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3-08 22:21
本文选题:司法地方保护 切入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学界讨论已久,但尚未妥善解决的课题,以往学者们从很多不同角度分析其成因,提出解决对策。本文在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文章以一个体现司法地方保护的案例为导入,正文的主要逻辑关系为:司法中的地方保护是地方保护现象的一个方面。而“司法地方保护”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不同的概念,司法地方保护并非绝对的坏现象,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本地合法利益是允许的,同时,司法受地方影响在现实中也是无法避免的;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将地方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标准,这是应当被禁止的。我们要做的是提出对策,尽力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文章的正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首先解析地方保护主义的含义、产生原因和表现手段,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保护主义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对我国宪法文本的解读中我们知道司法权具有国家性,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核心是利益问题,在现阶段的我国则集中表现为经济利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过程中的立案、审理、执行阶段都有着不同的表现。 正文的第二章是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问题全面理性的分析。首先理清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司法不独立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关键原因。然后文章区分了“司法地方保护”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两个概念,将司法对地方的保护上升为一种“主义”才是我们应当制止的现象。接着分析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必然性,司法具有政治性和服务性,即使是在司法独立水平较高的美国,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司法受地方因素影响的现象;司法在运行中还不可避免的有地域性。最后对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必要性,即其危害进行分析。 第三章分析司法地方保护成因。最关键的原因是制度性的因素,即司法的不独立,这体现在法院区划的划分与行政区划一一对应,经济发展的压力以及法院财政受地方财政制约,人事任免受地方影响;我国的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行政和司法不分家的传统更是影响着现在行政大于司法的观念,而且我国自古是一个“人情社会”,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也根深蒂固。最后,法官素质不高、立法不规范等因素也是技术方面缺陷的表现。 第四章提出了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几点建议。首先是要处理好几点内部关系,改革地方司法区域划分和地方行政区划一一对应的情况,完善法官的独立,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还应当处理好与法院有关的几对外部关系,一个是法院与人大之间的关系,二是改革法院的经费来源,三是完善党的领导与法院工作的关系。最后,本文不仅从内外因方面提出对策,对不同阶段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针对立案阶段,应当加强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完善立案阶段的程序性立法规范,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鼓励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针对审理阶段,规范庭审中的公开制度,规范审判依据和法律适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完善执行的管辖,完善法院执行庭的内部设置,大力倡导执行和解,化解纠纷,实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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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6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颜萌;论规避执行的反制[D];苏州大学;2013年
2 欧扬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585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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