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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生态系统视角下妇女家庭暴力问题介入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6-08-04 09:01

  论文摘要 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而妇女是其中主要的受害者。妇女家庭暴力问题严重影响着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和谐共处,甚至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安定。目前对于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理论点大多单一,无法全面解释妇女家暴现象。本文从社会生态系统视角出发,对受暴妇女的状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借鉴国内外反家暴所取得的有益经验,提供一个多层面、多元系统的介入对策,对有效解决妇女家庭暴力问题大有裨益。

  论文关键词 社会生态系统 妇女 家庭暴力

  妇女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联合国调查结果显示,妇女遭受家庭虐待的频率为平均每18秒就有一名妇女被虐待;世界妇女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家庭出现过家庭暴力的情况。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在中国2.7亿的家庭中,全国妇联的调查结果为大约30%的家庭发生过家庭暴力,其中男性占施暴者比例的90%,而且每年因家庭暴力解散的家庭近10万个。妇女家庭暴力问题已受到高度重视,对其已有很多研究,但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注重从多角度、多方面来看待问题的影响因素,不仅对于研究有关妇女家庭暴力问题大有帮助,而且对于进一步提出介入对策也有大的指导意义。

  一、 社会生态系统视角

  此视角认为人类是在和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进行发展和适应的,不仅考察个人内部因素,也考察人所处的外部环境因素。所以,理解个人社会生活功能在不同群体中的发挥情况,需从个人与其所处环境中的不同层次的关联系统入手。生态系统论把个人所处的系统分为三个:第一个是微观系统,指的是个人在关系较为紧密的情境下所表现出来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第二个是中观系统,指的是比微观系统大的小群体,有家庭、工作群体和社会群体;第三个是宏观系统,作为其中最大的系统,包括一些大的群体,如组织、机构、社区等。虽然各个系统间相互影响发生关联,但微观系统更多是受到更大系统的影响。

  二、 受暴妇女的社会生态系统分析

  (一)微观系统:受暴妇女的“生理-心理-社会”三维系统处于消极互动的状态中
  在微观系统中,影响受暴妇女的生理、心理、社会系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三者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所以在分析受暴妇女所面临的问题和处境时,不应只考虑到某一个系统对其产生的影响,而应考察这三个系统以及之间的相互作用情况。家庭暴力给受暴妇女带来的是身心上的双重伤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其情绪处在一个消极状态之中,比如压抑、无助、绝望,这些消极情绪时刻影响着受暴妇女,使其缺乏安全感,对自己的生活失去信心,不愿与人交往,逐渐脱离社会。这样就会使受暴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变少,无法得到外来的帮助,被迫无奈继续留在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继续承受身心的折磨。
  (二)中观系统:非正式网络作用有限,家庭处于权力结构的不对等状态,受暴妇女很难从中得到帮助
  在受到暴力侵害后,受暴妇女大多会与自己的非正式网络亲友诉说,寻求帮助,但事实上这种求助途径和方式对于施暴者效果甚微,缺乏约束性和强制性,家庭暴力继续上演。在家庭中存在权力的分配,在发生妇女家庭暴力的家庭中,往往是男性掌握权力,运用强力对妇女进行控制,以至演变成家庭暴力。处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中,受暴妇女很难有自己权力来改变现状。加上暴力本身具有代际传递性,施暴者在其原生家庭中很可能遭受过或是目睹过家暴。所以,现有家庭和原生家庭很难给受暴妇女提供有效支持。由此可见,受暴妇女所处的中观系统对其摆脱暴力作用甚微。
  (三)宏观系统: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缺乏,受暴妇女缺少有效的社会支持
  社会生态系统中不同层次的系统是在更宏观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发生联系的,小系统要受到大系统的影响。对于妇女家庭暴力问题,要放在大的宏观环境中去分析,它包括文化传统、社区、法律制度等主要方面。
  1. 文化传统。我国的传统文化赋予了男女不同的角色分工,在家庭中女性往往处于一个从属地位,男性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这样一个父权文化中,男性掌握更多的权力对自己的妻子进行控制。这样的一个文化传统深深影响着女性的家庭观,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经济和精神支柱,使得她们不知道自己可以离开,去寻找自己的幸福。而男性更会变本加厉地把女性作为自己的附属品,任其摆布。这样双方的行为就把传统文化中“性别的不平等”合理化,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就易采取不求助默默忍受的态度,最终进一步助长家庭暴力的发生。
  2. 社区。社区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单位,是和家庭有着密切关系的环境系统。但是一方面由于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所以大多数社区居民很难察觉到;其次,即使知道社区也会很少有人去插手干预,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认为别人的事不好管就更不会向有关部门举报。社区中的相关部门对此类事件即使作出回应,无非就是上门劝说,很难做出对施暴方有约束性的举措。所以,社区对家庭暴力的漠视和容忍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
  3. 法律制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规全国性的还没有,只有个别省市有出台。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家庭暴力属于自诉案件而非公诉案件,而受暴妇女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更加上考虑自己的孩子、社会舆论等很难将施暴者告上法庭,在这种矛盾的心理状态下,她们往往忍气吞声,最终家庭暴力事件受不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三、 妇女家庭暴力的介入对策分析

