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廉政法学会作为廉政监督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论文摘要 反腐倡廉制度讨论关键内容当属“监督”,特别是对监督者的监督还面临制度机制上的缺失和不足。可否从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的言官制度:位轻而责重的特殊监督机制中获得灵感,将中国廉政法学会这一特殊学术组织作为廉政监督的重要主体,以期形成机制,为我国的廉政监督制度建设寻求新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 廉政 学术团体 监督 机制
党的十八大之后,反腐败工作明显加大了力度,老虎、苍蝇打了相当数量级,一些贪腐案甚至造成了某些省份党委常委过半数成员涉案,通过反腐败斗争,党的组织肌体得到纯洁,广大人民群众在慢慢回归相信我党属于有能力自我纠正腐败痼疾的有战斗力的执政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此大力度反腐败的成效如何坚持下来,怎样建立长效机制,扼杀腐败现象于萌芽之态,各方有识之士在思索,在建言。本文抛出一个观点,希冀大家讨论:学术团体,特别是廉政法学会这样的学术团体作为廉政监督主体的可行性,以破“掌权者腐败”——这一世界难题。
一、我国的民主监督主体
早在1945年7月,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与毛泽东同志谈到历史上许多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现象,提出中国共产党能否摆脱这种周期律。毛泽东同志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这次谈话中提出的民主监督政府的思想深刻地启示了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依靠民主监督推进反腐倡廉的路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制定的路线、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和国家的兴衰,非常需要听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批评,接受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最怕鸦雀无声。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因此,我们要特别提高警惕。所谓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监督。”我国的监督主体有各级纪委、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等。有了各方面的监督,我们就能经常听到各种意见,从而耳聪目明,把工作做的更好。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首次明确地将“四个监督”作为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冀图在权力的运行机制上做出创新性探索。“四个监督”既是—个整体,又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是主体,处于核心地位;民主监督是基础;法律监督是关键,监督只有纳入法制化渠道方能发挥应有的效力;舆论监督是补充。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辅相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通过制度创新,使“四个监督”形成长效机制,将权力置于监督加机制加法律的全方位立体监控下,才能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利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然而,民主监督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其作用和意义往往能够不被人们所理解,在实际生活中也容易被一些领导人和工作部门所忽视。邓小平同志曾对民主监督的重要性作出了多次强调。首先,他指出,“实行群众监督可以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只有把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会有更广泛的基础。其次,加强民主监督,有利于集思广益,正确决策。第三,加强民主监督,可以防止特权和腐败。搞特权和腐败,最害怕的是群众。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要求,“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第四,,一些特殊的学术团体,如廉政法学会,其成立方式自上而下,其工作机制则是自下而上,理事人员无不是廉政建设领域的专家。因循我国法学会——特殊事业单位的历史,曾为新中国乃至现今,一直为我国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位理事及其会员所著述的内容则必须接地气才能有生命力。成员平台及特定的研究视野使这种民主监督方式产生特有的效果。
二、廉政法学会作为监督主体的优势
廉政法学会如果作为我国民主监督主体的专门力量,则具有区别于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群众的独特优势。
一是学术造诣深厚。该学会成员,特别是理事人员在反腐败机制以及法治专业领域堪称佼佼者,能够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深化改革,梳理排查容易腐败的漏洞和环节;二是治学作风严谨。学术团体首要治学,在长期的工作、学习中养成了严谨细致的治学作风。在进行监督中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三是学术团队协作性强。长期的研究工作使学术团体成员具备了交流学习、协作攻坚的团结合作意识。学术研究者可利用学术研讨会、基层一线调研等时机深入探讨反腐倡廉领域存在的问题,便于互相补位,从而宽领域、多角度、高层面的论证研究,为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四是综合素质相对比较高。治学先治人。学术研究者基本都具备良好的知识储量背景,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者正在从事高等教育。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下,注重个人品性修养,能够对组织、对个人负责,对诬告陷害深恶痛绝,对虚与委蛇不屑一顾。五是信息渠道通畅。反腐败工作中至关重要的难点是腐败案件当事人手中握有权力,他们自身的腐败线索有可能被压制,进入不了查处的程序,学术组织成员所收集到的线索材料来自原始证据。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著述的论据,如果不查证属实的话,绝不会使用到自己的作品之中。这些材料如果处于被司法甄别之前,无疑对于破获因腐败活动引发的案件具有很高的价值;该材料如果进入调查处理阶段,则可以利用学者的专业知识把握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界限,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明朝言官制度对于推动廉政法学会成为廉政监督主体的历史借鉴
