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文明建设分析生态价值法律形态的刑事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3
论文摘要 作为人类文明当中的一种高级形态的生态文明,其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其实现的先决条件,并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基础环节,并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及相互依存作为其强调的重心;生态文明不仅展现着人类对待大自然采用和谐、文明的方式,而且还表现着人类在具体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取向及社会结构等方面所展现出的人与自然共存共处的全新观念。所以,对环境实施有效保护,成为本世纪相关法律系统健全及完善的主要方向,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具有要求,需要对传统或现有法律给与重新修改和评价,,对那些不符合生态文明的法律制度,要及时对其实施更改。当前刑法对环境保护予以介入,已经成为当前生态文明不断健全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当前我国刑法法律对环境保护所存在立法不显著,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利用我国刑法法律保护手段,推动我国生态价值法律形态向理性化方向发展。
论文关键词 生态文明 生态价值法律形态 刑事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相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均取得了长远进步,然而在具体的环境保护的效力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效果,与当前人民群众所存在的期望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通过对环境保护实施合理、有效的法律管控举措,对环境刑法的实际效能不断增强,强化对生态环境质量的维护工作,针对环境保护所存在的司法保障力予以不断加强,是当前我国相关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表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刑法立法对生态环境建设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针对环境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当中运用的必要性进行探讨,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下,对我国环境刑法立法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举措。
一、 生态文明建设框架下我国环境刑事法律的不足分析
(一)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环境保护存在不足
对于传统的环境形式法律来讲,其主要对人的生命、财产及健康实施有效保护举措,其所存在的立法模式的表现宗旨更多的是以人本主义价值观为其核心。刑法法律所保护的重心是人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共同的环境,而所存在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举措,仅仅是在人的利益的框架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间接的保护反射,而对于生态环境自身的价值保护却没有足够重视。从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来看,其主要注重的是对当代人的利益方面的保护举措,而对于后代人的切身利益,在刑法法律规范上却很少涉及,从根本上忽略了对后代人具有直接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观念的融入,对于环境的保护措施也仅仅停留在事后处置的层级当中。当前我国环境形式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与相应环境犯罪潜伏期长及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相背离,相关生态伦理道德相对缺失,不能将环境刑法的根本性目的,就是对环境法益的保护的主旨充分显现出来。
(二)环境犯罪所侵犯客体存在反映不明状况
针对环境保护,其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当中就得以体现,然而由于刑法章节在具体编排上,主要根据相应犯罪客体种类予以进行,从中可知,环境犯罪的客体来源于社会管理秩序。当前理论界针对环境犯罪的客体,在具体的认识上存在诸多差异性,然而对于环境犯罪侵犯的客体来讲,造成犯罪后果的不是社会管理秩序,而这种观点在相关学术界已经得到广泛性的共识。本人认为环境犯罪的客体,在具体实质上应为所在国家、社会状况及相应环境生态安全状况。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以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妨害,作为衡量环境犯罪的重要标准,采用这种方式就会出现定性不准确及量刑不充足的状况。
(三)我国环境刑事犯律缺乏针对性
从我国《刑法》的第345条可知,水产资源、矿产及森林资源均为环境刑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于草原、湿地等相关环境要素却存在被忽略状况。而上述立法当中所存在的缺陷问题,在具体实践当中已经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状况。因此,虽然环境要素的存在形式不同,但是其在具体维护生态平衡时,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相同性,而现有立法存在一定的失衡性。自由性和财产性是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刑罚种类,其与相关的发达国家的环境刑法法律相比,从中可看出我国相关刑法在种类上过于单一。而在具体的环境犯罪的处罚上,其所规定的处罚存在过轻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相关刑法往往采用经济价值,对被毁坏的环境价值予以计算,而从环境价值自身实质来讲,其生态价值存在着不可替代性。
二、 生态文明建设框架下实施环境刑事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 刑法所具有的机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著名刑法学家藤木英雄曾经说过,公害并不是简单的违章问题或现象,其也不是一种对其无奈表现的灾害形式,其实质上是一场人祸灾难,从中可以感受到,针对环境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对自然资源及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应该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从当前的国际层面范畴来看,联合国通过一系列的文件举措,将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得以不断延伸和推广,并为此还专门制定了相关决议,从中充分展现了利用刑法在环境保护当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表现。通过刑法所具有的威慑效力,对于环境法益,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对于生态予以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世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了专门性的环境刑法保护法案,并在刑法当中专门增设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对惩治生态环境犯罪具有很好的预防可控制作用。
