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同妻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当同性恋群体逐步走进人们视野的时候,另外一个特殊的群体也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她们是隐藏在男性同性恋身后的一个庞大群体——同妻。她们渴望从婚姻中解脱出来,斩获新生。可是立法的空白不能满足她们最基本的需要。于是,对于同妻立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应该给予她们更多的宽容与帮助。尊重个体间的差异,真正的解救那些同妻。
论文关键词 同妻 同性恋 无效婚姻 立法保护 社会关注
2013年,成都某高校教师的自杀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正值青春,前途一片光明的大学教师,在结婚半年的情况下就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活。这个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同性恋的关注,从而了解到了男性同性恋身后的一个无助群体—同妻。
她们都如罗女士一样,,在婚后得知自己丈夫的性取向。有的人选择默默忍受,有的人选择大哭大闹,只有极少数的人会勇敢的站出来,结束婚姻。正如年轻的罗女士一样。在得知自己的丈夫是同性恋之后,与丈夫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选择了了断自己。罗家人无法面对自己女儿的意外辞世,以诈骗婚姻提起诉讼,却被某法院驳回。
一、同妻现象的产生与现状
(一)同妻的概念及人数
同妻,顾名思义:是指男同性恋的妻子。同妻是具有异性性取向的女子。她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男性同性恋的妻子,或者是在了解自己的恋人是同性恋的情况下自愿成为同妻的一个群体。据中国的多项调查表明,中国 15 岁及以上年龄组的男性人口中有活跃的同性恋男子约 1146 万—2865 万,平均值约 2000万(2005.5 万)。“中国同性恋研究之父”张北川教授估计在这2000万的男性同性恋中,有80%的人会选择结婚,除去已婚男人的双性恋,保守估计我国仍然有大约1000万的同妻。
(二)同妻的产生原因
同妻可以算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在国外大部分同性恋者不会选择结婚,而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男性同性恋者会选择婚姻。一方面他们需要抵御外来流言蜚语的侵扰,在中国这样一个思想仍然比较传统保守的国度,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不仅会让自己陷入别人的指指点点中,更会让以男性为重的父母无法接受。而婚姻可以为他们带来长久的保护伞,只要有妻子的掩护,他们可以尽情的释放自我,不再被约束。另一方面,中国传统中男性承担着传宗接代的神圣使命,他们必须完成传承下一代的任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应对必须完成的使命,很多人不得不结婚生子,而一旦生下了孩子,又进一步捆绑住了同妻的人生。在27,28岁就不幸沦落成剩男剩女的中国,对于男性同性恋,结婚成为了一条必须走的道路。
中国之所以衍生出来如此庞大的群体,在于传统中无法对抗的力量,男性同性恋既要满足自己正常的性取向生活,又要顾及社会责任的重担,他们无从选择,成为了传统下的受害者,人们在声讨男性同性恋的自私与残忍时,也不得不看到他们的无奈与无助。但是,反过来不能因为男性同性恋者的无奈,就可以将处于劣势的女性,当做他们一辈子的牺牲品。
二、同妻的权利救济的缺失与被侵犯的权利
(一)同妻被侵犯的权利
男女双方在达成结为夫妻的同时,就负有承担义务享受权利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彼此坦诚尊重,互相信任诚实,为最基本的权利,可是男性同性恋在选择与女性结为夫妻的时候她们就侵犯了夫妻之间最基本的权利,他们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欺骗正常女子与他们结为夫妻。
多数同性恋在结婚后仍然与自己的同性伴侣保持着正常的关系,可是这样的行为与生活中的“小三”,“情妇”性质是一样的,现在对于这样的状况,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应该判定为何种罪行,但是多数妇女敢于说出来,和大家一起声讨,在道德层面上人们会加以谴责与不齿,并且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救助。可是面对同妻,同样的情况,她们不知如何表达,因为很多人在看待同性恋问题上更多的是不屑与排斥,那个时候如果说出来可能面对身边更多人的指指点点,反而让自己的情况更加糟糕。而这种做法却正是侵害了配偶之间最基本的忠实义务。
其次,夫妻双方应当享有最基本的性生活权利,可是多数男性同性恋最自己的伴侣并不感兴趣,使得她们长期处于一种无性的状态,据调查表明,有一些同妻甚至到60多岁还是处女或者40多年都没有正常的性生活,这显然侵害了一个公民最起码的健康权,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一个长期处于无性无爱,冷暴力的环境下,同妻的健康权也被男性同性恋侵害。
(二)同妻案件中的取证困难
与异性婚姻离婚一样,同妻在诉讼中面临着取证难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第三者”行为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以及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性恋者行为的隐蔽性、私密性决定了其配偶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从而很难得到法定的民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同妻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
(三)离婚时的法律保障缺失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者视为离婚的理由,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会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双方离婚,但是却不把男方作为过错方对待,这就意味着女方不能以此为依据获得相应的赔偿。尽管丈夫的同性恋行为已经对配偶方造成了精神损害,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只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并且,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它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做出了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显然,同性恋者的同性恋行为并不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列举的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范围之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因丈夫为同性恋者而导致离婚的,显然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三、同妻权利的保护
