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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史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25 06:08

  本文选题:私募基金 切入点:注册豁免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摘要】:近20年来,私募基金在我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成为了我国资本市场上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存在着众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无法可依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任何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法律。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实力的不断壮大,法律制度的缺失所导致的重大风险不容忽视。笔者借助法律史学的角度,对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流变进行了研究,并借鉴美国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为我国将来的立法作参考。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研究目前方兴未艾,尤其是近年来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探讨更是如火如荼。而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学界对私募基金问题的研究不仅早于我国,而且在广度和深度上也是我国国内研究所不能与之比较的。但是,就笔者的阅读范围而言,无论在我国还是在美国,学界尽管对私募基金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界和经济法学界,而从法律史学的角度对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进行的研究尚付阙如。所以,笔者除了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为将来立法作参考之外,也希望为法律史学的学术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一些新的资料。 本文共分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其中正文由八个部分构成,它们分别是《导论》、第一章《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及其在美国的历史变迁》、第二章《首创与奠基——注册豁免与反欺诈规则的初建》、第三章《修正与深化——补充规则和判例解读》、第四章《危机频发与监管加强的先声》、第五章《新监管时代的序幕——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第六章《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启示》、《结语》。本文的附录是笔者整理翻译的《美国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汇总》,其中包含散见于各类法典和法律文件中的美国几乎所有涉及私募基金的现行有效的立法。 正文《导论》主要就研究动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步骤与论文框架做出了简要说明。 正文第一章《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及其在美国的历史变迁》主要分为三个小节,分别是《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私募基金的制度意义、经济价值》、《美国私募基金发展简史》。第一节《私募基金的基本界定》对目前尚未形成通识的私募基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其特征和种类;第二节《私募基金的制度意义、经济价值》则对私募基金在制度和经济层面上的价值进行了说明;第三节《美国私募基金发展简史》对美国私募基金的历史发展做出了一个简要梳理,为读者在下文中阅读和理解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演进史提供了基本的历史背景。 正文第二章《首创与奠基——注册豁免与反欺诈规则的初建》主要介绍了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在1933年到1940年间发展,这个阶段的主题词是“首创与奠基”。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时间段和这样的主题词,主要是笔者考虑到这个时间段是美国联邦金融立法的奠基阶段,同时,美国《1933年证券法》又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国家层面的证券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首创的意义。在经历了史无前例的1929到1933年的“大萧条”后,美国人终于意识到仅依赖州层面的金融立法来规制全国金融市场活动存在着重大缺陷,同时也充分认识到了联邦层面金融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以在1933年到1940年这短短七年时间里,美国推出了大量联邦金融立法,从无到有,建构起了一个基本的国家金融法律框架。 正文第三章《修正与深化——补充规则和判例解读》主要介绍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自1940年到2004年的发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时间界定,是因为美国联邦金融立法在经历了奠基时期之后,进入了一个平稳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没有框架性立法的出现,也没有重大的思路转折,更多的是在早期制定的法律制度内部进行深挖细掘和补充扩大。相关的法律制度通过国会的补充立法,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通告、不采取行动函、规则和条例,联邦法院的判例乃至学术界、实务界的意见评论等得以大大地丰富和深化。所以,和上个时期的主题词首创与奠基不同,这个阶段的主题词笔者将其定为“修正与深化”。 正文第四章《危机频发的阴影与监管加强的先声》主要介绍了美国2004年后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发展。笔者之所以选择2004年作为这一历史阶段的起点,主要是考虑到在2000年前后,美国私募基金通过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和法律制度优势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也给美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有鉴于此,美国金融监管者自2004年开始不断出台加强监管的金融立法,真正开始了美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之旅”。所以,与以往立法所遵循的豁免思路有所不同,本阶段的立法思路更多地体现为豁免的收缩和监管的加强,所以本阶段的主题词,笔者将其定为“危机与监管”。 正文第五章主要介绍了《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的酝酿历程及其出台。在次贷危机的大背景下,奥巴马政府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中的第四章是《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美国的立法者希望借助该部立法重整美国金融体制,真正实现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本阶段的主题词,笔者将其定为“新监管时代的序幕”。 正文第六章《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启示》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美国联邦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演进进行整体回顾,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价,指出其演进过程中的五个特点。在第二部分,笔者就美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和英国及我国台湾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对比,并得出若干借鉴意见。在第三部分,笔者在对美国先进立法经验进行借鉴,以及对中国法律困局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美国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正文最后一部分是《结语》,笔者在这部分对本文的整体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同时比较了英国、我国台湾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并提出几点看法:1、尽快展开立法研究并出台法律,为我国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提供基本的规范;2、立法应把握当代国际金融大环境的现状,加强监管是目前立法的指导思想;3、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仍有赖于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法制观念淡薄、诚信道德缺失、权力运作失衡等“经典社会困局”仍待突破。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71.2;DD912.28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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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z宴,

本文编号:166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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