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孔府祭田纠纷看清代民事审判的在地化特征
发布时间:2020-06-10 06:19
【摘要】: 本文利用孔府档案记载的祭田纠纷,通过分析纠纷的具体审判过程,并把不同地方的情况进行对比,试图展示清代民事审判的在地化特征。具体来说,孔府祭田具有复杂性,以屯地和厂地为例,二者的科则不同,使得屯地允许买卖而厂地严禁买卖,只许“寻人顶租转种”。此外,附着在这些祭田上的佃户,也有实在户与寄庄户之分,实在户是孔府的私属,不入地方的户籍登记,而寄庄户则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体制之下。由于孔府祭田和佃户身份的这种复杂性,不同祭田纠纷的审判过程大相径庭,如独山屯祭田纠纷由孔府审理,而尼山祭田纠纷由州县审理。不同祭田纠纷在各自的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种种细节,使我们意识到清代民事审判的在地化问题。在涉及孔府祭田的区域社会中,存在孔府和官府两种不同的司法审判系统,两种司法系统之间有着具体“司法管辖权”的划分,而这种司法管辖权划分格局的形成则是一个长时期的历史过程。由于孔府的特殊性,官府在审理祭田纠纷过程中,其审判权往往受到种种限制,我们还可以发现民事审判总是为不同的主体所利用的。笔者将孔府祭田纠纷的审判置于区域社会的历史脉络中进行考察,强调在历史的情境中理解传统社会中的民事审判,在考察清代的民事法秩序时注意实践层面并努力从历史的具体形态出发进行分析。 全文共分做五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首先交代选题的缘起及问题意识;其次,以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两种不同脉络为线索,全面回顾清代司法审判研究状况,以确认清代司法审判研究的前沿问题及研究方向;最后,陈述本论文所主要使用的材料孔府档案及其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社会史、历史人类学的方法。 第二部分:孔府的祭田和佃户。本部分对孔府祭田及佃户身份的复杂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孔府的祭田分五屯、四厂、十八官庄、“五小厂”等,它们的性质和管理方式大不相同。而且附着在这些祭田上的佃户也有实在户与实在户之分,不同身份的佃户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所不同,实在户在孔府附籍纳粮当差,实在户只是承种祭田完粮而不在孔府执役。 第三部分:孔府祭田纠纷与争讼。独山屯祭田纠纷经民间调解不成,通过孔府审理后以调息结案;尼山祭田纠纷虽然由官府审理,但是由于孔府的多次干预,其审判过程因而变得十分复杂。 第四部分:孔府与官府。本部分探讨了孔府和官府司法管辖权的划分格局及其形成的历史过程,官府审判权所受到的种种限制,孔府与官府关系的核心问题——钱粮,以及孔府为保护祭田而在制定颁布“法”的过程中与官府进行的博弈。 第五部分:结语。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探讨了祭田地权、佃户身份、孔府特权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以及这些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了区域社会民事审判的在地化特征。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9
本文编号:2705903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8
【分类号】:D9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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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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