(一)同性恋的合法化
很多人提出将同性恋合法化,就可以减少同妻的出现,但是如果将同性恋合法化,同性恋合法化能不能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下被世人接受,恐怕结果可想而知。
就算同性恋合法化了,可能也不会有多少人选择结婚,再从各国对于同性恋立法的结果来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况且即使有些国家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可是她们同妻的数目仍然少之又少。即,唐突的将同性恋合法化并不能直接的解决同妻问题,反而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
(二)法律给予相应的保护
解决同妻问题的最根本方法就是帮助她们脱离苦海,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结束婚姻。可是大部分人之所以不愿意离婚,除了自己多年的不甘心,舍不得以外。更多的是因为她们得不到应当有的赔偿与保护。
在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女人的成功与否,多半源于一个女人的家庭生活是否幸福。大部分女生在婚姻中往往处于弱势或者从属的地位,一旦离婚,成为单亲妈妈或者变成被抛弃的妇女,世俗的目光,可能更会上这些同妻更加难熬。所以,法律应当给予她们保障。
1.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条件。法律应该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依据,笔者认为这样最起码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样的依据,很多法院都不会裁定离婚,这样很难使同妻脱离出来,只要将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方式,才会有人大胆迈出那一步。
2.将请求损害赔偿扩大化。在立法中,应当将《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或者进行扩大说明,除了法律已有的四种情况之外,还应该把配偶一方在结婚时故意隐瞒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导配偶产生错误理解,误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中,这样可以在离婚的时候给予同妻更多的保证。同时这样可以保证男性同性恋在结婚时,有所思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结果,让他们有所收敛,并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离婚之后不至于没有经济帮助。
3.重新定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该将婚姻法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也进行解释,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单纯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我们必须正视,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的出现,当年的规定已经没有办法满足现在的需求,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进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证据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权利救济。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丈夫同性恋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鉴于大多数同性性行为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同妻依法取证困难重重。目前,我国仅就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笔者认为,面对这样的事实时,可以采取责任倒置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在同妻列举出一些不能直接证明其配偶为同性恋的证据时,如果男性同性恋无法提供相反的例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欺瞒或者不是同性恋的证据,就根据同妻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这样在实际上大大简化了同妻取证难的问题,从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将无效婚姻范围扩大。根据一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诉讼的时候,希望是判决是无效婚姻,而不是离婚。离婚与无效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很多中国人的心里,她们的处女情结,如果是可撤销或无效婚姻”则可以恢复“未婚”身份。中国同性恋结婚的现象,反映出了社会对于女性弱势地位的歧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凡是具有:(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都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且始终无效。笔者认为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也应该适时宜的扩大,因为在双方结为夫妻的时候,男性同性恋有意隐瞒或者故意引导都是存在欺骗的成分,这种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无效婚姻的处理也是有因可循。
实际从同妻问题上我们不难看出,真正实现;同妻从我结束。并不是法律的保护就可以解决的,还有部分取决于社会的看法。简单的将同妻问题进行法治化,从根本上也无从解决同妻的问题,同妻悲剧的产生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同性恋者本身,而是这个被道德捆绑的社会和传统霸权的无奈。中国同性恋问题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在短时间解决同妻问题也是不可能的,同妻之路还很长。但是只要人们消除隔膜,消除歧视。同妻的未来也一定会一片光明!
本文编号:8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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