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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过误失坐官案”所见官吏职务犯罪的再探讨

发布时间:2021-10-13 12:42
  秦代将官吏的行政职务犯罪,按其性质分为"犯令""误"及"坐官"等类别。为对这些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官方形成了"累论"与"相遝"两种处罚原则:性质相近之职务犯罪按照"相遝"以最重一罪论处,而性质不同者则据"累论""数罪并罚"。上述情形显示,秦代的官吏问责制度已达到较为周延的程度,并对后世产生了影响。该文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 

【文章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20,(2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岳麓秦简中的官吏失职行为
二、秦代官吏失职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受到追责的均为行政违法行为
    (二)不一定具有过失的主观状态
三、关于官吏问责处罚原则的争论
四、秦代官吏失职问责的影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岳麓秦简《暨过误失坐官案》的议罪与量刑[J]. 苏俊林.  史学月刊. 2019(08)
[2]岳麓秦简(叁)“暨过误失坐官案”的法律适用问题[J]. 张韶光.  黑龙江史志. 2015(05)
[3]官员问责:秦律的规范及其评析[J]. 艾永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03)
[4]秦简中关于官吏的法律责任[J]. 华雁.  福建论坛(文史哲版). 1986(03)
[5]秦国官吏法律责任述评[J]. 程维荣.  历史教学. 1984(10)



本文编号:3434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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