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界定之探索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8
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问题在学术界一直以来都是争论的焦点,而近几年社会中发生的一些案件使得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规定问题再一次浮出水面。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的法律规定以及学术观点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应具有可预见性;而结束时间的界定则应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在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时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正当防卫结束时间应具有可延后性。
论文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一直是我国《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在我国刑法中,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中国自古便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经历了历朝历代不停的继承与发展之后,其内容变得十分丰富,并且一直保留至今,根据具体的国情以及社会状况不断做出修改,使得该制度能更好的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
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
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均有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或条件限制的规定,但由于所在的法系以及国情的不同,在立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区别。下面笔者将分别列举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并进行一定的对比和总结。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国刑法中,历来有公共防卫(public defense)和私人防卫(private defense)之分。英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之规定:英国的刑法理论与判例认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合理地适用武力,是可以作为一般的辩护事由。关于何时开始使用武力是合理的,在一般原则下,只要防卫人主观上认为其是在合理的情况下才使用武力的,法律就应允许,而不管防卫人的主观判断在客观上是否合理。
美国刑法把防卫分为自身防卫(self-defense)、防卫他人(defense of another)、防卫财产(defense of property)和执法防卫(defense for law enforcement)四类。美国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之规定:美国刑法中,人身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侵害即将开始至侵害结束。关于人身防卫的终止时间,美国刑法认为,如果侵犯者有效地停止了攻击,并通知了被侵害者,被侵害者就不能继续进行防卫;如果被侵害者仍然适用暴力实行“防卫”,侵犯者有权自卫。
对比两国的规定可以发现,在时间条件规定方面二者比较类似:英国认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是在防卫人主观上认为其使用武力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利,并且认为是在合理的情况之下采取了武力措施,这个时候正当防卫行为是成立的。英国刑法中的这种规定给予了防卫人更大的空间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为“主观上认为”这一点很关键,也就是说在防卫人认为自己的防卫行为合理的情况下法律就应允许,这大大提升了“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可预见性”的可能。美国刑法规定的更为明确:人身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从侵害人实施的侵害即将开始至侵害结束。所谓“侵害即将开始”,表明侵害还没有开始但一定会开始,在一个时间的临界点上,这个时候防卫人就可以开始正当防卫,也就是说,美国对于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规定体现出开始时间的“可预见性”。由此可见,英国和美国在正当防卫上的规定中最大的相似点就在于时间条件上,它们的规定中都透露出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可预见性”。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德国现行《刑法》第32条规定:“(1)正当防卫不违法。(2)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日本现行《刑法》第36条规定:“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对于急迫而不正当的侵害所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日本学者山中敬一指出:“所谓急迫,指对法益的侵害迫近的情况,即侵害法益的危险紧迫的状况,或者已经发生或仍然继续着的状况。所谓迫近的危险,指能够直接转化为侵害的状况。”
从两个大陆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的对比可以发现,两国的共同点在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也就是说,侵害必须是处在迫在眉睫的,或者正在进行的,尚在继续的场合。把“迫在眉睫”的状况规定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表明德日两国对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标准产生了同样的观点,也就是可以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迫在眉睫”的状况下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这个时候的实施的行为已经属于正当防卫,这样的规定可以发现两国的正当防卫开始时间都具有“可预见性”的性质。
两国对于正当防卫规定的不同在于,德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具体范围规定的更为具体,而日本刑法更为注重的是在规定中体现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由德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它的规定更加细致,不仅规定了构成正当防卫的要件,而且对被侵害的利益范围也规定的更为明确、更加广泛;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特殊身份和状态的人,例如酩酊大醉的人、精神病人、儿童、陷入认识错误的人、有过失行为的人,这些人造成的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这一点是日本《刑法》中所不具备的特殊的规定。
虽然德国和日本两国的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规定的内容和范围不完全相同,但是二国都承认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即在不法侵害的发生具有“紧迫性”的情况下采取的反击措施被认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内的,两国对于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规定均具有“可预见性”。
三、国内学者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界定之观点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何界定,一直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正当防卫何时开始、何时结束,是区别正当防卫与事先防卫、事后防卫的关键点,是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在学界中对正当防卫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界定引起了相当广泛的讨论。
(一)正当防卫开始时间
关于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界定,学界产生了许多争论,形成了许多观点。主要有“着手说”、“直接面临威胁说”、“综合说”。
“着手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实在犯罪着手时进行的;“直接面临威胁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综合说”认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一般是以开始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客观要件的行为为标志,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尚未完全开始着手实行,但它对侵害客体的严重威胁已迫在眉睫,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使被害人遭到较大的损失,这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结束时间
对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的界定,学界也产生了诸多的观点,主要有“危害结果形成说”、“危害制止说”、“排除危险说”等学说。 “危害结果形成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应该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已经实际形成的时间;“危害制止说”认为,不法侵害被制止时,就是不法侵害的结束;“排除危险说”认为,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志。
四、问题的解决及立法的完善
正当防卫是在公民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为了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所实施的一种防卫手段。它由《刑法》规定,而刑法作出的正当防卫制度这一规定,也是本着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在正当防卫规定的构成要件中,“正当防卫的防卫适时”问题日益成为法学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而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整和修改,司法解释中也一直没有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详细的解释。
