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行政约谈的生态价值及完善方向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5
论文摘要 约谈的柔性效力
环境行政约谈作为柔性执法理念下的产物,其主要通过沟通、劝诫、警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实现对环境污染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失等问题的间接监管。在企业或者政府被约谈后逾期仍不整改时,环境行政约谈制度本身对其并不具备强制力甚至是制裁可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环境行政约谈恰恰能通过坐下来沟通的柔性方式,减少监管主体与相对主体之间的直接冲突,促使其理性认识到约谈主体的权威性而自觉选择积极参与约谈、约谈后主动落实整改措施,以间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当然,也正是因为其非强制性,我们不能将环境行政监管方式的重心压到环境行政约谈上,而应适时启动行政强制手段予以监管。
三、 环境行政约谈生态价值及完善方向
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约谈的行政执法实践进行的如火如荼。环保部于2014年5月发布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对于环保行政约谈的定义、情形、对象内容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全国各省、地市也紧随其后出台相应的约谈暂行办法。截止到目前,环保部已经约谈了遍布全国范围的20多个城市政府、企业负责人,,被约谈城市相继采取多种治理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笔者所在家乡——临沂市为例,在被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约谈之后,临沂市相关政府部门开始痛定思痛,铁腕治霾,通过一系列措施关停治理57家、限期治理412家污染企业,效果优良。“今年3-6月份,临沂市PM2.5浓度下降了27.8%,PM10浓度下降了23.5%、二氧化硫浓度下降了41.4%,氮氧化物浓度下降了25.4%,优良天数增加31天”,环保行政约谈的生态价值得以深刻体现。
然而,环境行政约谈的实践效果虽佳,也仍存主体责任不明、被约谈主体单一、公众参与程度低等问题,使得其实施效力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向予以完善: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是重中之重。企业是传统环境监管中的主要责任主体,但事实上,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也和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或者逐利性作为紧密相连。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将地方政府纳入监管体系,是该制度最大的亮点。因此,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价值所在。
其次,建立联合约谈机制是必须。在环境行政约谈的实践中,被约谈的多为政府负责人或者包括环保局长。但是,当前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以上两个负责人远远不够。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环保联合约谈机制,针对环境问题所属的不同领域,将国土、发改、交通甚至公安部门纳入被约谈主体范围,明确不同部门的共同有区别的责任,提高环境整改效率。
再次,约谈后监督机制是保障。环境行政约谈多是以事先提醒、告诫等柔性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和企业整改该区域环境问题,但其由于不具备强制性,约谈很难必然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应当考虑通过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将约谈信息公之于众,使广大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辅之以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富有惩罚性色彩的措施,督促环境监察机构不定时抽查暗访等一系列配套手段,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将环保行政约谈的环境实效落到实处。
环境行政约谈作为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新型环境监管方式,重塑政府的环境责任体系,成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的温和良药。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行政约谈的理论研究,充实其具体制度建设,将环保行政约谈制度化、常态化,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本文编号:8409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4097.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