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3
论文摘要 行政机关不予治理环境污染甚至破坏环境侵害多数人共同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该类事实的认定离不开司法鉴定,而我国现有的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专家辅助人制度正是为了弥补鉴定制度的缺陷而产生的。通过界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分析其特性,并将其与鉴定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将专家辅助人定性为一种新的独立诉讼参与人。
论文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专家辅助人 诉讼地位
目前,环境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很多地方行政机关仍然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允许某些企业过度开采资源,对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视而不见或不予治理。这就有必要通过司法审查遏制行政机关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侵害。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如学界所盼规定公益诉讼,这是因为该类诉讼的实施尚存在一些困境,比如污染损害成因难辨、损害范围和损害程度难定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依靠鉴定,但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体制很不健全,如果没有相应的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将会影响法院对鉴定意见的正确判断和采纳。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虽然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这会影响到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界定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检察机关、公民或者社会组织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当事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技术问题实现诉讼对抗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8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法条中所称的“专业人员”就是专家辅助人。2014年7月,最髙人员法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环境诉讼领域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通常,按照我们的理解,,专家就是拥有较高学历,擅长某类技术,在某一领域里有深入研究,能够在社会中拥有很高权威的那类人。在西方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对专家人的认识不同于我国。《布莱克法律词典》里这样定义专家:接受到某一学科教育,或者通过自身实践经验而积累了特殊或者是专有技能与知识的人。从中可以得出,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范围更加广泛,在一个领域里,只要具备常人不曾具备的能力,这类人就可以帮助法庭就案件中有争议的证据、事实给出解释和意见。笔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是具有环境污染认定方面的相关专门知识或经验,根据当事人委托并经法庭准许或在必要时由法庭通知出庭,向法庭就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行政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辅助当事人进行质证,帮助法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从而有助于法庭查明涉案事实的人。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特性分析
专家辅助人之性质和他参与诉讼的作用以及目的存在着本质关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制约不当司法鉴定,以准确认定行政机关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事实,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过就目前我国司法理论来说,其性质本身就还不够明确,制度运行尚有困难存在。笔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应具备如下几大特性:
(一)地位独立性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污染损害成因、损害范围、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在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按照案件的基本事实、自身积累的理论知识、技术和经验来帮助当事人开展诉讼工作,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应被当事人所约束,可以独立表达观点和意见。唯有确保专家辅助人诉讼环节的独立性,才可以确保其能够对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客观且真实的分析,然后遵循自己的思路给出相关意见与见解,满足其基本职责要求。
(二)意见科学性
专家辅助人的工作内容就是充分发挥自己所积累的知识经验,借助一些设备或者科学仪器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案件的相关专业问题做出科学判断,帮助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真实性进行审查,协助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环节进行质证。专家辅助人在此过程中要避开一些主观因素,其发表的意见具有科学性的特点。
(三)身份可替代性
证人就是那些在诉讼活动前了解案件情况,将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呈现给法院的那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但专家辅助人则是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有关机关的指派后才能在诉讼程序中了解案件事实,其与证人最大的不同就是没有亲历环境污染案件。所以,只要具备该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就可以获聘成为专家辅助人,其身份具有可替代性。
(四)立场倾向性
专家辅助人要秉承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参与诉讼,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科学意见。但与此同时,专家辅助人受聘于当事人,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发表诉讼意见,因为该类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保护。但如果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则应让位于中立性,不能违背科学精神提出虚假的专家意见。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辨明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核心问题,但立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分析专家辅助人的特性可以得出,专家辅助人在诉讼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不同于鉴定人、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确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就要首先将其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
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都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均可以在法庭上发表专家意见,都具有可替代性。两者的差异性则主要表现为:第一,资格要求不同。前者受聘于诉讼当事人,没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往往会以个人名义来表达专家意见。而后者的身份具有严格要求,即必须归属于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且与鉴定单位一样都需要在从业资质上满足行业要求,鉴定人发表的鉴定意见以鉴定机构的名义作出才生效;第二,出具的意见效力不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一种法定证据,证明力较高。专家辅助人作出的意见则通常不具备法定效力;第三,适用范围不同。专家辅助人意见范围远不止鉴定业务,还可以对其他专门性问题给出专家意见,但是鉴定人的鉴定业务相对确定,不能超出鉴定范围,否则无效。
(二)专家辅助人与诉讼代理人
专家辅助人和诉讼代理人均受到了当事人委托才能参与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来。因此,两者的诉讼立场都具有倾向性。两者的区别表现如下:第一,参与诉讼的身份不同。前者以个人名义独立表达专家意见,后者则要完全以委托人名义展开诉讼活动;第二,具有的知识领域不同。前者在法律专家之外,可以存在于各个专业性领域,只针对专门问题发表意见,后者则要根据自身的法律业务知识来就案情事实以委托人利益来陈述其代理意见;第三,行为的目的不同。专家辅助人是基于其对科学、自然规律以及相应的经验法则等,发表对专门性问题的具有专门性、独立性的意见。而诉讼代理人的所有意见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三)专家辅助人与证人
专家辅助人与证人之所以参与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活动中,目的都是帮助法庭尽快查明环境污染的事实真相。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资格条件不同。证人是感知案件事实的人,被要求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而专家辅助人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环境污染事实认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解释的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不必亲历案件。第二,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证人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就已经了解了案件事实,其向法庭陈述的是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专家辅助人在诉讼活动中才参加进来,只要具备这方面知识的专家都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具有可替代性。第三,是否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要求不同。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并不是其法定义务,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经由法院准许,或者是基于法庭的通知。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以及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认识有几种学说:
1.证人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23 日公布的“对网民31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直接引用了“专家证人”这个概念: “专家证人制度在我国施行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强调要注重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专门性问题,并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此答复把我国建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英美法系的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专家证人是利用其所掌握专业知识向法庭提供证言的人,其陈述属于证言。而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却是为了弥补鉴定制度的缺陷而产生的,其主要作用是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阐释和说明,其陈述不能作为证言。
2.诉讼代理人说。此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受当事人委托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要最大限度的帮助当事人,因而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该观点忽视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置的初衷。专家辅助人要利用其专业知识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和质疑,帮助法官正确认定事实,其发表的意见应尊重事实,尊重科学。
3.附属性的诉讼参与人说。此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因而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其地位具有附属性。但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专家意见,应具有独立性,只是其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附属性。
4.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说。笔者支持该种学说。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虽然要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帮助当事人开展诉讼工作,但不应被当事人所约束,可以独立表达自我观点和意见。
综上所述,应将专家辅助人界定为一种新的独立诉讼参与人。环境污染损害事实认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决定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诉讼,专家辅助人只有以科学事实为依据,才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本文编号:8364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3640.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