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7-26 11:45
对于如何认识海难救助的性质,目前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海难救助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强制救助的形式属于行政救助,具有强制性和公法的性质;契约救助和雇佣合同救助则具有合同的性质;纯救助则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海难救助种类来解决海难救助法律冲突,根据它们不同的性质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目前,我国《海商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亟待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海难救助及其种类
(一) 纯救助。
(二) 合同救助。
(三) 义务救助。
(四) 强制救助。
1.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2. 船旗国法
3. 行为地法
二、海难救助的性质
(一) 不当得利说。
(二) 无因管理说。
(三) 合同说。
(四) 特殊事件/特殊行为说。
三、基于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一) 合同救助形式下准据法的确定
(二) 纯救助形式下准据法的确定
本文编号:4058409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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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难救助及其种类
(一) 纯救助。
(二) 合同救助。
(三) 义务救助。
(四) 强制救助。
1. 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2. 船旗国法
3. 行为地法
二、海难救助的性质
(一) 不当得利说。
(二) 无因管理说。
(三) 合同说。
(四) 特殊事件/特殊行为说。
三、基于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一) 合同救助形式下准据法的确定
(二) 纯救助形式下准据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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