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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利益二重性视角下的社会监督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3

  论文摘要 社会监督中内含着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其中权力主体凭借自身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主导着社会监督的发展程度,而相比之下权利主体由于社会资源占有的劣势和彼此间的相对分散性,因此无法有效地监督公权力的运行,甚至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通过优化社会利益分配的结构,同时加强对权力主体的制约和提高权利主体间的联系来规范权力的运行,从而提高社会监督的实质效果。

  论文关键词 权力主体 权利主体 利益 社会监督

  利益的二重性表明社会关系中以公共利益为基础产生的公权力同以个体利益或群体利益为基础产生的私权利之间存在着隐性的利益分化与矛盾,二者围绕利益问题所展开的社会活动已经成为了现代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社会监督既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矛盾对立的直接体现,同时也是权利对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方式。而这种制约方式的实现必须落实在具体的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的政治参与当中,加之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选择性矛盾。因此,深入分析社会监督中的主体利益矛盾,有助于推动基层民主监督健康、长效的发展。

  一、社会监督中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的矛盾

  社会监督实际上是权利主体对权力主体如何运用权力所进行的监督。然而作为具体的行为主体而言,无论是权力主体或权利主体都存在着自己的个体利益,因此便造成了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对立性的利益关系。这种对立性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
  (一)权力主体公权私用,权力运行异化
  权力主体公权私用的最直接表现和后果就是腐败行为的发生。腐败是作为公权力掌握者的权力主体运用手中权力谋取自身或本群体利益,以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个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腐败发生首要前提是权力主体掌握一定的公共权力,而且这些公共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其次,腐败的根源是作为权力主体的个人或群体的逐利行为,即公共权力的掌握者运用权力来谋取自身或本群体的私利,而这种谋取的过程往往以损害公权力的性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尤其是当前,“腐败所得的钱财不在仅仅是满足奢侈消费,而是作为其经营的原始资本,是用权力换取资本。”因此腐败已经严重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并对社会公众所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蚀。
  (二)权利主体力量薄弱,监督成本高昂
  所谓权利,就是“由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社会成员和特定社会力量主张其利益的法定资格。”权利的实现需要得到公共权力的保障和维护,换而言之公民权利的实现必须与社会公权力挂钩,从而确保在维权时有足够的力量后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权利主体的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对掌握着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却往往受到具体现实条件的限制,无法有效地监督这些公职人员的用权行为。以城市拆迁为例,作为权利受侵害者的被拆迁方往往由于信息获取渠道的闭塞或是地方官员的权力垄断而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权力主体的相关执法人员或拆迁方为谋取私利而不惜损害被拆迁方——尤其是经济收入低、社会关系缺乏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并冠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借口以掩盖其背后的谋利行为。
  因此,现实中社会监督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在于以公职人员身份出现的权力主体利用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实现自身的非法利益诉求,而权利主体中的大多社会弱势群体却由于自身力量的薄弱,无法有力地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更无力监督权力主体的非法用权行为,从而使得个体监督无法对抗群体侵权,社会监督由此而成为一种摆设。

