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比较及法律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1
论文摘要 作为期货交易市场风险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在期货交易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地位。迄今为止,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与美国相比,中国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了与国际金融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证金法律制度,但其完善程度远远落后于美国。针对这一现状,本论文旨在通过分析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与特点,探讨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对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改革的启示以及完善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规范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 美国 期货交易 保证金法律制度 统一结算 SPAN系统
一、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一)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内容
自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产生以来,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先后被各国建立的期货交易市场吸收并普遍应用于国际期货交易市场。美国期货交易法在期货交易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及市场安全运行方面均制定了详细的保证金法律规范。基于篇幅限制,笔者单就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以下论述。
保证金制度创始于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用于保证远期期货合约的履行,向签约双方收取不超过合约价值 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为保障公众利益,有效地处理市场紧急状况,芝加哥交易所关于保证金水平要求规定如下:第一,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水平最低为合约价值的20%,可以在特定期货品种交易中做出调整;第二,法律不禁止通过现金、保证金证券等交易维持保证金水平。芝加哥交易所通过对保证金水平要求做出如上规定,目的是促使期货交易市场参与者更好地规避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风险。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采用动态保证金制度——通过综合考虑期货价格的历史波动特性、期货价格的盘中波动特性和期权价格所映射的隐含波动性等因素,决定符合期货市场规律的保证金。 为降低美国农业生产者进入合约市场的门槛,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规定了关于农业生产者进入合约市场的定位费用和保证金水平要求。为保护客户利益,《期货交易法》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权做出规定要求商品经纪人提供操作或清偿事务的方法,其中包括依据商品合约支付和分配制定的保证金方法。《证券交易法》还规定,禁止期货佣金商直接或间接为消费者延长或维持银行存款或向客户收取证券期货产品所支付的保证金。
为方便起见,期货公司可将多个客户的资金、证券和资产交易混合并统一存放在银行、信托公司、合约市场或衍生交易机制的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期货公司应使该账户中的份额足以保证、质押、担保、转移、调整或结算这些客户在市场上的合约、交易或剩余市场头寸。由此可见,美国期货交易法规定保证金必须符合统一标准,才能通过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的杠杆作用实现期货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为保障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投机者多方利益,20世纪末,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设计推出了对抗高风险投资的SPAN系统,得到期货交易市场的广泛认可。另外,美国纽约结算公司规定,外币、银行担保、标准仓单、政府债券、存折和股票可以作为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的质押权客体。保证金水平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期货交易所会员组成的保证金委员会手中。
(二)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特点
笔者概括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注重兼顾效率与风险。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水平的设置与调整主要依据于期货价格波动率的大小,在制定与监控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时,注重实现商品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所与期货业协会的统一监管,从而有效的规避期货交易的风险,最大程度地提高期货交易的效率。
第二,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财产形态种类较多。美国期货交易法律规范规定,外币、银行担保、标准仓单、政府债券、存折和股票可以作为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的质押权客体。随着金融期货交易的不断发展,期货交易市场需要不断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的种类,美国期货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对于期货交易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的规定随之趋于更加科学。
第三,保证金水平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期货交易所会员组成的保证金委员会手中,保障会员利益最大化。期货交易所有权决定本交易所内会员保证金水平及其收取方式。期货交易保证金委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避免交易所承受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保证金水平的最终决定权在于由期货交易所会员组成的保证金委员会,从而保障会员利益最大最优化。
第四,保证金所有权归投资者,禁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美国期货交易法律规定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资产相分离,独立账户中的客户保证金不受期货公司自身债务的影响,在期货公司破产时应从其破产财产中加以排除,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客户保证金的独立与安全。
二、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概述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从缴纳主体的角度来看,分为会员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和客户向期货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从表现形式的角度来看,分为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从是否实际使用的角度来看,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二)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运用法律手段确保期货交易市场实现其公开性、竞争性、规范性被各国采用。目前中国调整期货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由一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十个“办法”组成。
(三)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监管现状
笔者总结中国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不力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没有形成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为基础,期货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为辅助的“三级多方”监管体系。在期货交易市场运行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不能实现良性有效互动,实践中交易纠纷频繁发生。
其次,中国证监会越俎代庖,过多干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使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行政色彩浓厚,致使期货市场保证金制度不能实现有效的法律监管。
再次,作为保证金制度监管运作核心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时间较短,运作程序不成熟,不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监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最后,期货交易所在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中地位较低,期货交易所不能自主决定保证金收取数额和方式。
三、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已经论述了美国期货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以及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不力的现状。笔者认为亟需完善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现状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层次低,缺少统一基本法的调整。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除期货法以外的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有学者已提出,中国的民商事立法发展到现在,唯一缺少的便是调整期货交易的法律,且诸法条之间关系混乱,缺少专门调整保证金制度的法律。
其次,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较少,保证金制定程序尚不科学。相比前文所述的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对于保证金财产形态和保证金制定程序,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规范的规定已经阻碍了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亟待建立较为完善的保证金制定程序和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
(二)完善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建议
中国期货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与美国相比较为落后,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其独特的优势值得中国借鉴。
第一,修订规范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部门法,提高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纵观全球发达期货交易市场,各国均有完备的规范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的法律。保证金制度作为期货交易管理的核心制度,具体内容应该体现在最高期货立法中。《2000年期货交易法》中规定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监管规则,从而使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能够遵循统一的期货保证金法律监管规则。
自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来,美国金融行业采用同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为辅的经营模式。这就启示中国对期货保证金的管理立法不能仅仅局限于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保证金制度管理立法。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中国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也应当为中国期货经营市场的扩容和国际化提供足够的发挥空间。
第二,建立以统一结算机构为基础的市场自律监管体系,提升期货交易行为的透明度。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因为注重实现商品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所与期货业协会的统一,所以有效地规避期货交易的风险,最大程度地提高期货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基于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监管现状,中国应当建立以统一结算体系为基础,由期货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结算银行与期货交易所四方参与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监管体系。
在这样的体系监控下,,期货交易行为将更加透明,期货交易市场将更加有序健康发展。对杜绝保证金在不同客户之间内转和向其他非交易资金账户的划转,防止通过期货交易市场进行洗钱,防止期货公司违规操作、非法挪用保证金等行为具有深远意义。
第三,健全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扩大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法律监管职能。美国政府在期货保证金监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经历了完全由市场自我管理到以行业自律管理为核心,政府在法律层面辅助监管的体制的转变。完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监管应当赋予期货业协会在期货经纪公司的统一管理和纠纷仲裁等方面的权力,使期货业协会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监管期货交易市场的作用。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例,美国期货交易市场制定期货交易保证金水平程序严格,期货交易所有权决定本交易所内会员保证金水平及其收取方式。在中国,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标准是期货交易所制定保证金水平的依据,从法律层面上削弱了作为自律监管机构的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具有市场保证金制度的监控权力。因此,只有不断扩大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管体系中的职能,才能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对于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管的作用。
第四,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加快SPAN系统本土化进程。美国期货交易法律规范规定,外币、银行担保、标准仓单、政府债券、存折和股票可以作为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的质押权客体。相比较,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较少。为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必须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以促进金融期货交易市场发展。
自从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自推出SPAN系统以来,SPAN系统被众多交易所、期货结算所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现已成为计算投资组合保证金和风险评估的国际标准。中国上海期货交易所也引进SPAN系统致力于推进其本土化研究,但是推行还不够普及。针对中国期货交易市场起步较晚、期货交易市场较混乱的状况,必须加快SPAN系统本土化进程,通过模拟市场变化、了解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大小与概率,为交易所在特殊市场风险情形下及时做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编号:8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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