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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死刑替代功能的立法反思

发布时间:2025-05-13 02:17
   终身监禁制度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项新制度。从规范内涵看,我国的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针对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创设的死缓执行方式,其实质是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对其进行减刑、假释。"不得减刑、假释"的刚性设计,使终身监禁治理腐败的政策宣示功能得到了彰显,但激励性的缺失和必要性的不足,又使其面临正当性的责难。终身监禁并不具备替代死刑立即执行、限制和废止死刑以及防止服刑期过短的功能,其与死刑一样,都是残酷、不人道的,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时代潮流。无论是作为当前的死缓执行方式,还是未来的具体刑种,终身监禁都难以承受死刑废除之重。我国刑罚不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死刑废止的症结也不在于有无终身监禁,即使全面废止死刑,我国的刑罚体系仍然是重刑体系,没有可供终身监禁等替代刑植入的空间。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内涵厘清:终身监禁制度的规范面向
    (一)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种
    (二)终身监禁的实质是“不得减刑、假释”
    (三)终身监禁新增了死缓执行的法律后果
    (四)终身监禁的性质是死缓执行方式
二、功能审视: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期待
    (一)腐败治理的政策宣示功能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功能
    (三)限制和废止死刑的功能
    (四)防止服刑期过短的功能
三、死刑废止:终身监禁难以承受之重
    (一)现有的终身监禁不能承受死刑废除之重
    (二)作为刑种的终身监禁亦不能承受死刑废除之重
    (三)我国《刑法》无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空间
    (四)死刑废止的症结不在于有无终身监禁替代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4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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