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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司法解释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24 11:46

  本文选题:司法解释 + 判例司法解释 ; 参考:《山东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摘要】: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无论是对案件当事方还是对社会公众,真正有效力和最受关注的解释莫过于司法解释。如果没有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针对具体案件和纠纷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并执行法律规范,人们不仅对法律规范的认识难以深入,甚至很难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法律规范的存在和功能。司法解释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在调整社会关系、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对实现社会正义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对司法解释的研究方兴未艾,但这些研究成果又多集中在学理研究领域,对现行应景实用式的抽象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何改善这种状况、寻求解决有效方案等方面,尤其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或者即便有所研究,但作为研究成果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具有实际应用性,要么未能触及问题的核心,所做的研究也多为隔靴搔痒式研究,对如何完善整个司法解释体制,难以起到理论指导实践的应有作用。相反,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各地各级院却在积极探索,采用司法判例或者司法案例解决现行抽象司法解释与制定法同样存在的抽象性、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的有效途径,以探求解决或者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实现司法公正做了不懈的努力。司法解释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脱节现象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基于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在个案司法解释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判例司法解释”为模式的审判司法解释体制,尽量减少抽象司法解释的社会条件。本文主要就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依据法定程序形成的,不仅对具体个案而且对今后相同或类似案件均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即判例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体制中的地位、价值、存在问题及根源、完善进路等进行研究,力图以寻求“同案不同判”解决路径为切入点,回答司法解释体制的完善问题。 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的角度研究判例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以及判例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现象之间的关系。文章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突破传统的“案例指导”这一类的习惯称谓,对于以真实社会生活为背景的具体案件,在法律适用时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应定义为判例司法解释的观点。第二部分就判例司法解释的司法价值及社会价值进行研究。文章认为判例司法解释最直接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作用是能够有效解决“向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现象,实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解决的司法目标。第三部分就判例司法解释的程序进行制度设计。为确保司法统一防止司法过程中的司法“方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判例司法解释是必要的制度保障。第四部分分析判例司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根源及影响。当前存在的最主要的制度性问题是由于成文法传统的影响,因而在人们抱残守缺的观念中形成了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观念鸿沟。解决抽象司法解释存在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完善判例司法解释体制,破除观念桎梏是关键。第五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以判例司法解释为主导的司法解释体制进行研究,文章从法官选任制度完善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程序等方面提出解决思路。
[Abstract]: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as an important source of law , has played a great role in regulating social relations and guaranteeing the fairness of the judiciary , and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feel the existence and function of the legal norm in the real life .
On the contrary , in recent years , judicial precedent or judicial case is used to solve the shortcomings such as abstract , lag , non - delay and so on .

Based on the study and practice of case - based guidance system , our country currently ha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based on cas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radition , and further perfect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based on " jurisprudenc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to minimize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abstrac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The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most direct judicial value and the social function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e the necessary system guarantee . In the third part ,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most direct judicial value and social function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e the necessary system safeguard . In the third part ,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most direct judicial value and social function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e the key to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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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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