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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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制度。虽然在引进之前立法工作者对该制度进行了大量立法考察和论证,力求使制定后的法律完善、易懂,但由于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之尚无系统研究,其仍属于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新事物”,使得社会大众对“有限合伙”的认知度不高,因而必然对该制度的适用和推广有所影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一些地方性规章如《北京市有限合伙管理办法》、《杭州市有限合伙暂行管理办法》等,也赋予了有限合伙以合法的形式,2006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后,使有限合伙制度得以实质化、法律化,填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合伙企业法》虽经过修改,仍存很多问题。如其中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在有限合伙人的首付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对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等均未有详尽规定。而出资是合伙企业财产的主要来源,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到位会对企业的经营运转及债权人的利益等产生直接而深刻的影响。本文从三个部分对我国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解决的思路、完善立法的建议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通过具体事例,,发现了立法中关于出资制度与实践相脱离的环节,引出立法中关于出资制度存在不完善的现实。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有限合伙中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又通过以下几个重点来阐述,比如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其中参照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股东出资形式、出资义务、出资方式及验资要求。比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并对合伙企业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对有限合伙制度的积极意义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对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剖析,对问题的“症结”进行了全方位的“诊断”;在我国因地区差异等,对有限合伙的出资人的条件的规定则不尽相同。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无强制性规定:无出资的首付比例的强制性规定,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组织中扮演的是出资者的角色,因此出资义务是有限合伙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有限合伙人获得利润分配的依据。无资金到位时限的强制性规定,《合伙企业法》既没有强制性地规定有限合伙人首期出资比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资金到位的期限,而是交由合伙协议约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出资体现的是资本信用,出资及时到位是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基础。非货币出资的范围问题;非货币出资的验资问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出资份额的转让: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如何转让其财产份额;涉及合伙债务的偿还问题。其他如出资阶段的债权人保护问题,有限合伙人不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规定的空白。第三部分对完善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若干建议,理论联系实际对可行性建议进行了较为综合、系统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如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出资制度的几点建议,出资主体应明确,应当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合伙人的资格;行为能力欠缺的合伙人资格;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资格的例外情况,有限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主体应该做出一些限制;建议我国对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的主体身份进行限制;法人的合伙主体资格问题。关于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应明确:明确出资的首付比例及资金到位时限。劳务出资的可行性探究。明确非货币出资的范围,从世界范围来看,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和权利在不断地被扩大,非货币出资得到了普遍认可。确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确认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以可转让的债帐收入作为出资形式,以探矿权、采矿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以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出资的可行性。关于实缴与认缴出资额不相等问题的建议。另外如对其他合伙人的保护,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细化债权人的保护。违反合伙协议出资约定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均作了较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出资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目录9-10
- 引言10-11
- 一、 我国有限合伙中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面临的问题11-16
- (一) 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11-13
- (二) 实践中面临的问题13-15
- (三)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制度的积极意义15-16
- 二、 我国有限合伙的出资制度缺陷分析16-26
- (一) 出资主体无明确界定16-17
- (二) 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无强制性规定17-19
- (三) 出资额的问题19-20
- (四) 非货币出资的范围问题20-21
- (五) 非货币出资的验资问题21-23
- (六) 出资阶段的债权人保护问题23-24
- (七)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规定的空白24-26
- 三、 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出资制度的几点建议26-38
- (一) 出资主体应明确26-28
- (二) 关于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应明确28-30
- (三) 明确非货币出资的范围30-32
- (四) 关于实缴与认缴出资额不相等问题的建议32-33
- (五) 非货币出资的财产验资的优点33-34
- (六) 细化债权人的保护34-35
- (七) 违反合伙协议出资约定的救济途径35-38
- 结论38-39
- 参考文献39-41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1-42
- 后记4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孙玉荣;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2 许军;浅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1期
3 张腊梅;;试析我国的有限合伙[J];华东经济管理;2006年12期
4 生璞;试论有限合伙[J];河南社会科学;1997年06期
5 姚丽娟;;有限合伙之合伙人信义义务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J];金融法苑;2006年03期
6 徐小钦,张军;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障碍与路径选择[J];科技管理研究;2004年03期
7 夏凤英;;合伙企业新形式——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6年36期
8 马强;关于有限合伙二个问题的探讨[J];社会科学辑刊;1997年02期
9 刘宗梅;赵杨;;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J];绥化学院学报;2007年06期
10 孙宗民;;论有限合伙和债权人保护[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年01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晓涛;[N];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胡广渝;有限合伙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
2 江敏超;论建立我国特色的有限合伙制度[D];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
3 詹宇东;论有限合伙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天津工业大学;2007年
4 李鹏辉;论有限合伙[D];郑州大学;2007年
5 谷爱平;有限合伙人及其权利义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
6 陈宁;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
7 陈瑶;论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8 邹纯洁;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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