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检合并及其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1-02-01 04:27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出入境检验检疫队伍及其职责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转隶海关总署,简称"关检合并"。海关与检验检疫之合并对传统海关法律体系、海关法相关内容、海关执法体系、海关救济体系等均带来冲击。国家以系统性、整体性思维,科学设置海关机构,优化海关职能,整合海关资源,以法治化、体系化理念和方式推进海关机构改革。从关检分分合合中审视关检合并的合理性,以关检合并后的实践衡量现有海关法律从体系到内容的滞后性或不适应,以"良法"标准提出适应关检合并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然性,为关检合并从"改头换面"到"脱胎换骨"提供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1(03)
【文章页数】:12 页
【部分图文】:
关检合并后海关“三级事权”优化结构
2018年4月20日起,全国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人员开始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口岸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服装、统一佩戴关衔,海关、检验检疫全面整合。整合后的新海关做加法同时又做减法。职责范围更加广泛。如海关在原安全准入(出)和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内容中增加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减的是环节和程序。整合后的新海关两支队伍变一支队伍,两套印章变一套印章,两次执法变一次执法,两个窗口变一个窗口,通关手续更简便,通关速度更快,减少了程序成本,让企业感受到机构改革后的获得感。如通关作业环节实现了通过一个窗口报关报检,对进出口货物一次查验,凭海关指令提离货物,实现一次放行;海关窗口岗位通过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办理相关业务,在标准不变情况下,实现一口对外,一次办理;对旅检现场执法环节而言,在关检合并之前,海关和检验检疫都有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等环节,加上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两者共计9个环节。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其重复而不去履行职责。关检合并后,仅保留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对于处于同一区域的海关旅检现场和检验检疫作业现场,通道直接合并,取消“一机两屏”,实施“一屛”作业;在国际航行船舶登临检查作业方面,合并前海关和检验检疫共有登船检查、卫生检疫、登船检验等3个环节,合并后保留卫生检疫、登临检查2个环节;通过一次工商注册获得报关、报检企业资质;辐射探测业务现场海关和检验检疫作业环节也合并,由过去的9个环节减少到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后续处置等5个环节(如图3)。当然,便利和安全始终都是海关重点关注的两大任务。海关通过一系列流程再造和具体措施,在实现通关便利的同时,也在保障国门经济安全[16]。现行《海关法》是1987年公布实施的,该法第二条至第五条是关于海关机构的相关规定,明确海关的性质、海关职权职责、设置海关原则、海关缉私机构的设立及其体制等[17]。虽然《海关法》先后做了四次修改(1),但关于“海关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没有改动。借本次机构改革,应提出修改建议。这不仅是适应机构改革,而且是使海关近几年的改革于法有据。第一,尽快确定《海关法》与检验检疫“四法五条例”是并行还是融合。如果并行,尽快修订《海关法》和检验检疫“四法五条例”,以便适应并指导机构改革实践。无论是《海关法》还是检验检疫“四法五条例”,均与关检合并、海关改革实践不适应,需要修改和相互衔接。第二,《海关法》内容要跟进海关机构改革后的现状。如:《海关法》第一条是关于制定其目的的表述,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促进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等。海关具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职责,应该把“保障国家安全”写进制定海关法的目的中。《海关法》第二条是关于海关职能的表述,即海关具有监管、征税、缉私、统计职能,关检合并后海关还要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职能职责增定在其中。《海关法》第二条对海关监管对象是为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关检合并后海关除了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外,还要监管进出境人员,《海关法》应对此内容予以体现。第三,具体执法环节的关检相互衔接问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原检验检疫工作中涉及三个刑法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有一起涉及进出口环节逃避商检罪的案件(1)。在关检合并后,逃避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均属于逃避海关监管,上述3个罪名是继续沿用还是归并为走私罪?如走私生物制品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从1982年到1998年,海关机构不断调整并实现法治化。一是海关性质和职能的法治化。根据198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海关的性质是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海关监管对象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海关职能为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相关业务;国家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或对外开放口岸设立海关。二是职权逐渐扩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14号),规定海关总署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家海关业务的执法机构,正部级;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划协调管理职能由原来所属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转隶海关总署;税法起草工作和税法解释工作由原来所属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转隶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原属于国家口岸办公室,口岸办撤销后也将这些职能转交海关总署承担。三是根据1987年《海关法》,国家设立专门的侦查走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构,配备缉私警察,由海关总署管辖。四是国家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隶海关总署,海关与检验检疫合并(1)(如图2)。(四)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合并到分开再到合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机构改革过程中推进新海关深度融合的思考与探讨[J]. 卜海龙.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8(08)
