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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发布时间:2016-08-04 08:32

  论文摘要 随着博大精深,而其中许多药方中的药材均涉及到动物,如“鹿茸”、“蜈蚣”等等,那是否意味着我们就要抛弃一切涉及动物的医学文化呢?因此赋予动物法律上主体地位的观点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的、不利的影响。
  再者,法律是人的法律,法律只能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角度对人与动物的关系加以规范。尽管权利主体的范围从部分自然人发展到所有自然人,但这些主体具有共同的特征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具有理性分析的能力,这也是与动物活动的根本区别。有人利用此观点反驳道: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也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理性分析能力,但他们均可使用设立监护人与代理人的方式来行使权力,为何动物不可?其没想到的是,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均是暂时没有理性,精神病人有通过治疗而康复的可能;未成年人则可以通过教育,从而培养出理性。而到目前为止的科学表明,动物是永远也不可能进化到人类理性水平的。因而,动物不会理解人类社会的法律,它们也没必要理解。被毫不知情的法律统治,对动物来说亦是件痛苦的事情。“法律是人的法律,这个道理是如此朴实,以致于有时人们竟会忘记了它的存在。”

  三、动物福利观点的提出和发展

  动物不能在法律上取得主体地位,那么,是否就无法对其进行保护了呢?其实不然,通过动物福利便可解决问题。
  动物福利(welfare)是和动物的康乐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状态下生存,而康乐状态指的是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动物福利这个概念由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五大要素组成,因不是本文重点,,故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结构下,人是制定法律者,动物则是被动接受法律者。人类通过法律向动物提供福利,而动物由于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行为,故其只能被动接受来自人类的福利,不能争取权利和免除义务。从另一个角度说,人类在法律上的主动性,很好地说明了“法律是人的法律”,动物在法律上只能是客体而非主体。

  四、 结语

  就目前社会状况以及社会的发展角度而言,动物都不可能取得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因为不论是从理论上亦或是实践上都具有不可逾越的挑战。而若赋予其法律人格则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甚至会引起当前法律制度的变革。因此从实践上来说,动物成为法律人格的主体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故笔者主张否定动物在法律主体地位。



本文编号:8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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