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试析依法治国理念下我国农村民间调解司法权威的塑造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3

  论文摘要 我国传统“不偏不倚,调和折中”的和合的发展新常态,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时代变迁,曾作为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的地方民俗日渐衰亡,而现代法治思想正逐步向社会各个方面确立和延伸。本文指出,在司法改革日益增进的历史背景下,只有塑造我国农村民间调解的司法权威,促使其从传统地方民俗向现代法治文明的迈进,才能让民间调解在农村社会历史变革的洪流中承继和发展,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在新的起点上奏响司法为民的最强音。

  论文关键词 民间调解 司法权威 传统民俗 现代法治

  一、 我国农村民间调解司法权威的文化基础与历史源流

  (一)传统农耕经济基础上衍生的内敛而持久的地方民俗文化
  按照经济结构和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这两个要素划分,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形态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农耕社会,即仅仅依靠原始的农业耕作而赖以生存的社会。在人类社会早期,中华民族的先民们便在黄河流域生产劳作、繁衍生息,而“重农抑商”的治国策略更是贯穿我国封建社会的始终。这种以渔樵耕读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模式,不仅创造了以儒、道、墨等诸子百家为主的上流文化,也在长期农业生产中形成了一种适应当地生活需要的人际交往理念和礼俗制度,如尊老爱幼、邻里相帮、合作包容等。这种独特的地方性传统民俗,历经中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绵延不断、长盛不衰,始终保持着自己特有的气质风貌和文化特征,在我国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中发挥着实际的规范准则作用。
  (二)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农村原始秩序的冲击和侵蚀
  历经鸦片战争的失利,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了向近代社会逐步转型,作为其中重要内容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习俗,在力度和深度上,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迁,一些西方先进生产、生活方式被移植过来。其中,近代西方世界诞生的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也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进入了村民的视野,踏上了农村的土壤,但却并没有真正扎根于我国乡村社会,赢得村民们的信赖和支持,相反,遭到了强烈的排斥和反对,甚至对法律的误读。在传统地方民俗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博弈当中,我国社会呈现出游离于二者双重地带的怪圈,而生活于此的人们也困惑不已。时而笼罩在前者的光环之下,时而投于后者的怀抱。

  二、 我国农村民间调解司法权威塑造的理论基础及现实依据

  (一) 理论探索的必然要求:维系农村民间调解传统权威文化根基的羸弱
  追根溯源,民间调解萌发于我国传统“不偏不倚,调和折中”的和合文化,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教义和地方权威始终作为支撑其健康生长的基础,维系其正常运作的坚实后盾。然而,面对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带来的思想冲击,我国传统精神文化自身已面临严峻挑战,再将其作为民间调解制度的根基必然显得羸弱。此外,作为民间调解制度赖以生长的土壤和空间——我国农村,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变迁,原先所谓的“乡土社会”、“熟人圈子”也正悄然发生着变化,而这也必然引发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因为“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 我国传统文化中绵延数千年的“谦让忍耐”、“睦邻友好”的处世原则和行为习惯,与法治观念盛行的现代社会日渐不相适应,因此,独特的研究视角、创新的思维模式已成为突破这一瓶颈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农村纠纷解决现实的困境:我国农村民间纠纷解决的合理化需求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入攻坚时期以及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改革的深入贯彻,我国社会基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也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结构蜕变。正如有些学者所说:“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农村社会关系逐渐由以契约为依据的社会关系所取代。封闭性的地缘关系正随着农村人口的外流和流动杂居而改变。” 与之相应,我国农村民间纠纷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家长里短、遮羞避丑的夫妻问题和婆媳纠纷,人身权利的纠葛、财产利益的争夺日渐增多,且愈演愈烈。面对这一不争的事实,传统农村民间调解难免捉襟见肘。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化解我国农村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满足村民们的合理化需求,已然成为摆在司法研究人员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 我国农村民间调解司法权威塑造的路径探究

