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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30 06:09

  本文关键词: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法治国家建设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法律权威主要通过法官的判决得以实现。在法律赋予法官做出公正审判的职权的同时,也要求法官为其违法审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由于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司法体系设置的不合理,导致我国法官审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作为法官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也有利于对违法审判的法官过错责任的追究,并进而对审判制度的整体建立健全起到关键的作用。法官审判的独立性、职业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对法官过错责任的追究不应当简单套用行政体制,而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一套追究原则和机制。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要使法官做出的判决取信于民,除了要求法律赋予法官相应的权威之外,更重要的是法官做出的判决应当经得起检验,本身具备公正性。本文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从法官职业专业化的角度出发,在明确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的同时,指出我国现有法官过错责任追究立法和追究机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借鉴域外有关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本文首先对我国法官过错责任的有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法官过错责任指法官在履行国家审判权过程中,因存在过错致使司法公正原则不能实现而应当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与法官过错相对应的是错案的概念,由于“错案”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同时根据现有官方的文件,也仅仅有“违法审判”的概念,因此,笔者以法官过错责任代替了与法官有关的“错案”的责任。但是总体来说,法官过错责任的规制范畴比法官“错案”责任的范畴要大。法官过错责任的特点首先体现在主体的特殊上,即只能是针对法官的责任。其次,必须是法官在履行审判权的过程中,即将法官的业外行为排除在外。再次,法官过错责任的事由是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也包括“无能”。最后,是法官过错责任的行为结果致使司法公正原则不能实现,进而侵犯了国家或公众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要建立和完善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有其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包括我国国情的需要、法律实现自身逻辑完整性的需要、权力制约的内在要求、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强化法官的个人责任感的需要以及司法独立的保障等六个方面。我国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在我国由来已久,从西周开始历经各个朝代,虽然产生了很多变化,但是经久不衰,体现了其存在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宪法》和部分法律中,都有关于法官过错责任的规定,只是比较零散,在实际执行当中必须有详细的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成为现行有效的加强法官监督的第一部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诸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初步建立起了针对法官过错责任的追究机制。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数量的繁多,导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且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法律规定与现实执行当中也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很多规定在实际执行当中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偏离了立法初衷,导致产生了很多问题。法官管理行政化是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主要问题,也是其他问题的诱因。法官管理行政化首先表现为将法官纳入了《公务员法》的管理范围,不符合法官的职业属性。我国虽然有《法官法》对法官进行管理,但是法官本质上是公务员,受到《公务员法》的规制,《法官法》仅仅是对某些特殊事项作出了特殊规定,在诸如法官选任、工资待遇、惩处等规定上,基本都是参照《公务员法》。法官管理行政化其次表现为法官等级制度行政化。我国将法官分为十二级,等级的评定办法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与原来的行政级别相比,只是换了招牌,导致上级法官对下级法官的干涉现象难以消除。法官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对于法官过错责任的追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很多法院对过错的认定形成各自的标准。比如有的法院将“过错”认定为法官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致使案件判决结果出现明显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有的法院将“过错”认定为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造成裁判严重不公;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造成错误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等。有的法院将“过错”认定为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等。可以看出,以上关于法官过错的认定标准都是以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其唯一正当性为基础,是对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两个维度进行分别和统一认定之后所作出的综合判断。在现实执行当中,则一般以案件是否通过上诉程序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和是否通过再审程序被改判作为标准来判断构成错案以及法官是否存在过错。由于事实和法律判断存在不确定性,以案件是否被二审或再审法官改判作为错案的判断标准,并进而追究法官的过错责任并不科学。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追究法官的过错责任,其能否有效行使职权决定了是否可以对法官过错责任进行有效的追究。我国对法官过错责任的追究机构主要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法院的监察部门,此外,还包括党的纪检机构、政协、检察机关、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但是以上各个追究主体要么流于形式、要么没有客观独立性、要么没有实质性的追究权,导致我国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没有太大的社会效果。法官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及其权力的分配缺陷导致其追究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法官过错责任追究主要采用的是法院的自我纠错方式,力图通过法院的自我净化功能纠正审判过错,实质的追究权力掌握在法院自身手里。同时,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且不论法官与法院其他人员的人际关系,光是追究法官过错责任可能损害法院以及其他主要领导的利益,就可能导致追究程序启动失败或者中断。然而,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决定了即使其存在诸多问题,也不能加以废除,而应当逐渐予以完善。完善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比如,美国对法官的过错责任的追究主要有立法机构的追究、司法机构的追究以及相对独立的美国律师协会下设的司法行为委员会的追究。这三个不同的追究主体的设置及其追究程序的有效性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同时,我们也应当扬长避短,比如,美国对法官过错责任的判断主要基于其程序是否正当,而不论法官的判决是否正确。之所以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美国法官的选任标准较中国高出很多,法官的素质也比中国法官的素质高,因此可以相信法官作出的判决具有正当性。但是,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为了使审判的公正性得到保证,有必要通过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实质判断来明确法官是否存在过错。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首先必须明确其主要原则,包括无能即过错以及判断主体和标准专业化原则。在确立了总体原则之后,应当首先对法官过错的判断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即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综合权衡之下与该法官做出的判决应当存在一致性(相同或相似)。如果不一致,则判断法官存在过错。另外,对法官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注意追究机构的独立性和追究程序的有效性。
【关键词】:法官过错责任 认定标准 专业化 追究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2
【目录】:
  • 摘要2-6
  • Abstract6-13
  • 导言13-20
  • 一、问题的提出13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3-14
  • 三、文献综述14-17
  • 四、主要研究方法17-18
  • 五、论文结构18-19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9-20
  • 第一章 法官过错责任概述20-29
  • 第一节 法官过错责任的性质和特点20-23
  • 一、法官过错责任的概念和性质20-22
  • 二、法官过错责任的特点22-23
  • 第二节 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23-29
  • 一、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24
  • 二、法律实现自身逻辑完整性的需要24-25
  • 三、权力制约的内在要求25-26
  • 四、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26
  • 五、强化法官的个人责任感的需要26-27
  • 六、司法独立的保障27-29
  • 第二章 我国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现状和问题29-44
  • 第一节 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产生和发展29-34
  • 一、历史沿革29-31
  • 二、立法现状及主要内容31-34
  • 第二节 现行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的问题34-44
  • 一、法官管理行政化34-36
  • 二、法官过错认定标准存在缺陷36-41
  • 三、追究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不合理41-43
  • 四、追究程序行政化及缺乏可操作性43-44
  • 第三章 国外有关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考察44-52
  • 第一节 美国的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44-47
  • 第二节 日本的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47-48
  • 第三节 德国的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48-50
  • 第四节 法国的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50-52
  • 第四章 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52-66
  • 第一节 确立责任追究原则52-56
  • 一、无能即过错52-54
  • 二、判断主体和标准专业化54-56
  • 第二节 统一过错认定标准56-60
  • 第三节 设置责任追究机构60-63
  • 一、法官纪律法庭60-61
  • 二、法官纪律委员会61-62
  • 三、律师协会司法委员会62-63
  • 第四节 完善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63-66
  • 结语66-67
  • 参考文献67-70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0-71
  • 后记71-7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姚建才;;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行为控制——以佘祥林“杀妻”案为中心的透视[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05期

2 钱晓锋,姜海霞;错案追究制及其完善[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


  本文关键词:法官过错责任追究机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3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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