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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警务合作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23 23:18

  本文关键词: 法域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区际警务合作 平等协商 出处:《吉林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下,有效地查处及预防跨法域及互涉犯罪行为,成为两岸四地各警察机关共同关注的话题。与此同时,各法域之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也以各种方式和途径悄然展开。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各法域的警务活动密切相关。这是区际警务合作进入理论研究视野的基本前提。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目前我国仍没有建立起区际警务合作的健全机制,甚至连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都没有达成。由于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我国的区际警务合作活动表现出随意性及不稳定性,且合作内容粗疏,合作进展缓慢。这种司法需求与理论研究的不对称性确定了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进行探讨的内在价值。 本文就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产生基础、基本内涵及特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时,,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展开研讨,并进而框定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具体内容,从而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勾勒出清晰、完整的框架。 首先,本文厘清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在分析研讨了区际警务合作产生的实践及法理基础后,从关键词入手,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涵及其外延进行界定。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系指在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警察机构之间为防控和打击刑事犯罪而相互给予支持、便利与援助的警务活动。在此前提下,本文对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相关的若干概念进行对比分析,从而使区际警务合作获得独立的品格及清晰的定位。 其次,本文在对区际警务合作的基本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其自身表现出来的独有特色展开研讨。本文认为,区际警务合作在产生的历史、法文化背景均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殊性,同时,在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上,亦具有其他类型的司法合作所不具有的独特路径。此外,区际警务合作属于司法性质的活动,并在纵向和横向的角度中反映出合作的动态性特点。 再次,本文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框定。构建区际警务合作运行机制的前提是对基本原则的确立,而界定基本原则的前提则是厘清界定思路与方法。本文在对学界既有观点进行述评后,认为应该以普遍性和全局性、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方法来完成这一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一国两制”原则、各法域平等原则、务实高效原则、保障人权原则、有限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可以构成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基础。其中,本文重新探讨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在“一国两制”方针下,两岸四地之间形成主权与治权既相对统一又相对分离的局面。因此,要将“两制”置于合适的地位,避免因一味强调“一国”而导致在警务合作中出现不必要的阻碍。 复次,本文认为,在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进程中,关于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对其他复合法域的区际警务合作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借鉴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既有经验,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必须要区分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不同模式与进程。其中,内地与港澳应首先签署相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协议,而后通过个案协助的模式解决具体问题,例如警务合作的措施和步骤,待时机成熟时,就达成共识的合作领域签署双边协议。内地与港澳的警务合作进展到相对成熟、完善阶段后,即可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实现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至于大陆与台湾之间的警务合作,由于框架协议——《南京协议》的既存事实,可进入全面落实《南京协议》的阶段,在实践中解决协议未及的问题,并最终通过议定书、补充协议及修改协议的方式实现大陆与台湾区际警务合作的规范化及制度化。 最后,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属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包含着刑事司法协助不能涵盖的内容。本文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总结为:区际刑事案件移管、协助送达刑事司法文书、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区际逃犯移交、区际犯罪资产的移交、区际刑事情报、信息的互通、区际警务培训合作。在对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内容的论述中,对其中争议颇大的有关类罪犯罪人的移交问题,本文认为,中国区际警务合作要坚持“双重犯罪”原则;“军事犯不移交”原则、“政治犯不移交”原则无必要出现在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事项中;对于死刑犯及本地居民是否移交的问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符合相关事由的情况下,不排除移交的可能。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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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5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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