我国古代社会十分重视对于中央与地方百官的监察,历朝历代皆不乏相关机构与制度的建设。作为一种有效调和皇权、百官、人民,即封建社会各阶层矛盾的特殊体制,言官制度在封建国家里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明朝言官制度“其组织之密、职权之广、权威之重、委寄之深,历代均不能望其项背”。深入研究探讨言官制度,扬弃封建残余,对于廉政法学会实施民主监督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可以参照设定监督的职责范围。自明太祖朱元璋起,便从制度上赋予了言官广泛而重大的职权,如规谏皇帝,左右言路,弹劾、纠察百司、百官,巡视、按察地方吏治等。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衙门,从皇帝到百官,从国家大事到社会生活,都在言官的监察和言事范围之内。廉政法学会监督的职责范围可类此设置,监察从中央到基层、从高层决策者到底层民众、从党政国策到柴米油盐等事物中存在的违背公平正义、公正合理、平等民主、自由人权、公益公德和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特别是别种职权部门无从监督,不好监督的特殊权力部门,如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的纪委和纪委成员;非行政性权力主体及其成员等。
二是对廉政法学会监督人员的任用选拔提供有益借鉴。由于监督本身也属于职权,相关人员的任用选拔甚至可能超脱现有干部体制,人员确定必将成为极为重要的问题。司马光曾言:“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分析明代言官选拔情况,结合学术团体监督人员的选拔任用,应注重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坚定的政治立场。“必国尔忘家,忠而忘身之士,方可任之。”只有选拔任用对国家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学者,才可以委以重任,放心下权;第二,较高的道德素养。选任民主监督之职的,必须明于礼法,善辨是非,有较高的道德素养。那些朝秦暮楚、患得患失之徒是绝对不能选任的;第三,正派的为人处事。“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惟有刚直不阿,为人正派,有骨气、有原则之士方可不徇私情,犯颜直谏;第四,突出的学识才干。要有丰富的知识才干,“器识远大,学问该博”,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调研剖析经验,深谙反腐败领域制度的政策法规,既通晓各方利弊,又善补公务违失;第五,严格的选任禁例。选拔任用要有所回避。坚决不能搞“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那一套,防止权臣操纵监督者,监督者依附权臣,防止因亲属旧属、地缘观念而引发的相互勾结、徇私庇护。
三是有益于提升学术团体监督人员的监督地位和监督权的实施。明代言官大部分品秩不高,但威权极重。对照言官的特权和待遇,廉政法学会监督人员应有以下两方面的权力:一方面,有接近省、市级党委、纪委的权力和机会,为各级组织及时进言;另一方面,具有参与决策活动并提出建议的权力,甚至还可以有将案件材料直传司法机构进行审查权力。
四是有益于形成对廉政法学会监督人员的自我监督和制约。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个层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相关干部追究机制的规定,任选为廉政法学会专职监督人员,应当终身责任追究倒查,要遵循法治大于人治的政治底蕴,要防止监察者凭其职权,弹劾时“多任己意”,或“追求细致”,甚至“传闻飞误,遂相附和,假托民谣,以为传证”。凡为一己私利而知善不举、见恶不纠、徇私举劾等滥用公权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论处。以史为鉴,门户和思想理论的对立始终存在,学术和政治的冲突汇合后会更趋扩大,要坚决防止因出身学派不同,造成学术监察队伍分流。
五是有助于为学术团体监督人员提供建言保障和人身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分析古代言官的保障制度,对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术团体监督人员的保障机制应侧重两方面。一个是进言保障。各级党委、纪委、政府要广开言路,鼓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群众进言献策,营造“进言有益”的浓厚氛围。其次,为学术团体监督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区分普通、紧急、特急三种情况建立联系途径,遇有重大事件能够迅速得到信息反馈,从而实现高效监督。另一个是人身安全保障。为防止学术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后遭受人身的打击报复,甚至陷害暗杀等情况的出现,各级党委、纪委要有专人负责与学术监督团体联系沟通,要做好必要的保密工作。对外宣传公示时可采用笔名进行,避免泄露个人关键信息或者隐私。为防止监督者行使职权遭受不测,应当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公开制度,设定执行职务时必要免责权益。依次促使廉政法学会专职监督者恪尽职守,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本文编号: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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