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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的迟延交付

发布时间:2022-02-17 18:41
  根据海商法的立法本意,没有约定明确交付时间就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迟延交付。然而,现实中鲜见约定交付时间的运输,海商法下的狭义迟延交付责任极难成立。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承运人违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基本义务或具有其他过失而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的,虽不构成海商法下规定的狭义迟延交付,也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在对立法原意及相关司法实践梳理的基础上,本文阐述了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介绍了主要国家在《鹿特丹规则》制定过程中对承运人迟延条款的态度以及迟延交付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修正案中的前景,并提出构建平衡船货利益的迟延交付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15,(19)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对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迟延交付规定的理解
二、海上货物运输迟延交付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一)迟延交付纠纷中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认定承运人责任
    (二)在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迟延到港造成的纯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三)承运人如需赔偿,能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三、船货利益平衡原则下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建议
    (一)现有法律框架内迟延交付纠纷法律适用的司法方法
    (二)迟延交付制度在我国海商法修正案中的前景
    (三)关于构建平衡船货利益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J]. 刘桢.  港航论坛. 2007(01)
[2]浅析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迟延交付”[J]. 刘桢.  港航论坛. 2007 (01)
[3]迟延交付问题的方法论检讨——《海商法》第50条的解释论[J]. 王文军,高蕾,李邈.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4(00)
[4]《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起草中焦点问题的回顾[J]. 胡正良.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2003(07)
[5]论迟延交付的概念[J]. 徐欣.  世界海运. 2002(05)



本文编号:362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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