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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之探究

发布时间:2019-09-20 06:59
【摘要】: 迈克尔·D.贝勒斯是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哲学系教授、著名的法律哲学学者。在对英美法系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程序理论加以总结与概括的基础上,贝勒斯从更广泛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系统的程序正义理论。按照英国学者格里根的看法,正是由于贝勒斯的努力,一种在法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综合性程序理论才得到发展,贝勒斯在这方面的贡献足以与大学者边沁相提并论。 正是通过贝勒斯的努力,20世纪60年代以来英美学者提出的各种程序正义理论第一次以相互兼容的姿态出现在同一理论体系中,这说明这些理论或学说在法学领域并不是势不两立的。贝勒斯以其研究成果表明:任何偏执于一端的理论都只是在某一点上发现或者论证了真理,因此完全没有必要排斥别人从另一不同角度进行论证:不同的学说甚至学派之间并非是绝对水火不相容的,它们完全可以相互取长补短。 贝勒斯对英美国家程序正义理论的全面介绍,极大地推动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交流,对于理解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一般原理富有启发,丰富了人们对法律程序的社会意义的认识,对法治发展意味深长。 本文在收集贝勒斯法律理论资料的基础上,以现代程序改革为契机,以程序的价值为切入点,以程序正义理论的历史发展进程为线索,以英美最近20年以来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为背景,以法理学的角度为视角,以语义、价值、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对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进行研究,进而探讨西方的程序正义思想理念,从而为目前我国法治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供解决良方,以期实现我国的社会秩序法治化的目标。 全文约36000字,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由来,以及在我国现实条件下的意义;同时概述了贝勒斯的文献著作以及对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的研究情况;最后简单地综述了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几种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的思想基础。本部分重点阐释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得以形成的思想背景,首先介绍了西方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演变,将其作为贝勒斯理论形成的原始思想起源;接着论述20世纪60、70年代人们在程序正义问题上日益凸显的分歧以及日益激烈的程序正义之争。面对这种学派林立的研究局面,贝勒斯感觉到:我们应当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甚至更高的层次,对这些理论进行总结,从而实现各种理论在更高层次的融合。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第二部分: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的内在构成。本部分主要是对贝勒斯的思想理论进行梳理,将其思想脉络完整地展现在人们面前,并重点探讨了其构建的一般性程序正义理论体系。 贝勒斯对英美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程序正义理论进行了分析,对于波斯纳的经济成本理论、德沃金的道德成本理论,他不是持简单的反对或批判的态度,而是在分析其局限性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将其中合理的成份吸收到一个一般性的程序正义的理论体系之中;对于萨默斯、马修提出的程序独立价值理论,也不是笼统地表示支持或赞成,而是以独到的见解予以发展和深化。贝勒斯在构建自己的一般性程序正义的理论体系之前,对其理论体系的基础性前提程序正义适用的具体语境进行了限制性界定,并不包含所有语境下的程序正义。在此前提条件下,贝勒斯以裁判为视角,对英美传统的程序原则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无偏私、得到听证机会、提供决定依据、形式正义四项程序正义的原则,并且从理论上论证了程序中的价值问题,提出了评价程序正义的三项价值标准:经济成本标准、道德成本标准、内在价值标准,最后总结了程序正义适用的法律范围,也就是贝勒斯自己所谓的程序正义适用时应该考虑的五个要素。这些内容都是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的内在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彼此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程序正义体系图谱。 第三部分: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的适用范围。本部分重点阐释了贝勒斯的原创性思想程序正义适用的范围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限制——法律在何时应当要求人们服从程序正义原则? 贝勒斯在对英美传统程序原则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无偏私、得到听证机会、提供决定依据、形式正义的程序正义原则以及程序正义的经济成本、道德成本和内在价值的评价标准等相关的程序正义理论,这些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程序之中,不具有一般性和普适性。至少在有些情况下,适用程序正义仅仅是道德的要求,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非正义情况并不需要给予法律上的制裁。尽管贝勒斯并没有提出一项具体确定的适用程序正义的规则,但是通过分析英美法院做出的相关判例,他总结出了程序正义适用时所应该考虑的五个要素,也就是说,人们在确定是否应当适用程序正义的要求时,必须把这五个要素考虑在内。贝勒斯认为程序正义的适用应考虑的第一项要素就是所涉行为是否属于政府行为的范畴。贝勒斯认为程序正义的适用应考虑的第二项因素就是所做决定是否对利益有不利的影响。贝勒斯认为适用程序正义应该考虑的第三项因素是程序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重要性。贝勒斯认为适用程序正义应考虑的第四项因素是所做决定采用标准是否具有差异性。贝勒斯认为适用程序正义应考虑的最后一项要素就是所涉利益是否具有替代性保护措施。 第四部分:贝勒斯程序正义理论的理性反思。本部分重点是从贡献价值和思想缺陷正反两方面来详述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以及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的借鉴意义。 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是对英美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程序正义理论、观点的总结,堪称程序正义理论的百科全书。但是,这并不说明贝勒斯的程序正义思想是完美无瑕的,其思想具有比较明显的综合性特征,因此这制约了其思想的深度,以及理论体系的完备性。 对贝勒斯程序正义思想的解读、剖析和反思,固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但更重要的是关注它的现实价值。对正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当代中国社会而言,贝勒斯理论中的一些思想观点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程序价值观念方面的意义;在听证司法实践层面的意义;在程序正义适用方面的意义。由此,我们应该走一条既不能背弃中国现实又不能走向程序至上的绝对化的融合之路。 结语部分:本部分主要是对全文内容的要点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从整体上显现并审视贝勒斯的程序正义理论。 应该说,贝勒斯的程序正义思想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可能的思考方向。但是由于他的理论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和缺陷,带有罗列别人观点和思想的痕迹,缺乏理论深度和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对他的思想和观点,我们应该积极挖掘,汲其精华,取其所长,弃其不足,并立足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有效地加以吸收利用,从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9
【分类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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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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