  二、造成社会监督问题的主要成因

  造成上述社会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首先,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制约社会利益主体实现自身利益的首要因素。虽然我们“二〇一一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四十七点三万亿元”,但经济发展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不平衡性依然比较严峻。例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为24564.7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 6.6 元 ;虽然整体经济总量在发展,但是经济成果的人均占有量比较少,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中,2012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519470.10亿元,但是相比下人均生产总值则为38459.47元 。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地区收入的不平衡性,因此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于维护生存利益的迫切需求同实际维护的支持力量之间的不对称限制了社会监督地开展,同时地方部分权力主体的权力垄断、信息垄断也造成了社会监督无法彻底有效地运作。
  其次,现存收入分配方式的不合理是发展社会监督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贫富差距扩大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难题,经济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社会财富多集中于石油、电力、通信等国有和垄断性行业,相比之下非垄断性的社会服务行业的资源和财富占有量较低,而且呈现出地区不平衡性,诸如教师和城市街道服务行业等。社会财富集中于垄断行业,使得政治利益的天平亦倾向于占有多数资源的垄断群体,而作为权利主体中的弱势群体,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无法满足自身的生存需求,更谈不上对权力主体的越权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二)权力与权利的不对称
  首先是公权力的过度集中性。我国正处于社会巨大变革的历史时期,政府必定会通过获取更多的统一领导权力来获得在整体转型上的调度力量,但是对集权后监督的不完善又使得权力主体在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时存在很大的隐性利益空间,这就容易使权力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公权力圈之外的社会利益群体也逐渐依附在权力主体身边,通过与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和共同排斥其他群体的利益需求来满足自己,这就为社会监督增添了更多的障碍。因此即便是转型时期需要赋予政府以更多的统一领导权力,也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社会群体和其他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侵犯。
  其次是权利主体的相对分散性。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都明确了公民权利的内容和实现的途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依然存在着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侵犯而无法维护的情况。究其原因,既有法律条文和制度规范的漏洞,同时也有权利主体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分散性。权利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体现在面对相似的甚至是同样的维权问题时,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往往“单枪匹马”挑战权力主体的侵权行为。分散性则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维权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不确定,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也相对单一,无法做到科学有效地监督和维权。因此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彼此利益的相对独立和分散是权利主体在遇到相似或同样的维权问题时,无法形成强有力的集体力量来对权力主体的越权和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再加上权力主体的力量具有强制性,所以往往造成单个权利主体同权力主体的激烈对抗。
  因此,从利益维护的角度来看,要解决社会监督所面临的问题的最为根本途径还是以经济发展来带动社会财富的增长,但是当前最为重要的是如何正确处理好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权力主体之所以能够如此肆无忌惮的公权私用,一方面是因为其所占用的优势地位能够接触或者掌握更多的社会资源和信息,从而能够以权谋私而不受约束。另一方面,虽然权利主体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要求对公权力的运用进行监督,期望把权力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但是现实中资源和信息占有量的稀缺和彼此缺乏相互联系又使得权利主体在维护合法权益时陷入势单力薄的境地,无力对权力主体的越权和违法行为产生足够有力的影响和制约。

  三、关于解决社会监督问题的对策

  既然社会监督的最大障碍在于经济发展和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性以及权力运行的不受制约,那么要改变这一困境便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坚持科学发展,做好利益分配
  首先要坚持科学发展以提高监督的物质基础。科学发展的巨大作用在于努力充实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能够保证社会各群体都能分享到发展带来的实惠,而经济收入的提升使得利益主体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参与到社会监督这一政治生活领域当中。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进一步促进民主、平等、法治等现代政治的核心理念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和传播,并外化在公众和各个利益主体的具体政治行为当中。
  其次要改革收入分配方式以保障社会的公平。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而要解决权利主体维护权利时的资源困境就要做好合理的利益分配工作,因此必须稳步调整现有的分配体制,逐步增加对于高收入者和垄断性行业的税收份额,,同时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确保社会资源和财富总体分配上的平衡性,才能对权力主体进行有力的物质层面的制约,并为权利主体在监督权力主体的用权行为时提供充足的物质支撑。
  (二)规范权力建设,保障权利实现
  首先是规范权力建设来提高政府效能。一方面要明确政府及其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以此来规范政府部门的权力划分和作用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各权力部门之间的监督与制衡的设计,尤其要以公开的利益制衡为监督动力。当然,还应该在彼此制衡的基础上保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避免因过分强调制衡而出现相互推脱、互相扯皮和彼此拆台的部门利益化现象。
  其次是加强主体联系来保障权利实现。由于权利主体彼此相对分散而且缺乏联系,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保障基层利益群体的社会服务团体的建设,通过利益团体来联系社会中下层的分散的权利主体,以便其能够集中的表达和维护本群体的利益要求。同时还要提高社会传媒在法律规范下的独立性,增加其报道的客观性,同时建设多渠道的利益反应机制,保障公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党等各利益主体之间在法律范围内的彼此制约和协调,以降低社会个体在进行社会监督时所承担的成本,提高监督效果。
  综上所述,社会监督的实质是权利主体对权力主体如何运用权力所进行的监督,而权利主体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占有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在维权时的相对独立与分散,致使权利在监督权力的运用上处于劣势地位,无法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因此,必须加强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与平衡性的建设,保障权利主体政治参与的物质基础,同时还要加强对权力主体运用权力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的建设,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监督的参与成本,以便最终实现高效、理性的社会监督,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正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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