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然后,通过对这些事件理性而充分的评论达到监督的目的。
监督的效力来自舆论约束。媒体监督权的效力因为其不具备强制性所以并不属于国家公权力的范畴。立法权、行政权的特点在于以权力制约司法权力,而媒体监督权侧重于以舆论约束来制约司法权力。
媒体监督司法,综上所述,就是社会公众将司法案件至于大众传媒的平台下进行报道和评论从而达到监督约束的目的。司法权的主体所进行的裁判过程和结果关系到当事人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是否能公平公正,也关系到社会秩序能否有效地维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有效的实现。
二、媒体监督权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分析
(一)我国立法对新闻媒体权利保障缺乏
我国尚未有完整的法律规范对新闻媒体活动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和保障,只有一些零散的法律条文在不同部门法中发挥作用。当前我国对新闻媒体进行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存在几个现状:其一,对新闻媒体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形式以法规、规章为主,或是一些存在于不同部门法之中的法律条文;其二,对新闻媒体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文禁止性义务性规定较多,而保护性权利性规定较少。这些现状导致了繁多不成体系的制度交叉矛盾,在具体适用上无法清晰明了以及新闻媒体发展的限制。
媒体监督权因为缺乏法律规范足够的保障和规制,因此媒体监督权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两极分化的局面,一方面是遭到侵害,而另一方面被扩张、滥用甚至是异化,这无疑对新闻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新闻媒体滥用言论自由权利
新闻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界模糊,所以一旦逾越就会带来问题,从而导致新闻媒体滥用言论自由权利,而在监督司法权行使时,可能造成诸如“媒体审判”的局面。所谓“媒体审判”,就是媒体监督司法过程中,存在将自身导向性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地传递给大众,从而造成大众的舆论偏向,使争议性的司法案件的“结论”过早地呈现。被媒体监督的司法案件得到公众的关注大多是争议激烈或是触及社会热点的案件,司法案件得到最终判决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以及法律适用。而“媒体审判”则是对司法独立很大程度上的侵蚀,通过这种方式得出的结论很多时候都与司法独立的内在精神背道而驰,因为案情直观表述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撑,定罪量刑缺乏准确的法律适用,审判结果缺乏严密的法律推理。
(三)法院对媒体监督的排斥
媒体监督影响司法独立,进而会对法院依法做出的裁判产生影响,必然导致法院对此问题的担心与顾虑。法院因此想方设法对媒体的监督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1995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未经法官许可,“不得在庭审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而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则将记者旁听庭审的“记录”也列为必须经过法院许可的行为。 并且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的进步,时间的推进,法制的发展,立法方面会对媒体监督进行更细致的规定,更严格的限制。
三、媒体监督权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因分析
(一)媒体与司法对案件评价的性质不同
司法活动是行使国家司法审判权的专门活动。审判活动强调居中公正,不偏不倚,审判权在此基础上是一种立场中立的权力,不受其他任何权力干涉和影响的权力。具体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不倾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的原则之一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司法活动不同的是,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看似站立在公正的立场上,但其实它的立场往往很复杂,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影响媒体潜在立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按照学者张志铭的归纳主要有: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迎合受众需要的自身需求;影响甚至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 撇开这些因素对立场复杂的影响,媒体在报道评论过程中也总会把更多的目光放在弱者的身上,从而形成具有煽动性的媒体舆论。当媒体的舆论评价与法律的评价产生较大的偏离时,舆论会对法官做出最终的判决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官就有可能偏离原本中立的立场,司法独立的原则就会有被侵蚀的可能。
(二)媒体与司法对案件的评价标准不同
司法活动和媒体监督的目的毫无疑义地都是追求司法公正,但是两种目的仔细推敲后不难发现存在差异。法律公正是司法的诉求,而社会公众观念中道德意义价值上的公正是媒体监督的诉求。司法追求的法律公正在价值层面要求更高,体现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公正的实现需要先实现程序公正再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司法活动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通过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论证、质证以及作为裁判一方的法官的权威认证,甚至需要经过复杂的推理论证才能得出判决结论,最终实现法律公正。 媒体体现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出发点是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操,社会公众凭借自己的道德正义感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这种道德立场既可以与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相一致,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不一致。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上不如法官那么深刻和娴熟,但是由于道德正义拥有这样庞大的社会认同基础,所以媒体对具体案件的评价较之司法评价更容易建立起正当性。
(三)媒体与司法对案件评价的运行方式不同
一方面媒体记者主动获取新闻,并且在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报道,具有主动积极的特点;而司法严格遵循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发生在一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下,具有被动消极的特点。另一方面媒体是社会公众利用媒介表达的看法、意见、评论,不具有全面性、专业性的特点;而司法审判活动突出科学的证据运用和严格的法律适用,具有全面、科学、严格、专业等理性特点。在评价的语言、方式方面,媒体需要用尽可能地多用语言艺术吸引受众的眼球;司法过程中对用语的要求也极高,即俗话所说的法言法语,通过严谨、规范、前后高度一致的用语保证司法裁判的准确,尽量避免受众的理解分歧。
四、完善媒体言论自由与监督权法律机制的建议
(一)健全媒体监督司法的立法
首先,有关媒体监督的法律在未来的时间内应当提上立法日程,抓紧时间创制,其次具体到相关法律应该在哪些发面做出重视,有如下建议:全面规定媒体在监督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媒体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以及发表言论时所要遵守的义务,被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如配合媒体采访的义务以及媒体监督违反规定时的揭发检举权;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司法的流程以及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亟待细化,例如媒体监督介入司法案件的具体时间,司法案件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查起诉到审判的各个阶段媒体监督享有的必要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必要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法可依,使得媒体监督司法在微观上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在细节上能够减少对司法独立的侵蚀。
(二)加强媒体与司法机关互动机制的建设
我国在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在有关方面可以学习西方的经验,通过一些机制的建立来缓解两者紧张的关系,新闻人发言机制将会是不错的借鉴,可以为媒体与司机关搭建一个合理沟通的桥梁。这个机制要求法院派出专门人员负责新闻发言、与媒体沟通互动,发言的内容主要是公布一些司法活动的信息,以及回答媒体提出的一些问题。在这种互动机制中,司法机关在新闻人发言这块需要注意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必须在此基础上尽量做到审判公开透明化。
(三)加强媒体监督机制的建设
新闻媒体从对案件采访报道开始到处理反馈再到与其他监督的配合这一系列环节都需要有一个规范,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媒体监督机制。在对案件采访报道阶段,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党纪方针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现象,媒体就有权进行采访和报道,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无权进行干涉,被监督的一方应该积极配合媒体,为其采访提供便利条件,并客观如实的回答媒体问题;在媒体对信息处理反馈阶段,媒体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真实地对事件进行报道,并及时对社会公众公布进一步的报道进展,不得通过歪曲事实,误导社会公众,从而影响媒体监督的效果;在与其他监督配合的这个阶段,媒体必须明确自身并不是监督司法的唯一途径,从而发挥自身监督的特点,并且与其他监督如:人大、行政、党内监督相配合,发挥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本文编号:8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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