近几年来,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了很多“热点案件”,其中一些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规定相关的案例,却因为《刑法》中对于“正在进行”的时间界定不明确,造成法院在相类似的案件之中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不仅对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利,同时也有失司法公正。例如“的哥撞死劫匪案”,法院的判决认定“的哥”黄某故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黄某在姜某等二人实施抢劫行为之后,才驱车进行追赶,而当时姜某等二人对于黄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黄某之后实施的撞人行为是一个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让我们再看看另一个相似的案件:“广东顺德女司机撞死劫匪案”。这个案件法院当时的判决是,女司机龙某在遭受抢劫之后开车追赶撞死了一名劫匪,但是符合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认定龙女士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上述的哥黄某案件和龙女士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法院最后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实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也就是说,对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中规定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理解成为判决这个案件所依据的关键点。两个案件发生后均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对于法院的不同判决也众说纷纭。正是因为我国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和具体,才导致了两个相似的案件由于判决不同而引起学界的争议和讨论,同时也让我们开始关注和探讨正当防卫时间条件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界定问题,也就是防卫的时间条件范围的具体划定问题。
对于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界定,本人在研究和探讨的过程中产生了自己的观点。本人认为,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应具有可预见性,而结束时间应具有可延后性。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应当在防卫人认为其财产处在非法侵犯的紧迫危险之中,能够预见且非常明确自己即将遭受不法侵害,认为为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一定措施是必要的情况下。因为这样规定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使受害人减少自己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是有预备阶段的,例如小偷入户盗窃的行为,他是先要入户,才能开始实施盗窃这一行为,那么从他准备工具开始,一直到爬窗,撬窗户都是犯罪预备阶段,按照本人的观点,如果屋内的人此时看见了小偷正在实施撬窗的行为,那么他当时是完全可以预见自己的财产将在不久之后遭受损失的,而且因为他和小偷面对面,也避免不了在小偷入户之后会对他实施人身损害的行为。因此,如果这个时候屋内的人对小偷实施言语上恐吓,或者报警,甚至用些工具对其进行恐吓,都构成正当防卫,很有可能这个时候小偷知难而退,毕竟他的行为已经被人看见。如果这样的话,屋主实际上完全是实施了正当防卫而完整的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正当防卫在关键的时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关键点就在于——正当防卫开始时间上的可预见性。
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可预见性”与“事先防卫”并不会冲突,因为二者面临的情况完全是不同的,正当防卫的可预见性是当防卫人处在“紧迫危险”的状况下,完全能够直接预见自己即将遭受不法侵害,并且认为采取一定的措施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是必要的;而“事先防卫”则没有面临“紧迫危险”的状况,在尚未面临直接威胁的情况下做出的所谓的“防卫行为”,是无法构成正当防卫的,因此二者是不同的,是完全可以区分的。
正当防卫结束的时间应具有延后性。并不是说所有的正当防卫都可以延后,而是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遭受的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正当防卫。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就是“的哥撞死劫匪案”和“广东顺德女司机撞死劫匪案”这两个案件。它们的共同点就是受害人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的延后性。因为受害人无法预见劫匪实施的抢劫行为,那么这个时候是无法适用“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可预见性”的,受害人无法避免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并且已经造成了一定损失。这个时候如果受害人在受侵害的时候无法反抗,而在侵害实施完毕后可以进行反抗的情况下,应当将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时间延后,也就是说给予受害人更多的时间去进行正当防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挽回其所遭受的损失。这两个案件都是受害人在遭受财产损失之后,也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才进行的反抗,因为在自身权益被侵害的情况下,他们是没有能力进行反抗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把他们的后续反抗行为认定为新的行为的话,对于受害人其实是不公平的,他们遭受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却没有办法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正当防卫的权利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就达不到立法目的,它无法在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损害。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制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受害人来说是没有积极作用的。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得不到完整的普及适用,这项规定又有何用处呢?如果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具有延后性,延后性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帮助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挽回自己一部分的财产损失,而针对一般情况则只需要适用“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即结束”的规则即可。
正当防卫结束时间的“延续性”也可以与“事后防卫”完整的区分开来,因为二者所面临的案件真实情况和实施行为的动机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法侵害人对防卫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时,限制防卫人的人身自由,致使其不能反抗,在不法侵害人达到不法侵害目的后,为了使防卫人在最大程度上弥补之前因为不能反抗的状况而遭受的正当权益的损害,这种情况下防卫人所采取的后续的防卫措施应在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内;而后者则是一种行为人单独的新的行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人处于能够采取措施的状况,并且防卫人已经采取了措施尽力挽回所遭受的损失,但事后心有不甘或心生怨恨,在事发过后(过了一段时间,可能是几小时,也可能是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对原来的不法侵害人采取的所谓的“正当防卫”的行为,而实际上是对他人的一种新的侵害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的范畴,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时间条件是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关键点,正当防卫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对于防卫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防卫人的行为超出了时间范围,很有可能其实施的行为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利于防卫人的。由于我国《刑法》中又没有对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做出具体的、明确的范围界定,正当防卫问题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就被列为十大焦点问题之一。而之后在社会上发生的许多轰动社会的案件再度引起了社会关注,正当防卫问题也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对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适时问题来说,如果能够在时间上扩大其范围,使其同时具备可预见性和延后性,那么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且对法院的判决和司法公正也能够起到推动作用。
通过本文对中外法规及学者观点的研究,本人认为我们可以对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界定,也就是正当防卫在防卫人能够预见自己即将遭受不法侵害并且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开始;而对于结束时间的界定则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在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行为时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但在特殊情况下,防卫人在被不法侵害人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益时有可能被迫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那么当不法侵害人达到不法侵害目的之后,使防卫人处于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这时防卫人进行的反抗应当在正当防卫的时间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应当向后延续一段时间才归于结束,当然同时也应以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作为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参考依据。
本文编号:8434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4346.html
最近更新
教材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