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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中理念提升的缘由及路径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0

  论文摘要 当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而在法律程序和司法理念层面,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仍存在规范化不足之处。本文从分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规范的表现入手,对规范侦查行为的路径进行探讨分析,为切实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增强司法效果,确保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 职侦工作 职务犯罪侦查 司法理念

  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司法公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可以看出,作为检察机关业务核心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很多执法理念滞后,侦查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办案公平公正的保障。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效果、确保司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一、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之缺失

  总体上讲,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的缺失主要存在于侦查理念与侦查行为两个方面。
  (一)职务犯罪侦查基本理念的缺失,“有罪推定”思维影响较大
  1.对职务犯罪线索的“有罪推定”。一方面,检察机关迫于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的压力,非常希望增加案件线索来源,以便增加办案数量;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基于办案的历史经验,常常对所获得的案件线索先入为主,深信不疑。因此,侦查人员在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审查时,更具有对线索所反映的犯罪事实属实的倾向性,而这种倾向性会使得在之后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心大部分甚至全部围绕先前所获得的线索进行,缺乏对整个案件的理性分析,甚至在办案中形成指供性办案模式,不利于对案件客观真实性的查证。事实上,我们并不能排除职务犯罪线索的虚假成分,侦查人员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更应该对线索进行更系统理性地审查,而不能简单先入为主地依赖线索进行对案件的侦查。这样的缺失理念极易导致侦查行为的不规范化,难以确保司法公正。
  2.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是一个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确定了职务犯罪嫌疑对象的时候,对其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掌握的模糊程度很大,甚至只是通过模糊的线索进行现象性的怀疑。但是,在当前国家反腐力度空前的形势之下,我们侦查人员常常依靠办案经验,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深信不疑,甚至坚信其实施的犯罪事实远远不止于线索反映的事实。受这样“有罪推定”的错误理念的引导,侦查人员难以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中立的态度查证案件,容易为追求办案利益,导致侦查行为的不规范,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质量,阻碍司法公平公正。
  3.对职务犯罪证人的“有罪推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大多是所谓的“污点证人”,特别是在贪污受贿案件中,证人大多都是贪污行为的帮助者,甚至是共同贪污者,或者是贿赂犯罪中的行贿者。就是基于这样特殊的身份,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基于自身利益,大多不愿向侦查机关如实提供证言。因此,侦查人员常常以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基准,以先入为主的犯罪事实对证人进行“有罪推定”,将本应通过证人证言对案件进行的客观性查证,转变为了通过单方有罪供述进行的单方有罪性查证,使得本应是客观独立的证人证言转变为犯罪嫌疑人单方供述的附属物,目的仅仅是加强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而不是为了全面性查证案件事实,完善全案证据链。这样的理念容易导致在侦查中错误对待证人的地位,出现不规范的侦查行为,有碍司法公平公正。
  (二)职务犯罪侦查基本行为规范的缺失
  由于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有罪推定”思维影响较深,从而导致在侦查工作中常出现以下不规范的行为:
  1. 初查行为不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是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可供立案的关键证据,常以超越规定的措施进行初查,并模糊初查、立案、侦查三个阶段的界限。一是初查阶段违规接触初查对象;二是初查手段单一,且出现强制性调查询问措施,限制初查对象人身权利;三是模糊初查目的,将初查转变为立案前置性侦查行为,出现“久查不立”,“不破不立”现象;四是降低立案标准,进行“风险决策”,押宝在立案后的预审突破上来。
  2. 疲劳审讯现象突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口供在认定犯罪事实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侦查人员执法理念滞后,在审讯中存在超过法律规定的基本时间进行疲劳审讯的现象,甚至在初查阶段出现限制被调查人人身权利,并进行疲劳审讯的现象。这样既违背了司法程序,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案件质量,阻碍对案件客观真实性的查证。
  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执行不严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能更加真切地对讯问过程及内容进行有效记录,另一方面也能通过物化手段有效地识别或防止讯问中违法行为。但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面临着司法工作人员的权衡与规避。由于侦查人员执法理念的滞后,为了案件的尽快突破,甚至为了规避不规范的讯问行为,出现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选择性录音录像的现象,或者侦查人员将其主要精力放在立案及传唤、拘传嫌疑人之前的调查程序,以致侦查人员于立案或者传唤、拘传嫌疑人期间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形同虚设。这样违背了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全面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任何讯问时间和空间上的“真空”,一方面会影响对讯问过程记录,另一方面也容易对讯问记载事项的断章取义,甚至会引起人们对讯问过程的正当性产生疑问。



