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自然人民间借贷法律适用困境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19
论文摘要 近年来,自然人民间借贷在我国进行的如火如荼,相关民事纠纷也不断涌现,已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主要案件类型,此类纠纷能否正确审理,直接关乎当事人利益,更关乎经济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转、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有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困境,急需明确,如自然人民间借贷本金如何确定、自然人民间借贷之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定,自然人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如何计算等等,这些困境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 筮需破解。
论文关键词 民间借贷 借贷主体 逾期利率
一、引例
自然人民间借贷已成为法院审理的一大类纠纷,此类纠纷看似简单,但随着民间借贷的形式愈加复杂,加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对借贷本金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在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在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上规定的不明确、不详细,导致法院在这些问题的认定上裁判标准不一致,判决结果也是差异多样,笔者试以下例说明上述问题。
孔某(女)于2012年10月10日,到李某家声称其要去做生意,急需一笔钱,向李某借款20万元,李某碍于情面又相信孔某,就借给了孔某20万元,孔某当即书写一份借条即“今借到李某20万元人民币,借期一年,保证到期归还”,但借期到后,孔某却以无钱为由不予归还,李某遂将孔某及其丈夫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孔某和张某归还本金和逾期利息。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几个焦点问题产生争议,一是李某是否真的向孔某出借了20万元本金;二是这一借款债务是孔某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孔某丈夫称其对孔某借钱一事一概不知,而且该款也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债务到期后的逾期利率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呢?还是在此基础上上浮30%-50%的利率计算?为此,双方也提供了各自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时也因相关规定比较模糊而有所疑惑,笔者将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展开论述,加以研究。
二、自然人民间借贷本金确定之法律适用困境
民间借贷据以形成的借条上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般情况下即是借款本金,但现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违法的高利贷情况下,贷款人担心利息的约定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也怕将来借款人不还或还不起利息,往往把预期的利息写在借据中的本金金额里,如果一旦发生诉讼,贷款人就会称借据上的本金金额全部都是贷款人出借的借款,不包含利息,反之,借款人会称借据上记载的本金里含有不受法律保护的高额利息,,这时到底采信哪一方主张,就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如果让借款人举证本金里含有高额利息,借款人一般情况下很难有这方面的证据,那么贷款人就有可能获得非法的高额利息这一不当得利,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实践中,法院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除借据外,还要求贷款人提供资金往来的其它证据;二是有借据即可,如果借款人称借款不实,借款人要举证证明,这两种做法可能会直接导致一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败诉。
如本文案例,如果贷款人李某称其借给孔某的20万元里,有从银行取的10万元,有自留的现金10万元,一起交给了孔某,而借款人孔某称李某只从银行取了10万元交给了孔某,其余10万元是双方预先约定的一年的利息,那么对于双方其中1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高额利息的这一矛盾的主张,应采信哪一方观点呢?这就涉及到双方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至今对此新情况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理去判断举证责任在谁,在此例中已无法辨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1]336号)第7条规定“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虽然此条规定了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应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借贷的真实性,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类似本案案例中双方都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也无更多上述考虑因素佐证的情况下,应怎样去认定借贷本金的真实性呢?笔者认为,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明确,以后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法加以完善,“法律无非是利益衡量的一种手段”①,本文案例中,在双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应支持贷款房主张,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采取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在案例中,贷款方李某已经提供了一份借条去证明有多少本金,而借款方孔某却只是口头异议,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从“优势证据原则”这一规定来看,法院应更倾向贷款方李某的主张,此外,从道德层面讲,贷款方处于帮助借款人的地位,如果在诉讼中再加重贷款人的举证责任:一是在现金交付时,会有刁难贷款方的嫌疑;二是贷款方基于举证责任的加重,就会不愿意向外借款,就会阻碍民间资本的合理流通,而且借款人既然获得了借款的好处,从道德上讲,其举证责任就应相应加重,故笔者认为,在确定民间借贷本金时,贷款人的举证责任较轻,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较重。
三、自然人民间借贷之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之困境
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书写借条的往往是夫妻一方,那么此债务是认定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如本案案例,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再据我国民诉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贷款人即李某应举证证明此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除外”,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为个人债务的,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截然相反的观点,应采信哪一方呢?笔者认为,只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就把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推给贷款人是不合理的,因为本条的立法本意是在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特征作出规定,并未有意的去分担举证责任,其次,贷款人对于借款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实际上很难举证,就会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也就会在此丧失公平、公正,给合法权益人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因此,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不应归属于贷款人。此外,是否根据《婚姻法解释而二》第24条规定,就认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呢?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对是个人债务负有举证责任,这是该条明确规定的,此外,从常理上讲,对于借款人所借款的去向只有夫妻双方最清楚,把此举证责任归属借款人无可非议,但笔者认为,此法条的适用有个前提,即借贷双方都无证据证明借款是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之时,才可适用该法条,否则,如果已有证明证明借款是用于个人生活,就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这时,如果再去机械的适用该法条就会得出相反结论,这不但不符合立法本意,而且也显失公平。
四、 自然人民间借贷之逾期利率计算困境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要支付逾期利息,但对于逾期利息如何计算,在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借贷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此条确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二是根据《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罚息利率的计算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对此,有观点认为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加收30%-50%或借款合同上载明利率上加收30%- 50 %,那么,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为何种利率呢?笔者注意到,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人对逾期利息的叫法也有两种:一是逾期利息;一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中,规范的称呼应是逾期利息,而不应是逾期付款付款违约金,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在除借款合同外的其它合同诸如买卖合同等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应是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的计算,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本意,也符合《借贷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因此,逾期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而不应采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另外,《借贷若干意见》第9条只规定了公民间的无息借贷的逾期利息计算,并未规定公民间仅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的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对于此种情形下逾期利息的计算是参照双方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计算还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呢?笔者认为,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仅是双方对借期内利率的合意,并不代表对逾期利息的利率达成了合意,因此,在计算时,在无立法的前提下,不应随便进行推定,否则,就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违反合同自由之精神,而且,如果参照双方约定的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也会违反《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时的“可预见性原则”,因此是不合理的。遗憾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规定的是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但鉴于此通知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内部文件,建议以后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时及时进行修正,以保护借款人适当之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8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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