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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探讨

发布时间:2025-07-19 04:49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的一项重要原因(或范围)。实证中合同当事人利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主张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案件也不少,但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能够被确认、宣告无效的案件却很少,问题尤为突出。探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的症结是本文写作的动机,由此建议立法取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无效的”规定是本文写作的目的。 对此,本文分为立法规定、立法分析与实证分析、立法建议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以及当前学界对此规定的评述观点。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有学者提出不妨用虚伪表示替代恶意串通的观点,更多地学者认为立法中的第三人利益为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提出合同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为相对无效观点。 第二部分着重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分析。从合同构成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合同对内法律效果与对外法律效果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外还分析了实证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与...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规定
    (一) 立法规定
    (二) 学界评述
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分析
    (一) 合同构成主观、客观因素分析
    (二) 合同对内、对外法律效果分析
    (三) 实证中的合同无效与撤销
三、立法建议
    (一) 取消恶意串通,采纳虚伪表示
    (二) 不再单独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40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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