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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5-06-21 00:49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给予一方解除权来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使得当事人之间能够脱离合同的约束。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立法价值目标首先是安全价值,由此决定了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明示方式。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只规定了“通知”方式,并没有对通知的具体形式及生效等有详细的规定,对于“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规定更是微乎其微。我国《合同法》规定,认为符合合同法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的方式表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在认同通知解除的基础上,在充分考虑诉讼性质及其具有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前提下,认为应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允许解除权人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明确“通知”方式与“诉讼”方式的关系,并对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的生效时间及性质等进行分析,认为诉讼方式解除的合同生效时间应为起诉书的副本送达相对方时,诉讼的性质应为确认之诉。从而提出完善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意见,一是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上,直接在法律上进行规定,允许合同的解除权以诉讼方式行使;二是如果选择此种方式解除合同,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以起诉状副...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本文研究意义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及其行使的基本要求
    2.1 合同解除与合同解除权的概念与性质分析
        2.1.1 合同解除的概念
        2.1.2 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2.1.3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分析
    2.2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及其分类
    2.3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第3章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解释论
    3.1 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已向对方作出了“通知”的行为
    3.2 主张解除合同一方所发出的“通知”是“解除合同的意思”
    3.3 主张的通知已送达
        3.3.1 通知之后无异议
        3.3.2 通知之后有异议
第4章 通知方式与诉讼方式的关系问题
    4.1 应当通知对方并非单方解除合同的唯一方式
    4.2 诉讼作为通知方式的效力确定
    4.3 提起诉讼方式请求解除合同
        4.3.1 合同解除诉讼应属确认之诉
        4.3.2 法院不存在代替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5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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