  (一)农村民间调解理论研究的发展与创新——现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我国传统非对抗司法因子的吸收和借鉴
  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Adversarial system)和职权主义(Inquisitorial system)诉讼模式是当前国际社会存在的两种主流诉讼模式,尤其是司法审判中的当事人主义越来越被大多数国家和学者所接受和青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称“对抗式”诉讼模式,是指司法审判中,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所有的诉讼活动均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和主导。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形象地称其为“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渊源于英国司法传统,植根于英美文化中的对抗因素,而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却是长期在封建思想的桎梏中畸形生长。同时,注重“天、地、人”三者平衡相处的传统价值理念也赋予了我国诉讼文化非对抗性的生长因子,面对各种纠纷,人们在自己颜面和熟人圈子的现实生活中,情不自禁地选择了调解和妥协。民间调解,从本质上来说,是在继承我国传统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融合现代法治成果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纠纷解决模式,因此,其司法权威的内涵不但要合乎我国本土司法的传统,也应在批判的基础吸收借鉴当代世界主流司法元素,充分体现纠纷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志,让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贯穿民间调解过程的始终。


  (二)农村民间调解实践经验的积累与总结——通过“大调解”联动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农村基层民间纠纷新模式
  针对农村民间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婚姻家庭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其易发生、易激化的特点,传统的调解方式已难以奏效。中国传统社会治理方式与西方传统的迥然不同,也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全盘照搬西方法治,因为“中国社会的治理以人情为核心,以道德为基础,社会治理以由里及表为主。西方社会则以理性为中心,以制度为基础,社会治理以由表及里为主。” 因此,在调处农村矛盾纠纷时,不仅要讲究法治原则,也要懂得农村当地的世故人情,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在相互熟悉、信任中疏导、化解村民之间的对立情绪。“大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使调解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便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已成为新时期解决我国农村基层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充分实现了“冲突主体放弃和改变藐视以至对抗社会法治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心理与态度,增强与社会的共容性,避免或减少冲突的重复出现。” 这一纠纷解决目的,修复和维护了农村基层社会脆弱的人际关系和治理格局。
  (三)农村民间调解组织结构的巩固与运作——农村基层血缘宗族社会组织(Social Organization)的创建和参与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工作要求,而有关农村民间社会组织的研究却鲜有人问津。在我国传统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以地主乡绅为代表的“斯文人”实际掌管着乡党社会的日常事务,“孔子之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 的描述,生动地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场景。民间调解也自古就有,俗称说闲事,一般主要由族长、乡老或里正等基层小吏从事调解,他们凭借自己多年在乡党社会的声望和权威,裁断民事争议和轻微刑事纠纷。在新农村建设的现代化进程中,分享先进文明成果并不意味着与传统关系的决裂,正如有些学者认为,“亲缘关系并非没有可能成为一定阶段内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利用资源” ,“由宗族文化传统所代表的那种自身及其所属群体价值的深刻的历史性认同,恰恰是现代商业社会中浮躁短气、急功近利的人们最为缺乏的一种修养和境界。” 在血缘、宗族观念仍作为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形态和人际关系行动指南之际,创建农村基层血缘宗族社会组织,一方面有助于平衡地方权力分配不均,抑公权扬私权;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在自身凝聚力的感召下,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纠纷协商解决功能。
  (四)农村民间调解司法理念的孕育与普及——借助现代科技,培育村民通过民主协商手段解决民间纠纷的司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人类文明的进步使得网络之风势不可挡,网络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迈
  四、结语

进了“第二生存空间”、“网络社会”。这无疑为民间调解知识的学习、交流提供了广阔、自由的平台。在我国农村地区不断迈向现代文明的进程中,大多数村民们的心态变得日趋理性和成熟,面对诉讼和非讼的纠纷处理机制,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似乎并不在乎“谁是谁非”的法律或道德审判,而是期待一种公平、民主的议事方式,希望法官、调解员能够静下心来,倾听自己内心的委屈和不满,为他们提供公开对话、讨论辩驳的平台,在相互沟通、协商中化解双方争议。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各种问题、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培育农村村民通过民主协商解决农村民间纠纷的司法意识,不但有助于其现代公民素质的提升,而且有利于其纠纷主体地位的彰显。
  民间调解夹带着现代司法的属性和基因,但其调解的本质属性并未完全退化,且其生长的空间和土壤主要在我国农村地区。在这片法治基础极为薄弱的边缘地带,塑造民间调解的现代法治权威,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法治精神的启蒙与乡村司法文化的孕育。而伴随村民法治观念日渐提升,要想使民间调解树立起强大的社会威信,赢得公众对调解结果的认同和服从,其权威基础从传统民俗向现代法治迈进无疑是一种正确、理性的抉择。



本文编号:8405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405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555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