  从以上分析可知,妇女家庭暴力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微观的个人问题,妇女处在的家庭、社区、组织、现有的法律制度、整体社会的文化传统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都有影响。因此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应从多个系统入手,多层次、全方面提出介入对策。
  (一)微观层面
  1. 提升受暴妇女的能力,使其充满自信。处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妇女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其自尊比较低,无法认识到自身已有的优势和能力。因此在为受暴妇女进行心理辅导的过程中要运用优势视角为其增能,提升其对问题解决的信心。为了降低受暴妇女的自责感,一方面应让受暴妇女意识到问题的产生不是她一个人造成的,是她所处环境中各个系统综合作用造成的;另一方面,多受暴妇女已付出的努力积极肯定,并帮助其了解学习夫妻沟通和处理冲突的技巧,协助其认识到自身具有的能力和优势。此外可以建立受暴妇女互助小组,创造组员之间分享交流的机会,从而达到提升组员自信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目标。
  2.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和心理疏导,减少暴力行为。首先,对施暴者进行法制和性别教育,让施暴者意识到自身的施暴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且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今社会男女平等是主流意识,女性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中都承担着重要角色,贡献巨大,夫妻在相处过程中不应有孰高孰低之分,要懂得尊重女性。其次,,男性有时会面临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双重压力,在和妻子的相处过程中如将情绪带入其中不可避免易引发矛盾,沟通方式不当是造成夫妻问题的一大原因,学会用正确方式进行夫妻沟通,寻求合理的释放压力和排泄痛苦的途径。
  (二)中观层面
  充分利用资源,让双方家庭、同辈群体参与进来,其作为一个非正式群体对暴力家庭影响很大。因此要引导双方家庭特别是双方的父母参与进来,为受暴妇女提供精神支持,使其能认识到自己处境的恶劣性,有勇气走出这样的家庭氛围。对施暴者进行劝说和教导,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并传授正确的家庭相处之道。用家庭的力量来感染施暴者,使其珍惜家庭,认识到家庭对其的重要性。
  同辈群体与受暴妇女之间的交流和经验分享,会使其对自身的认知发生变化,不再把问题归结到自己身上,而是积极地和身边的朋友诉说、交流,表达心声,放下心中的沉重包袱,坦然面对生活的挫折,学会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对自己的婚姻作出正确的抉择。
  (三)宏观层面
  1.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完善司法运行机制。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针对违反法规者有相应的法律处罚条例,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反家暴防止服务和制度体系。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不完善,甚至没有全国性的反家暴法,所以反家暴工作并不能有效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也造成了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家暴现象的发生。面对我国这种情况,反家暴法的制定已势在必行。
  此外,立法和司法需要双管齐下。从国外经验来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作用巨大,因为两个部门的干预和介入对施暴者而言具有很大的震慑力,对减少以后的施暴行为极具成效。在我国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主体,公检法三大机关应积极配合。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针对家暴事件从接警、出警都应快速,从而及时制止家暴行为,提供及时援助;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家庭暴力案件后,若事实清楚,有充分证据应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法院而言,应依法对施暴者实施制裁。
  2. 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政府应深层次、全方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干预,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制止中处于中心地位。一方面,为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需加强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制定相应的行政措施,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中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如公安、检察、法院、妇联、民政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
  此外,在社区层面,要积极发挥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及一些NGO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发家暴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倡导性别平等,为受暴妇女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内容。比如开设热线、开展心理和法律咨询或援助服务。多机构共同合作开展反家暴工作,形成反家暴合力,建立反家暴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家庭暴力问题才能有效解决。



本文编号:8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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