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大学论文 >

浅析国际投资中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6-08-04 08:59

  论文摘要 国际投资活动作为重要的全球性经济活动与环境紧密交织在一起。随着环境保护意识在全球范围的增强。国际法上和各国国内法上都对国际投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这也要求人们对传统的国际投资活动和国际投资政策进行反思,以适应日渐高涨的环境保护要求。我国的外商投资法正处于征求意见的立法阶段,而《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外商投资的环保要求较少提及,如果能将对外商投资的环保审查标准明确并写入法律,将更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达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 国际投资 环境 外商投资法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问题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海外的经济活动。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官方投资、私人直接投资和私人间接投资等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的跨国流动。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即自然人和法人通过在国外开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投资者对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国际直接投资。例如减少和消除对国际直接投资的歧视、给予其国民待遇以及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国际直接投资。国际直接投资将资本输入一国境内,对本国经济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对国内相关产业带来冲击、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对国际直接投资除鼓励政策之外,还有诸多的限制。随着环保意识的全球化和深入化,资本输入国的政府和民众都对外国投资可能带来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关注。
  国际环境法中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陆地、海洋、空气外层空间的自然环境,以及构成这些自然环境的要素,如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关于环境的定义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一)国际投资对环境的积极影响
  根据国际投资的行业、投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同,国际投资对环境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环保新技术的引进和使用会给资本输入国的相关产业带来对环境有益的影响。同时,对环保理念的宣传有利于资本输入国民众提升环保理念,并对投资者产生好的印象,从而收入好的社会效益。
  (二) 国际投资对环境的消极影响
  国际投资对环境的消极影响远大于积极影响。具体表现有如下几种:
  首先,发达国家将高污染、高耗能被本国淘汰的产业通过国际投资转移到海外,给资本输入国带来环境污染和高能源消耗。
  其次,各国为了引进海外投资降低环境准入标准,使外国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能够进入一国境内,从而在该国建立污染环境、消耗资源的落后产业。
  (三) 环境保护理念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首先,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了新型环保产业的发展,使环保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国家,海外投资者具有资金充足、技术先进的优势,通过投资环保产业会受资本输入国的欢迎。
  其次,环境保护的要求使各国在引进外资时纷纷制定环保审查标准,对国际投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国内环境保护法的产业予以禁止或限制入境。

  二、 消除和减少国际投资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国际法措施

  (一)普遍性环境保护公约中的规定
  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1982年,在内罗毕召开了人类环境特别会议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在该宪章中要求各国把养护自然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组成部分。1992年在巴西通过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二中提到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国际经济体系的形成,在该体系内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更好地处理环境退化的问题。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该会议上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执行计划》。会议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在经济方便倡导绿色经济。
  (二)普遍性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内容
  WTO的序言中提出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在发展贸易关系和经济的同时应依照各国不同的情况充分利用世界资源, 保护和维护环境。
  多边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赋予缔约国有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的权利:各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不得被视作是对外资的歧视和不公平措施。该条规定被很多双边投资协定借鉴和引用为投资协定中处理投资与环境关系的一般例外条款。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虽然还停留在“草案”阶段,但反映了联合国在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立法趋势。守则专门就环境保护的内容在第41、42和43条做出了规定。第41条规定,跨国公司开展开展活动必须遵守营业地所在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例、行政管理制度、有关政策。必须或应该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恢复遭到破坏的环境,并尽力发展和运用适当的环保技术。第43条规定了跨国公司有义务配合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展与完善保护环境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三)区域性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内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最具代表性的将环境保护内容写入的区域性国际投资协定。该协定第104条规定,各国在遵守NAFTA的情况下要履行特殊贸易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在《关于濒危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公约》,《臭氧层消耗物蒙特利尔议定书》和《控制有害废物的跨境转移和处置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中。
  (四)双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规定
  双边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的环境保护内容比较繁杂。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规定:第一种,在序言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内容,但没有具体条款;第二种,在协定中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条款,规定投资与环境的关系;第三种是规定“例外条款”,解决投资与环境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 消除和减少国际投资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国内法措施

  《斯德哥尔摩宣言》第21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内法律规制是目前各国对待环境问题的最主要方式。将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国内法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内容。另一种是在投资法中规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
  (一)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笼统的规定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相协调的根本原则及保护环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在该法中第15条规定了国家制定环保标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是从总体上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与具体措施,并未单独就国际投资方面的活动进行规制。要消除和减少国籍投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仅靠环境保护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在投资法中规定和明确环境保护的内容。
  (二)在投资法中规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首先,在总则中,第4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里的需要遵守的法律当然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也包括环境利益。
  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3章为“准入管理”,规定了外资进入中国的条件。其中一般规定中规定了“对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依据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实施管理”。目前,我国没有全国性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只有国务院于2015年4月8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只适用于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而并非全国范围。在“负面清单”中大多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规定外资禁止和限制进入的产业及活动、包括禁止外商投资与稀有金属的勘探开发、限制外商投资进行渔业捕捞等。出于保护环境目的对外商投资进行的禁止和限制非常少,例如第42项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外商投资于“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和“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领域。我国在进行立法时,应该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规定一些禁止和限制外商进入的产业,例如应该明确规定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高污染行业,并明确高污染的概念和范围。
  在《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章第2节规定了外资准入许可的问题。第30条要求外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准入许可申请时,应提交外国投资对能源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材料。除了第30条明确提到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之外,《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环境保护的内容并未明确提及。可见,我国正在制定过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并未将环境保护与外国投资紧密结合,并未有具体措施禁止和限制对我们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外资进入我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正在制定阶段,笔者强烈建议,我国应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污染的国际投资。同时注重吸引环保绿色产业领域的外国投资。在吸引海外投资的同时,不忘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西方国家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事实证明,此种做法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的过程,只有珍爱我们的家园,才能获得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编号:8436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shijiedaxue/8436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f45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