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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法律适用的前置问题及其解决——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26 12:17
   总结以往的司法实践对于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继承自《民法通则》的《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大量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例的分析发现,有些问题在诉讼时效适用上显示出前置性与先决性。对于法院是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历了从主动适用到不得主动适用的过程,《民法总则》的规定值得肯定。在我国立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诉讼时效制度不宜一概适用于民事领域的请求权,同时在适用范围上可以扩展至行政法等领域。滥用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抗辩甚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应绝对无效。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立法论和解释论并用。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法院适用诉讼时效:主动还是被动?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领域:民事还是民事之外?
    1. 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领域的适用问题
    2. 诉讼时效制度在行政领域的适用问题
三、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态度:滥用、弃用, 抑或认知不清?
四、结语:立法论与解释论之并用



本文编号:405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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