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17-04-18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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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制度是一项文明、民主的司法制度,中国确立律师制度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梳理了中国律师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国古代社会就存在具有律师的某些职能的讼师,但是他们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相去甚远。近代伴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西方律师制度也被引进中国,清末变法修律期间将这一制度写入法典,但是未能颁布实施。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及一系列配套制度,中国律师制度初步形成。 第二部分分析了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北京政府规定了获取律师资格的两种方式,即通过参加律师考试取得资格证,或者达到免试条件而直接获取律师资格。为了保障律师自由执业,也为了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律师执业必须加入当地律师公会,服从律师公会的管理。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义务或律师公会会则,如违反兼职限制,或未能尽职尽责完成委托事项等,律师公会和地方检察长可以向法院提出律师惩戒申请,并最终由高等审判厅作出是否惩戒的决定。 第三部分评析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意义与不足。律师制度的实施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有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但是受传统讼师形象的影响以及当政者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考虑,律师制度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处处受到传统势力的排斥与挤压,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律师代理案件被限定在特定范围,而且法律对司法机关惩戒律师没有限制性规定,这就使得律师随时面临被惩戒的威胁。
【关键词】: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律师制度 内容 意义与不足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6.5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序言10-11
-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1-19
- (一) 古代讼师的出现11-13
- 1. 讼师存在的历史过程11-12
- 2. 讼师具有律师职能之处12-13
- 3. 讼师不被统治者认可13
- (二) 清末律师制度萌芽13-15
- 1. 外国律师制度引入中国13-14
- 2. 清末变法修律为确立律师制度提供了制度模型14-15
- (三)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初步定型15-19
- 1. 律师制度的确立过程15-16
- 2. 律师代理诉讼的实践16-19
- 二、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内容19-25
- (一) 律师资格19-21
- 1. 基本条件19
- 2. 参加律师考试19-20
- 3. 免试甄录资格20-21
- (二) 律师的管理——律师公会21-22
- 1. 强制入会21
- 2. 公会的组织结构及会则内容21-22
- 3. 公会监督22
- (三) 律师义务22-23
- 1. 兼职限制22-23
- 2. 接受委托的限制23
- 3. 处理案件过程中的义务23
- (四) 律师惩戒制度23-25
- 1. 惩戒程序23-24
- 2. 惩戒的种类24-25
- 三、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意义与不足25-28
- (一)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意义25-26
- 1. 促进中国法律近代化25
- 2. 律师制度的实行,促进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25-26
- 3. 律师制度的推广,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26
- (二)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不足之处26-28
- 1. 律师代理案件的范围受限26-27
- 2. 缺乏对律师权利的保护27
- 3. 对律师的惩戒权缺乏限制27-28
- 结语28-29
- 参考文献29-31
- 致谢3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谢佑平;差异与成因:中国古代“辩护士”、“讼师”与现代职业律师[J];比较法研究;2003年02期
2 徐家力;领事裁判权与清末律师制度的产生[J];河北法学;1997年03期
3 陈伟炜;古代中国和罗马诉讼制度比较与律师制度的产生[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4年03期
4 李树民;;北洋政府法制环境对律师制度实施效果之制约[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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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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