[2]国家治理变革视角下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和思路[J]. 沈荣华. 行政管理改革. 2018(04)
[3]法治与德治:概念比较的考察[J]. 夏纪森.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4]什么是良法[J]. 李步云,赵迅. 法学研究. 2005(06)
本文编号:3012174
【文章来源】: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1(03)
【文章页数】:12 页
【部分图文】:
关检合并后海关“三级事权”优化结构
2018年4月20日起,全国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人员开始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口岸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服装、统一佩戴关衔,海关、检验检疫全面整合。整合后的新海关做加法同时又做减法。职责范围更加广泛。如海关在原安全准入(出)和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内容中增加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减的是环节和程序。整合后的新海关两支队伍变一支队伍,两套印章变一套印章,两次执法变一次执法,两个窗口变一个窗口,通关手续更简便,通关速度更快,减少了程序成本,让企业感受到机构改革后的获得感。如通关作业环节实现了通过一个窗口报关报检,对进出口货物一次查验,凭海关指令提离货物,实现一次放行;海关窗口岗位通过一个窗口统一对外办理相关业务,在标准不变情况下,实现一口对外,一次办理;对旅检现场执法环节而言,在关检合并之前,海关和检验检疫都有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等环节,加上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两者共计9个环节。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其重复而不去履行职责。关检合并后,仅保留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处置5个环节;对于处于同一区域的海关旅检现场和检验检疫作业现场,通道直接合并,取消“一机两屏”,实施“一屛”作业;在国际航行船舶登临检查作业方面,合并前海关和检验检疫共有登船检查、卫生检疫、登船检验等3个环节,合并后保留卫生检疫、登临检查2个环节;通过一次工商注册获得报关、报检企业资质;辐射探测业务现场海关和检验检疫作业环节也合并,由过去的9个环节减少到卫生检疫、申报、现场调研、查验、后续处置等5个环节(如图3)。当然,便利和安全始终都是海关重点关注的两大任务。海关通过一系列流程再造和具体措施,在实现通关便利的同时,也在保障国门经济安全[16]。现行《海关法》是1987年公布实施的,该法第二条至第五条是关于海关机构的相关规定,明确海关的性质、海关职权职责、设置海关原则、海关缉私机构的设立及其体制等[17]。虽然《海关法》先后做了四次修改(1),但关于“海关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没有改动。借本次机构改革,应提出修改建议。这不仅是适应机构改革,而且是使海关近几年的改革于法有据。第一,尽快确定《海关法》与检验检疫“四法五条例”是并行还是融合。如果并行,尽快修订《海关法》和检验检疫“四法五条例”,以便适应并指导机构改革实践。无论是《海关法》还是检验检疫“四法五条例”,均与关检合并、海关改革实践不适应,需要修改和相互衔接。第二,《海关法》内容要跟进海关机构改革后的现状。如:《海关法》第一条是关于制定其目的的表述,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促进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等。海关具有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职责,应该把“保障国家安全”写进制定海关法的目的中。《海关法》第二条是关于海关职能的表述,即海关具有监管、征税、缉私、统计职能,关检合并后海关还要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职能职责增定在其中。《海关法》第二条对海关监管对象是为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关检合并后海关除了货物、运输工具和物品外,还要监管进出境人员,《海关法》应对此内容予以体现。第三,具体执法环节的关检相互衔接问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原检验检疫工作中涉及三个刑法罪名:《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仅有一起涉及进出口环节逃避商检罪的案件(1)。在关检合并后,逃避商检、动植物检验检疫均属于逃避海关监管,上述3个罪名是继续沿用还是归并为走私罪?如走私生物制品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还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从1982年到1998年,海关机构不断调整并实现法治化。一是海关性质和职能的法治化。根据198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海关的性质是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海关监管对象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海关职能为监管、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相关业务;国家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或对外开放口岸设立海关。二是职权逐渐扩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14号),规定海关总署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家海关业务的执法机构,正部级;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划协调管理职能由原来所属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转隶海关总署;税法起草工作和税法解释工作由原来所属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转隶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原属于国家口岸办公室,口岸办撤销后也将这些职能转交海关总署承担。三是根据1987年《海关法》,国家设立专门的侦查走私犯罪案件的公安机构,配备缉私警察,由海关总署管辖。四是国家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转隶海关总署,海关与检验检疫合并(1)(如图2)。(四)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合并到分开再到合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机构改革过程中推进新海关深度融合的思考与探讨[J]. 卜海龙.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8(08)
[2]国家治理变革视角下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和思路[J]. 沈荣华. 行政管理改革. 2018(04)
[3]法治与德治:概念比较的考察[J]. 夏纪森.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4]什么是良法[J]. 李步云,赵迅. 法学研究. 2005(06)
本文编号:30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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