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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适用的冲突正义——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20 19:56
  将冲突正义的内涵设定为判决一致,不仅存在着实践中的困难,而且其作为外在工具性价值难以为双边冲突规范体系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将冲突正义理解为适用空间上最好的法律,也难以避免进一步的质疑。因此宜回溯到法律关系本座说,在萨维尼的私法体系、历史法学以及康德道义论伦理观等编织而成的整体脉络中探究冲突正义的内涵。对人的平等对待和自由意志的尊重构成了萨氏涉外法律适用的价值基础。自由和平等价值依赖于以罗马法和基督教为支柱的国际法律共同体的预设。伴随欧洲民族国家法典化进程和基督教的式微,冲突正义也面临着挑战。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社会行动的复杂性以及与之相伴而生的主体行为的偶然性,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合作体系。国家无法在所有的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主动地发挥参与和塑造功能,难以全面构建实质性公正标准并依其型塑主体的行为方式。秉持平等和自由价值,通过发现当事人自愿遵循或者经过商谈后合意确立的规范体系,可以实现当事人"期望的期望"的契合和相互调适。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 2017,39(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冲突正义内涵的现有理解:问题与研究路径
     (一) 判决一致作为冲突正义内涵存在的问题
        1. 判决一致在实践中实现的障碍
        2. 判决一致性构成工具性价值, 难以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
     (二) 冲突正义内在价值的研究路径
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蕴含的冲突正义内涵
     (一) 平等价值
        1. 人的平等保护
        2. 内国法与外国法的平等对待
     (二) 自由价值
        1. 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在于保障个体的自由空间
        2. 通过自愿服从确定自由意志的支配空间
        3. 自愿服从践行理性自由
三、萨氏冲突正义的预设前提及其面对的挑战
     (一) 罗马法作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规范基础
     (二) 基督教作为国际法律共同体的信仰支柱
     (三) 萨氏面对的挑战
四、自由和平等的冲突正义内涵对现代社会生活条件的回应
     (一) 全球化背景下社会行动的复杂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合作体系
     (二) 国家型塑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的不可行性
     (三) 平等和自由价值对现实社会条件的回应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属人法的主义之争与中国道路[J]. 宋晓.  法学研究. 2013 (03)
[2]外国法解释模式研究[J]. 徐鹏.  法学研究. 2011(01)
[3]论国际私法的形式主义法律选择方法[J]. 耿勇.  理论月刊. 2007(11)
[4]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J]. 熊育辉.  浙江社会科学. 2007(03)
[5]冲突法之悖论:价值取向与技术系统的张力[J]. 徐崇利.  政法论坛. 2006(02)
[6]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方法的价值探究[J]. 杜新丽.  政法论坛. 2005(06)
[7]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与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创始者[J]. 陈爱娥.  清华法学. 2003(02)

博士论文
[1]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D]. 张丽珍.华东政法大学 2014



本文编号:309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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