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媒体融合态势下案件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6-08-04 08:45
论文摘要 近年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为检务公开开拓了新模式,2014年以来,高检院先后出台推进案件信息公开以及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构建了检务公开的基本框架制度。然而,案件信息在公开中也面临内容限制,时效性不强,力度不够等问题。本文拟分析案件信息公开的特点、问题,探讨如何在媒体融合态势下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合理建议,从而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的最终目的。
论文关键词 新媒体 检务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探索检务公开新模式,在客观、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的同时,,也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全面推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同时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大众发布。2015年1月6日,最高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公开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方法,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个文件的先后出台,标志着检务公开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案件信息公开已然成为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
一、媒体融合态势下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及特点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
目前案件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两种途径公开。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纸、电视、电台等,特点在于对于重大案件往往可以做全面、深入的报道,但时效性不强;新媒体主要包括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案件信息公开网等,传播速度迅速,但受篇幅设置的影响大多较为简短。比较而言,新媒体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迅速发展成为目前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重要途径,其扩大了检务公开的覆盖范围,增强了检务公开的效果。其中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为例,自2014年9月上线运行至2015年7月,嘉兴市各地区检察机关在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情况为:南湖区院18条,秀洲区院59条,嘉善县院41条,海盐县院40条,海宁市院42条,平湖市院25条,桐乡市院51条。
其中职务犯罪案件分别为:南湖区院5条,秀洲区院11条,嘉善县院13条,海盐县院11条,海宁市院29条,平湖市院19条,桐乡市院34条。占比分别为:27.8%,18.6%,31.7%,27.5%,69%,76%,66.7%。
以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中点击量排名前三的信息为: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某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提起公诉。
(二)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特点
1.获取信息更方便快捷。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主要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四大平台。通过四大平台,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足不出户即可在互联网上查询到案件进展情况,网上预约办理有关业务,及时获知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而且还可以根据诉讼程序进展进行多次反复查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各级检察机关在官方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及时发布检察动态、检察职能、案件信息等,公众可以转发、分享、评论并关注,点击量成几何倍增长,使得信息在短时间内呈点对面发散性扩散,取得了良好的传播效果。
2.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通过公开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可以消除外界的猜测和怀疑,排除办案干扰阻力,有利于促进司法规范化,以及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同时,将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过程和方式公开化,可以暴露出检察机关执法中的问题和不足,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不断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水平。以“起诉书上网”为例,过去一些“用语不恰当、制作不规范、说理不充分”等面临的问题,如今上网公开后对起诉书的制作要求更加严谨,公诉人审查案件更加认真负责,这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
3.职务犯罪案件信息成为关注重点。案件信息公开后,职务犯罪案件也从过去的遮遮掩掩到如今揭开神秘的面纱,并且由于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加上十八大以来中央频频出招“打虎”,彰显反腐倡廉决心,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公开迅速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2013年8月,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庭审首次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播报,吸引了140余万粉丝关注,是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的成功尝试,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及时公开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是提高侦查人员自身素质、保障人权、监督检察权行使的客观要求,不仅宣传了检察工作成效,而且进一步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回应了群众关切,展现了检务公开的新魅力。
二、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案件信息公开内容、时间有所限制
《规定》第十一条对重要案件信息作了规定,包括:(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然而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往往避重就轻,将普通的,案值较小的,案情简单,不会引起争议的一般刑事案件作为重要案件发布;其次,在发布时间上有滞后性,网络的强大舆论效应使得案件信息在未得到官方证实前,存在捕风捉影的可能,如检察机关一味回避,无视群众的需求,就会激化矛盾,导致群众与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危机,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力度不够
职务犯罪侦查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业务,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的公开自然也成为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具有侦查过程秘密性,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反侦查意识较强,犯罪手段隐秘性、高科技性等特点,不适当的公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伪造、毁灭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增加侦查阻力。 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公开往往受到一定限制,部分检察机关对此存在抵触的心态,对待公开半遮半掩,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能少公开就少公开;而另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敏感性,何时选择公开也存在困难。以立案为例,立案是诉讼必经程序,然而立案信息公开过早,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销毁证据、证人串供等妨碍诉讼的情形发生。
(三)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网络舆情
对群众而言,案件信息公开意味着给他们一个交待,从某种程度上说,群众对于信息的评判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满足自身的心理预期。因此,案件信息何时发布、如何发布显得尤为重要,而部分检察机关认识不到位,往往存在顾虑,导致信息公开不透明、不全面,或者仅仅公开结果,对作出结果的判定释法说理较少,引发网络舆情。2015年3月,南京9岁男童因学习问题遭养母殴打造成轻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养母刑事拘留,并随后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4月1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对其养母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消息,但未作不批捕理由说明,引发网民热议,随后经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转发并质疑后,负面评论持续发酵导致网络舆情,最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布《关于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的几点不捕理由》的长微博,详细解释了不予批捕的四点理由后才平息了舆情。
三、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合理建议
(一)切实转变思想理念
一是树立主动宣传理念。案件信息公开已成为检务公开的核心内容,要深刻认识案件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树立主动宣传、立体传播理念,从根本上扭转观念,重视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及时发布案件信息,避免负面舆论引导,变被动为主动,化压力为动力,进一步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严把案件质量关、程序关、期限关、文书关,全面适应公开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二是突出检务公开重点。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契机,注重办案质量,提升业务能力,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全面严格规范执法,从而实现检务公开由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的“三个转变”。
(二)构建多元化媒体平台建设
一是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传统媒体仍然有着覆盖面广、受众年龄阶层跨度大等优势,必须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扩大检务公开的覆盖面。以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积极开通并打造集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等于一体的互联互动平台,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法律解读等功能,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二是促进与媒体良性互动。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及时与媒体沟通交流,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促进司法权威和良好司法形象的树立。注重与媒体行业建立长效沟通交流和信息反馈机制,就案件公开报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座谈交流、沟通信息。
(三)合理把握公开与保密
一是明确不得公开的内容。《规定》和《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在公布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时,应当对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屏蔽,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证人、鉴定人等姓名做匿名处理。二是正确把握公开时机和方式。对职务犯罪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在案件未办结前,可以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阶段,但不宜公开具体案情,如为了避免混淆视听,也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程序性节点等内容。在案件办结后,通过发布法律文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公开具体情况。三是严格保密审核机制。《规定》和《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案件信息公开前,依照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案件信息。实践中可以按照“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审核把关机制,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发生。
(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是加大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力度。职务犯罪案件的公开,不仅展示了打击腐败的决心,而且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应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判决等重要节点的程序性内容公开,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剖析总结,结合预防职务犯罪,营造反腐倡廉的氛围。二是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实际需求,突出释法说理的重点,针对案件争议焦点,理清事实认定、阐明法律依据、讲透法理情理,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在现有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关于逮捕双向说理的内部沟通机制基础上,探索对不立案、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同时提高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用群众语言对社会公众说理。
本文编号:8410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4104.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