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8
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是近现代刑罚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产物,而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则是刑事政策的必有要求。本文采用比较分析、语义分析等方法,从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进而提出了我国应当构建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设立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设立相应的矫正机构,组建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议,从而更好地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人 社区矫正 刑事政策
社区矫正是刑事法学研究的恒温领域,国内外一直都密切关注着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也极为频繁。
一、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界定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因此,研究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的问题,有必要先对相关概念进行分析与界定。
大陆法系国家对社区矫正采用的是相对狭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社区矫正,即社会内处遇制度,是指“以假释、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为中心,使犯罪者在现实社会内,在过着自律性生活的同时,接受以改善更生为目的之措施”。
而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是指对那些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由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协作,共同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恶习,使之再次回归社会的一种执行方式。
二、我国所存在的问题解析
(一)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1.立法方面,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行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法律的保留事项,仅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而目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内容,多由两院两部通过通知、办法、意见等形式加以规定。这样的立法形式层级不高,与我国立法的精神不相符合,而且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面临的法律操作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实体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自2011 年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指出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其适用对象也由《通知》中的五类调整为假释、管制、缓刑以来,社区矫正由此正式写入了我国法律中,但由于刑法是基本法,它存在高度概括的特点,所以,有关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具体详尽的法律条文较少、比较零散,而且仅仅具有框架性质,可操作性不强。
(二)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机构权限不明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2012年出台)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目前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方面的授权,这种做法依旧存在很多问题。除此之外还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权仍在公安机关”。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彼此互不隶属,在协调权限使用的问题上还存在一定的困惑,这注定了这种管理是没有力度和深度的,是疲软的,极大地阻碍了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社区矫正队伍专业能力低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很多特质不同于成年人,因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配备了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从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我国当前的工作人员大致是专业矫正者、社工服务者以及志愿者。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基层工作简报的数据,“截止到2009年,累计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比2004年净增长403116人”。这一数据说明,从2009年到2004年人员增长了近40倍。表面上看,我国社区矫正的队伍不断扩大,但社工服务者中很多都没有从事过社区工作,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认识不准社区工作的目标、方法等,难以体现社区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等。
三、以日本为例的国外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启示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主要原因是日本对未成年犯罪人加以防范,日本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主要有两种:国家矫正和社区矫正,前者指将未成年犯罪人放置在监狱、少年管教所和其他国家机构进行矫正,后者则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予以矫正。日本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机构统称为“更生保护组织”,包括中央的矫正机构和地方的矫正机构两种。中央的矫正机构主要有更生保护审查会、矫治局和承担犯罪矫正处遇的机关。地方的矫正机构则形式多样,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有家庭裁判所、少年鉴别所和少年刑务所。此外,日本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方面也取得了很大成效。日本在20 世纪中叶制定了《少年法》等,随后又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这些法律对社区矫正都有专门的规定。
四、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
1.制定《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设立专章。对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能否顺利发展,近几年的试点工作做了实践的检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由于他的生理心理特征不成熟,因而应尽量采用以教育为主的刑罚手段,而不应该直接采取监禁等手段”。 从目前的实际来看,要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法的条件还不完善,因此《社区矫正法》应当添加特意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章节,通过立法的明确规定使矫正工作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
2.将社区矫正法同监狱法整合,形成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实体法、诉讼法和执行法尽管已经成型,但协调性较低,更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尽管《监狱法》(1995年颁布)从监狱这一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对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法如何执行却没有一个相应的规定。所以说,我们目前的目标就是制定出包含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法, 使之与《监狱法》得法律地位一致,从而能够从本质上解决目前刑事执行方面立法规格较低、刑事执行困难等问题。
(二)设置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机构
在设立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就经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应由司法部单独执行,改变以往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执行的模式,同时也应建立司法部-省-市-县-乡五级社区管理网络,既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证管理的需要。
(三)组建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队伍
1.专业的矫正人员。专业的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同时也包括有社区刑罚执行权的专职工作者。专业的矫正人员应具备下列的工作素质:一是责任素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要求较多,“要求他涉及到心理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要求他具备处理各种事物的责任感”。 二是文化素质,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困难性,它要求矫正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目前,“美国的工作者大多数具备学士学位,而且有很多已获得硕士学位”。 而我国则缺少文化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三是专业素质,它要求这些矫正人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对有关的刑罚执行的程序要有比较清晰的把握。
2.社区志愿者。在英美国家中,有许多的志愿者加入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中,并且已经成为相关工作的主体之一,但我国还很欠缺相关的志愿者。各个社区应当根据本社区的情况招聘志愿者,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同时,我国应当鼓励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公共管理专业以及法学专业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到社区中去,帮助矫正工作实施。
(四)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项目
当前国外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项目很多,效果也比较明显,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项目。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的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项目体系。
1.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这种类型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适用于那些初次犯罪、罪行显著轻微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包括:(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令,它在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创立并发展起来,并有一套完整的法学理论作为支撑,已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指令”。 主要由相应管理机构责令未成年犯罪人按规定从事无偿劳动,以补偿其犯罪行为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损失。(2)日处遇项目。可以让未成年犯罪人在白天期间,,根据社区的组织和规定,到特定的场所参加一些积极的活动,使其培养优良的心态,正确的价值观念。(3)实时沟通。使用年犯罪人习惯和喜欢的方式以及工具,如现代化的网络聊天工具微信、微博等和未成年人进行深刻沟通,对其加强心理和思想方面的引导。
2.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社区矫正项目。这种类型的社区矫正项目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较重、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其特点在于将未成年犯罪人置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之下,但不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一类的社区矫正项目可以包括:(1)职业技能培训。指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劳动中实施相关技能培训,培养未成年犯罪人基本技能与知识。(2)集体活动。指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通过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集体活动项目使未成年犯罪人逐步形成适应社会的能力。(3)养育家庭。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类似家庭的环境,对于缺少家庭关爱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犯罪人来说,这不失为一个极其可行的矫正方法。
3.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社区矫正项目。这种类型的矫正项目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甚至恶劣、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或者多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这类社区矫正项目可以包括:(1)宵禁:它是指在未成年犯罪人必须依据“宵禁令”规定的时间,出现在家里或学校等特定的地方。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进入网吧等容易产生犯罪事件的娱乐性场所 。(2)家中监禁。家中监禁是将未成年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约束于自己的家中不得外出,并对当事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此外,还可以用电子监控作为补充,从而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管理。(3)震慑性的监禁项目。它是一种“体验式”项目,这一项目类似于西方国家的“震惊”监禁项目,它是指在进行社区矫正前或未成年人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将其关押在监所中一定的时间,使其体会到监禁的痛苦,从而放弃重新犯罪、接受社区矫正 。
笔者认为,完善我们的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道路是一个漫长、困难但却有着光明前途的过程。当然由于笔者自身能力的局限性,本文的相关研究在很多方面都比较粗浅,特别是在提出具体的政策制定、实施方法的制定等建议方面,仍然存在缺陷,因而恳请大家予以批评指正。笔者相信通过各种努力,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定会趋于完善,措施必定会更加完备。
本文编号:8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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