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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证券纠纷调解的保障机制建设——以域外经验为借鉴

发布时间:2025-03-18 01:56
   <正>2019年12月28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共八个条文,开启了我国金融基本法律专章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先河。其中证券纠纷调解制度也是新证券法强化投资者保护的一大亮点性措施。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应当向何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调解的受案范围、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问题、调解的效力如何,均值得进一步研究。除此类问题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证券纠纷调解的优势及其保障机制
    证券纠纷调解的独特优势
    证券纠纷调解的不足之处
        市场机构配合调解的意愿不够
    目前调解缺乏与司法、监管执法、自律监管联动衔接机制
        (1)调解与监管执法工作脱节
        (2)调解与自律管理未衔接配合
        (3)国务院部门之间有关调解的政策规则不协调
域外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配合调解机制
    美国FINRA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德国银行业监管与自律配合调解机制
域外诉讼调解、仲裁调解对接机制
域外确保调解的其他配套机制
    统一金融纠纷调解立法
    选任专业的调解员
    设置合理的调解案件标的额
我国证券纠纷调解保障机制的建设路径
    完善诉讼调解对接、仲裁调解衔接的相关法律规定
    健全和落实证券纠纷调解和法院审判的联动和衔接机制
    证监会要与有关中央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本文编号:403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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