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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中美德三国法律教育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9 19:51
  

【文章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3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美国法律教育的发展概况及其特点
    (一) 美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概况
    (二) 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特点
二、 德国法律教育的发展概况及其特点
    (一) 德国的法律教育概况
    (二) 具有鲜明特色的德国国家司法考试
三、 我国法律教育的历史概况及其现状
四、 我国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二) 法律教育层次和途径的多样性与国家法制统一化相矛盾
    (三) 法律教育结构不清晰
    (四) 法律教育目标的模糊性
    (五) 大学法律教育缺乏法律的职业教育环节
    (六) 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的简单化
五、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结构和层次
    (二) 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
    (三)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1、 模拟法庭教学方式
        2、 诊所教育法
六、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谁有资格做法官[J].   法律与生活. 2000(03)
[2]对现行律师制度的思考[J]. 袁毅刚.  中国律师. 2000(02)
[3]“律考”需要进一步规范化──日本司法考试制度考察的启示[J]. 吕宫思.  中国律师. 1999(10)
[4]司法部法律继续教育培训团赴美培训考察(一)[J]. 栗甲.  法学家. 1999(Z1)
[5]美国的法律教育[J]. 王振民.  中国律师. 1999(02)
[6]我们需要多少律师──21世纪律师业展望[J]. 罗伯特C·克拉克.  中国律师. 1998(10)
[7]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漫谈[J]. 邵建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6(02)
[8]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 苏力.  比较法研究. 1996(02)
[9]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J]. 季卫东.  中国社会科学. 1994(02)



本文编号:348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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