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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模糊/局限性与制度修辞

发布时间:2025-05-29 03:43
   法律作为人类交往行为的规范体系,在秉有理性、逻辑性和科学性的同时,也具有模糊性和局限性。法律的模糊/局限性因多种原因导致。法律的模糊/局限性,取决于其诗性、修辞性和可接受性,但同时又帮助法律克服模糊/局限性,并在修辞预设的前提下,实现法律的理性、逻辑性和科学性。因为在本质上,人类生活在一个时空无限敞开的世界,法律必须能动于这种时空开放性。修辞就是人类应对交往行为无限敞开的方式,也是应对法律之逻辑理性有限的工具。法律的模糊性需要明确性修辞,法律的局限性需要包容性修辞。修辞既使法律开放,也预设法律的界限,因此它在开放时空中助益于法律的完善。同理,制度修辞既是法律开放的技术,也是法律臻于完善的条件。制度修辞的设定,有如哲学家所谓上帝悬设,为法律的不断认知和完善创造条件。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的模糊/局限性探因
    (一)法律的模糊性与局限性
    (二)法律的模糊性与局限性探因
二、世界无限敞开中的制度修辞
    (一)人类在无限敞开的世界中思考和生活
    (二)法律,人类在敞开世界的有限封闭
    (三)封闭、修辞预设与法律的逻辑努力
三、模糊/局限情境中的法律修辞
    (一)模糊情境中的法律“明确修辞”
    (二)局限背景下的法律“包容修辞”
    (三)制度修辞与法律模糊/局限性的克服
四、制度修辞与法律认识的敞开
    (一)修辞的开放本质与法律的敞开
    (二)修辞助益法律在时空敞开中日臻完善
    (三)制度修辞,法律开放之技术



本文编号:4048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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