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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借贷契约中的义利观及其当代镜鉴

发布时间:2025-07-19 03:57
   我国古代借贷契约文书篇幅有限,内容简练,传统义利观作为一对古老的概念,存在于借贷抵押、利息率确定、偿债方式等诸多方面。放贷方以"计套贫民"的方式对借贷方进行掠夺,这体现了逐利的本性。同时,民间以"平借平还"的舆论倡导互利之义,国家分别以立法禁止"违法取息"的方式规范互利之义和以禁止掠夺式索债来保障互利之义,从而缓解借贷双方的矛盾。但实际上,将借贷契约中的义与利把控在一定限度内,使之既符合"君子之义",又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才能促使借贷契约的顺利、有效履行。针对当前问题繁多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将传统的义利观作为价值考量融入到公序良俗原则中,并在没有确定裁判依据的疑难案件中适用,这不仅是对客观要件认定原则的补充,同时也能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逐利忘义的“计套贫民”
    1. 高利贷使“老稚转乎沟壑”
    2. 以“儿女为质”违背亲伦之义
    3. 抽离基本生产资料无视社会伦理之义
二、符合互利之义的“平借平还”
    1. 民间以“平借平还”倡导互利之义
    2. 立法禁止“违法取息”规范互利之义
    3. 禁止掠夺式索债保障互利之义
三、明确义利界限的“放免债负”
    1. 国家“放免”官债求“君子之义”
    2. 国家“放免”私债“非美事”
    3. 私人“放免”私债行“君子之义”
余论:传统义利观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丰富



本文编号:405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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