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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理学:概念之争、学科地位与基本问题

发布时间:2025-03-20 01:19
   长期以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泛化,导致其研究对象混乱、精神品格迷失,以及法学主体意识沦丧。其实,纯粹法理学立足于法认识论,是以一种内部视角来研究法律原理或内在理路的学问或学科;纯粹法哲学则运用法律或法学以外的哲学视角与哲学方法,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追问与探究。纯粹法理学是唯一源自法律自身的理论,在法学理论家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走向纯粹法理学必须克服几个观念性障碍。纯粹法理学的纯粹性,主要表现为研究对象的明确与单纯(反对把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纳入自己的阵营),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研究结论的可检验性。纯粹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二是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二者的具体化展开,便是纯粹法理学的大致范围。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纯粹法理学的“法理”及其“纯粹性”
二、走向纯粹法理学的几个观念性障碍
    1.“法理学”英文名称之误。
    2. 如何看待奥斯丁“法理学”的别称“法律哲学”。
    3. 法理学是否需要哲学基础。
三、纯粹法理学在法学理论家族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四、纯粹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和范围
    1. 确立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
    2. 树立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



本文编号:403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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