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单不适用指示交付,不产生交付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7 01:13
本文关键词:提货单不适用指示交付,不产生交付效力
更多相关文章: 指示交付 买受人 买卖合同 权利瑕疵担保 裁判要旨 返还原物 物权变动 义务人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
【摘要】:正【裁判要旨】提货单不是提单,其仅是提取货物的手续和证明,非交付证券,不适用指示交付。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应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判断标准。提货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并未在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因第三人的抗辩导致买受人未能提取货物,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仍要基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指示交付;买受人;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裁判要旨;返还原物;物权变动;义务人;动产交付;动产物权;
【分类号】:D920.5;D923.6;D923.2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提货单不是提单,其仅是提取货物的手续和证明,非交付证券,不适用指示交付。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应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判断标准。提货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并未在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因第三人的抗辩导致买受人未能提取货物,买受人只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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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2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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