(二) 在行政手段和环境民事所存在救济力度不足状况下促使生态保护的介入
在环境污染具体的治理过程中,很多学者所采取的建议,大多是从国家的民事及行政责任等角度,来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进行针对性的调控,然而其对相关环境刑事责任所存在的补益性及后盾性等作用内容,却很少予以重视,甚至出现被忽视的状况,从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重民轻刑的恶性状态。然而对于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所遭受到的威胁的现状表现,采用环境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对此很难达到完全的消除或减轻状况,我国相应民法及行政法系统,对于环境污染既破坏行为所具有的干预状况,往往呈现出较为疲软的情形,对其实施的调控举措最终还是以失败而告终。
(三) 刑事法律保护在生态文明建设当中的介入是其内在要求的具体体现
对于生态文明理念来讲,其在具体要求上需建立相应的生态主义价值观,也就是说环境刑事法律应从传统的人本主义法治观念,开始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其法律发展及健全的基石,也就是建立生态主义法律立法。针对所应建立的生态主义价值观,其在具体的要求上同样也要将国家的上层建筑的法律予以生态化诠释,建立法律生态化的首要前提就是促进立法方面的生态化。环境刑法的生态化,在一定程度上应将生态本位所存在的价值观给与充分体现,与此同时,还要善于调整人与人之间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形式,并将可持续发展观念作为未来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沟通桥梁,将其所存在的法律思想转化为相应的生态主义思想,人类社会如若想要充分实现经济发展的持续性,首要前提就是严格遵守人与自然的综合发展,善于从生态角度来考量问题,并在刑法立法当中,将环境保护因素合理运用其中,并最终确立适合发展需要的生态主义价值观。
三、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实施刑事法律保护的建议分析
(一) 对现行环境刑事法律保护指导观念的转变
针对环境刑事法律来讲,其首要作用应为对环境实施有效保护,并采用生态利益中心去取代个人利益,在相关的立法指导理念上应将自然环境保护作为其最终的出发点,并将生态利益作为刑法环境保护的基本立场,并在环境刑法的政策思想、刑罚措施及犯罪构成等内容当中,将生态学的原理合理的运用其中,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立法指导思想范畴当中,并始终坚持可续持发展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对于环境刑法立法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要对其充分发挥出来,针对那些虽然环境刑法法益,但是并未对妊娠及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要对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有效规范和约束,从而更好的实现对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的规制和防范,从而推动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综合化、深层次和谐发展。
(二) 对现行环境刑法法律保护范围的扩宽
针对法律保护的环境要素来讲,其应将海洋、土地、森林及野生动植物等包括其中。然而对于大气质量的破坏,名胜古迹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来讲,其在具体的刑法立法方面当前还处于空白阶段,因此,需要对其及时予以补充。与此同时,还需要有效将湿地、草原等环境要素融入到刑法环境保护的范畴之中,推动刑法环境保护的效力及范围更加全面化和综合化。根据相应司法实践需要状况予以分析,对相关的环境刑事立法所存在的司法解释予以强化,只有对那些存在操作性不强的条文,实施明确的司法解释及说明,才能更好的实现对于环境犯罪更加准确的去判定和实施制裁措施。
(三) 针对环境犯罪采取针对性的环境危险犯的惩治措施
所谓的危险犯实质上是指相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造成的实害结果,虽然其中的实害结果最终未产生,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既遂的犯罪事实。所谓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其实质上是指针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危害坏境的行为,行为人予以违反,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既破坏,造成生态环境、社会及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较为严重的威胁,对于自然环境所存在的自净机能及再生能力等生态安全方面,处于一种危险的边缘状况,但是在最终后果上并不十分严重的犯罪形式。在具体的环境犯罪当中,将危险犯置入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针对环境破坏的行为方式存在潜伏性特征,而其相应的犯罪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不可逆转性特性,一些生态资源受到破坏后,其所存在的恢复能力就很难恢复到原先状态。当在具体的环境犯罪当中,将危险犯增设其中,对环境危险犯罪的惩治标准和类型予以确定,能够更好的实现将危害环境的犯罪活动及行为,在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可予以消除,与此同时,还能够更好的发挥刑法所具有的预防及威慑作用,并将环境污染及犯罪造成的破坏状况的发生几率降至最低。
生态文明作为人类文明构成当中的一种高级形态的内在表现。生态文明的建立,需要社会主体对相应生态环境的建立为其发展目标,并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保护的动力源泉。我国刑法作为社会秩序有效维护的关键性屏障,其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具有内在必然性。针对环境形式法律,其不仅是相关生态文明的要求所在,还是生态文明不断发展的产物表现。所以,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刑法法律保护体系具有迫切必然性。
本文编号:8426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4263.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