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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之重构

发布时间:2025-07-02 00:43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应当结合行政诉讼制度在组织法上的功能,取消基层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增加行政庭的数量;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并且具体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是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新的出路。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之研究的简要综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或改革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同观点
二、从行政诉讼制度的组织法上的功能谈改革管辖制度的意义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组织法上的功能
        1、法国行政法院之历史背景
        2、英国巡回法庭之历史背景
    (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组织法上的意义
三、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重构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的重新分配
        1.取消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2.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派出法庭,代替基层法院的管辖权
        3、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以及增设行政庭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
    (二)经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问题
    (三)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管辖问题
    (四)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



本文编号:405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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