  二、 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之路径选择:提升司法理念

  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采取制度设计的路径来遏制不规范的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经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不断完善,就制度层面而言,我国法律体系中就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规范基本完整。然而,面对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的现实,究其问题根源,仍然是侦查人员司法理念的缺失,根深蒂固着“有罪推定”的观念。
  可见,制度的有效性都是建立在相应的理念之上的,没有相应理念的前期导入,失去与制度本身相匹配的成熟价值理念,再好的制度也将会是镜花水月。因此,当前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单凭制度的完善是难以实现的,更需要我们侦查人员转变滞后的司法理念,才能有效地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保障司法公平公正。正如陈光中教授所言,完善制度固然重要,但执行在人,人的思想理念不转变,制度也难以完善;即使制度完善了,也执行不好。所以,提升理念尤为重要。真正将无罪推定理念贯彻落实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当中,才是规范侦查行为的关键所在。

  三、 提升司法理念之生成模式

  可以看出,在当前司法制度相对完善,而与其制度相匹配的成熟司法价值理念缺失的情况之下,提升司法理念,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因此,笔者认为,提升司法理念,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一)树立以证据裁判为中心的办案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意味着必须将证据裁判的标准贯彻到整个职侦工作中,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习惯做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核心。要恪守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据审查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证据形式单一,数量较少,大多以言辞证据为主,书证相对缺乏其客观独立性,并且多以依靠言词证据彰显其证明力,因此,在职侦工作中必须树立证据裁判的办案观,坚持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证据审查模式,要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证明标准、不心存侥辛,确保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治,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二)树立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
  一是重视规范讯问活动,转变办案方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实现职务犯罪讯问的合法化、规范化、效率化。二是要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立以特定部统一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侦查活动和强制措施的监督,以保障基本人权。三是重视发挥律师的作用。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保障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基本权利,,为律师接待、会见、阅卷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四是规范初查行为。在初查阶段应当切实遵循秘密调查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更不得将初查作为突破案件的手段,以至于出现“久查不立”,“不破不立”现象。应重视对被调查对象的负面影响,树立办案的大局观、公正观,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非法证据的预防
  一是建立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负责对自侦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的专门小组,以加强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通过侦查人员之外专门人员进行集体把关,在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发现存在瑕疵的证据,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正或者重新取证。在自侦案件结案讨论时,需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专门说明和认可,以保证侦查阶段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
  二是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模式。职侦部门要加强与上一级侦监部门、本院公诉部门的沟通,从案件侦查需要出发及时邀请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的人员介入侦查工作,通过引导、监督职侦部门侦查取证,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一方面要加强对职侦部门取证合法化的引导,使得收集的相关证据都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和内容,具有证据应有的证据能力,在庭审时能被顺利采纳。另一方面要通过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引导,在职侦部门的侦查取证阶段能完备证据链,以符合逮捕条件和审查起诉条件出发,完善相关证据,使得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能够做到确实、充分。
  三是尝试在职侦活动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机制。要转变司法理念,规范侦查行为,需要在侦查活动中引入外部普通民众性的监督机制。通过在自侦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让职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向人民监督员汇报案件侦办的基本程序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通过人民监督员的非法律专业化的普通民众性的评判标准,来提出对职侦工作行为的意见,来规范职侦行为。也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以便侦查人员听取相关意见,有效提高办案效果,实现案件侦办的公平公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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