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5-07-03 03:06
我国《海商法》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致使我国一直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两套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现代航运的发展,这样的"双轨制"已出现法律、理论及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结合当前我国航运市场的现状、司法实践及国际航运业发展趋势,研究将我国《海商法》适用范围拓展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可能性。建议扩展我国《海商法》第4章的适用范围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包含沿海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并考虑到内河货物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区别,建议对内河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单列一节,同时在扩展空间范围时应注意对《海商法》总则部分第3条的船舶的相应概念进行修改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我国水上货物运输的立法现状
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渊源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
2.2 部门规章
2.3 司法解释
2.4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欠缺
3 扩大《海商法》第4章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1 必要性
3.1.1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庞大, 需要高位阶立法
3.1.2 符合我国水路运输和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可行性
3.2.1《海商法》中的“海”字可包括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
3.2.2“双轨制”立法成因出现变化
3.2.3 有利于货物多式联运的开展
4 扩大《海商法》第4章适用范围的建议
本文编号:405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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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1 我国水上货物运输的立法现状
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渊源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
2.2 部门规章
2.3 司法解释
2.4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法律欠缺
3 扩大《海商法》第4章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1 必要性
3.1.1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庞大, 需要高位阶立法
3.1.2 符合我国水路运输和航运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可行性
3.2.1《海商法》中的“海”字可包括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
3.2.2“双轨制”立法成因出现变化
3.2.3 有利于货物多式联运的开展
4 扩大《海商法》第4章适用范围的建议
本文编号:405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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