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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17 23:07
  专利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发明创造,而外观设计是专利法的客体之一。外观设计与发明创造不尽相同。它对产品而言,更多的是起装饰作用,同时也可能具有识别性,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分不同商品,识别商品来源。经过长时间的使用,这种商品的外观设计被赋予了不止是专利法上的意义,还承载着权利人积累的市场信誉,是权利人辛勤劳动的成果,他人擅自使用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窃取劳动果实的不正当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为了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制定的。那么,进而出现的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在保护期内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在经过保护期以后于专利法而言则是进入到公有领域,被社会公众共享,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继而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会不会相当于变相无期限地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本文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研究外观设计的后续保护问题,从对外观设计保护有其必要性出发,到论述用反不正当竞争在保护外观设计上的可行性及域外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相关规定,论述部分过了保护期限的外观设计产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设计后续保护的必要性。外观... 

【文章来源】: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设计后续保护的必要性
    (一)外观设计可以具有识别性
    (二)对商业标识类外观设计保护的意义
    (三)保护外观设计识别性的有限选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设计后续保护的可行性
    (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考量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考量
    (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机理考量
    (四)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考量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设计后续保护的域外经验
    (一)德国
    (二)日本
    (三)美国
    (四)英国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观设计后续保护的条件
    (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理解
    (二)显著性
    (三)“有一定影响”要件
    (四)非功能性
五、外观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续保护制度之完善
    (一)明确将产品外观设计纳入保护
    (二)明确显著性要件
    (三)确立非功能性的限定条件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及其限制[J]. 沈玮玮,姬德华.  知识产权. 2016(07)
[2]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思考和探讨[J]. 陈丽苹,王常清.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1)
[3]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研究[J]. 冯晓青,罗晓霞.  学海. 2012(05)
[4]论英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J]. 李艳.  知识产权. 2011(01)
[5]浅论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J]. 张继文.  商场现代化. 2008(09)
[6]维护竞争秩序是经济法的特殊使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为视角[J]. 钟致雅.  法制与社会. 2008(06)
[7]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J]. 王太平,杨峰.  法学研究. 2008(01)
[8]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 冯晓青.  知识产权. 2007(03)
[9]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J]. 孔祥俊.  人民司法. 2005(04)
[10]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J]. 郑成思.  知识产权. 2003(05)

硕士论文
[1]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 王丹.西南政法大学 2013
[2]竞争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D]. 霍冰.华中师范大学 2002



本文编号:292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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