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和公司与朱某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8-19 14:36
本文关键词:锦和公司与朱某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评析
【摘要】: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使商品房包销这一新型促销方式在市场上变得极为普遍,由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由于法律上对包销行为没有具体明显的规定,加之《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文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难以应对复杂的疑难案件,难以平衡诉讼双方的利益。本文选取的案例来自现实中因商品房包销而产生的纠纷。学术界对《合同法》第96条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案中对原告锦和公司是否有权提起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有效的诉讼,双方也存在不同看法。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原告锦和公司有权在对方提出异议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锦和公司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此外,笔者借鉴相关案例以及法学理论认为商品房包销合同不能认定为委托合同,应归类于无名合同,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案中,朱某并没有违约,其可以针对锦和公司的违约行为行使抗辩权。关于违约方是否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争议。通说认为只有非违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经分析笔者认为非违约方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具体到该案中锦和公司虽然违约但仍然可以解除合同,结束双方的合作关系,只不过锦和公司要向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主体资格 商品房包销 违约 解除权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6;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1章 引言9-11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9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9-11
- 第2章 基本案情11-13
- 2.1 案情介绍11-12
- 2.2 裁判结果12-13
-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13-17
- 3.1 锦和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13
- 3.1.1 肯定的主张13
- 3.1.2 否定的主张13
- 3.2 《销售承包合同》是否属于委托合同13-14
- 3.2.1 肯定的主张13-14
- 3.2.2 否定的主张14
- 3.3 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14-15
- 3.3.1 肯定的主张14-15
- 3.3.2 否定的主张15
- 3.4 锦和公司能否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15-17
- 3.4.1 肯定的主张15-16
- 3.4.2 否定的主张16-17
- 第4章 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17-32
- 4.1 锦和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分析17-19
- 4.1.1 对《合同法》第 96 条的分析17-19
- 4.1.2 本案的具体分析19
- 4.2 关于《销售承包合同》的定性分析19-24
- 4.2.1 委托合同的界定20
- 4.2.2 商品房包销的相关认定20-23
- 4.2.3 本案的具体分析23-24
- 4.3 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法律分析24-27
- 4.3.1 违约行为的形态分析25
- 4.3.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26
- 4.3.3 本案的具体分析26-27
- 4.4 锦和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分析27-32
- 4.4.1 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27-28
- 4.4.2 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28-30
- 4.4.3 本案的具体分析30-32
- 结论32-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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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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