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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环境外部性与环境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25


  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体制
  环境管理体制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已经展开了很多年,在排污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污染责任保险等方面都实践过,但是仍没有全面推广和有效的实施。这样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部门利益分化,相关部门对政策出台没有有效的配合,加上环保部门制约力度不够。因此,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已不能发挥有效地作用,有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从而是环境外部性内部化。
  根据管理机构的相关原则,环境外部性问题越大的可以由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因此可以得出,按其行政级别的高低建立国家、省和市三局,然后再按其自身的性质和需要建立分局。
  (四)增强公民环保意识,通过法律赋予公民环境权利和施加相应的义务
  我国宪法只是间接的对公民环境权加以保障。在我国的环境法相关规定中只规定了国家、企业、公民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规定还存在相当大的缺陷,不利于其他法律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挑战,从而需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是环境外部性得到很好地解决。
  在我国,需要在《环境保护法》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权的保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拓宽公民环境行政的参与途径,从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法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虽然不多,但是在施加公民环境义务方面却有很多条款,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法律和规章都对公民环境义务做出了适当的规定,在宪法中明确的提出了适度消费的理念。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环境消费义务的规定尚不成熟,以后需要在借鉴他国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使环境法相关规范更加成熟,达到加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效果。外部性的问题得以消除,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五)建立环境法律新制度
  1.征收环境税。环境法律还没有达到很完善的地步,所以要想征收环境税,需在环境法律范围之内,同时还需要可持续发展等理论的支持作为基础。
  我国政府的税制改革虽然很快,但是环境税的改革没有跟上税改的进度,导致征收环境税很困难,保护环境的作用自然也就没有得到重要发挥。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来分析,肯定是要从控制为主,所以污染控制税要放在第一位,排污费为辅助手段来进行对环境的保护,从而把保护环境更好的作为社会的共同责任。污染控制税和排污费共为税收作为公民享受公共物品而向国家所支付的费用,污染控制税可以很好的克服排污费的局限性,更好的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贡献,从而更好地让企业为环境污染而付费,有利于更好的治理环境为国家做出努力。另外还可以和其他国家一样添加税种,例如碳税和垃圾税等等 。
  2.排污权交易制度。以科斯定律为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有政府发给厂家和商家排污权许可证。然后,有排污许可证的厂商只能在固定的场所排放其已经规定好的规格倾倒污染物。而且,此种特许和权利可以进行交易。厂家和商家根据彼此需要进行交易。由此可知,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遏制污染环境行为的方法。目前,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不过却做了很多有利尝试。而且在此问题上,我国也受到了其他国家普遍的重视。
  要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有效的实施,还有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在此基础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排污权试点基地,在这不仅推进了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也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增加了更多的成功的经验。重视市场的主体地位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关键的。而且相关政府部门也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各个职能,将排污交易市场最为政府的中作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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