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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基于德国反垄断执法案例的评析

发布时间:2021-10-05 07:36
  Facebook作为全球知名的社交网络平台,收集、分析、融合和使用消费者数据以获取广告收入已成为其核心业务和主要运营模式。对数字驱动型企业而言,数据的融合创新产生的业务增长为其带来重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如何经营企业提出了挑战。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收集、分析和使用消费者数据的合法性边界难以厘清,数据收集是否会构成市场支配地位难以判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Facebook案是2017年《反限制竞争法》修订后的第一个案例,也是迄今为止针对数据收集、利用问题的唯一一个反垄断案例。其审查思路及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对于研究数字时代德国的反垄断法适用及其规制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我国数字时代反垄断法的法律完善和执法实践也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文章来源】:德国研究. 2019,34(04)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德国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规范基础及其改革
    (一)德国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规范基础
    (二)数字经济时代德国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规范的革新
三、德国Facebook案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一)Facebook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1. Facebook的商业模式与相关产品市场的边界
        2. 跨业务竞争与产品市场的界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 市场份额
        2. 网络效应
        3. 数据收集利用与市场进入壁垒
        4. 多栖性与用户转换成本
四、德国Facebook案引发的争议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难题
    (二)网络效应与妨碍市场进入的逻辑关系尚未确定
五、德国Facebook案裁决对我国的启示
    (一)数字市场反垄断法条款的制订
    (二)数字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因素考量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因素
六、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第九次修订[J]. 周万里.  德国研究. 2018(04)
[2]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效应及其价值[J]. 万兴.  现代经济探讨. 2018(12)
[3]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与完善[J]. 韩伟.  竞争政策研究. 2018(04)
[4]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构成必要设施的反垄断法分析[J]. 孙晋,钟原.  电子知识产权. 2018(05)
[5]互联网产业中双边市场情形下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兼评奇虎诉腾讯案[J]. 许光耀.  法学评论. 2018(01)
[6]数字经济的垄断与竞争:兼评欧盟谷歌反垄断案[J]. 邓志松,戴健民.  竞争政策研究. 2017(05)
[7]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反垄断政策[J]. 于左.  竞争政策研究. 2017(05)
[8]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J]. 李丹.  河北法学. 2015(07)
[9]3Q大战反垄断终审判决中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相关问题[J]. 黄伟,韩桂珍.  科技与法律. 2015(01)
[10]欧盟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 张素伦.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4)



本文编号:341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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