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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原则

发布时间:2017-10-06 09:11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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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是人类社会刑罚思想和行刑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它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在不阻断服刑人的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对其行刑和教育。目前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该法制定的过程中,立法者为保障立法的质量,应严格贯彻若干原则,包括:科学民主原则、社会力量参与原则、执行权独立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和刑罚执行规范原则。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
【关键词】社区矫正 立法原则 司法改革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内地援疆工作与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实证研究”(13BMZ009)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6.8
【正文快照】: 社区矫正是一种经世界多国司法实践证明能更有效地改造罪犯的行刑方式,它的出现是人类刑罚在实现了从肉刑到监禁刑的转变之后的又一次文明突破,“是人类刑罚文明朝着人道化、轻缓化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演进的产物”[1]。构建社会效果良好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优化我国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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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海亮;;试论劳动教养改革立法之原则[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02期

2 ;[J];;年期



本文编号:98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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