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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7 00:12

  本文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的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司与合伙企业是我国最重要的企业法律形态。而公司项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是被投资者广泛运用。现有的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规制主要是由《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来规定的,在这两部法中,对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内部转换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实现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直接转换却未提及。但企业以现有的形式继续经营,可能会因为许多不同的原因而显得不合时宜。而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转换只能通过注销此企业,而后设立另一企业的途径,而这一途径又会经历多个环节:召开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企业、进行解散清算、通知与公告、进行企业财产的分配、注销现有企业、企业成员再签订另一协议、对新企业进行出资及设立登记。而这八个环节伴随着的繁琐的程序、相关的税负以及时间上的浪费会对企业的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现今生活中,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的合伙企业与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有着许多相似之处,这为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转换提供了可能性;而合伙企业与公司相互之间因为无法直接转换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则为其在保持主体同一性的前提下进行转换提供了必要性。所以,根据此种情况,笔者大胆设想在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实现二者的直接转换,使企业的转换成本降低,满足企业对市场发展的需求,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基于在保持主体同一性的前提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直接转换这个设想,本文从理论及现实的角度出发,论证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在理论基础方面,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存在的内在实质关系,就是主体具有同一性,这个同一性,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为企业法律形态都具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因为其二者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承担责任方面也具有独立性,只是独立性的程序不同而已。二是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为“外衣”包裹着的主体的内外部关系具有一致性。内部关系主要表现为企业决议、资本份额、业务执行及与雇员和合作伙伴的关系。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二者承担企业的债务与责任方面。三是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为“衣服”的本质和功能上具有一致性,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都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追求而存在,都为市场提供识别其穿着“衣服”的功能。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现实需求方面,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合伙企业是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法律对其进行的规制不同,而其相对来说具有不同的优劣,在不同的环境下,企业会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企业的形态做出不同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自身所具有优势,正是投资者会考虑的“需求”。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拥有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法律对其规制完善,这些都为其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奠定了基础,所以这种企业形式更利于融资。合伙企业的优势则在于企业成员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监督成本及代理成本偏低,因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相较于公司股东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吸引力更大,其所承受的风险更小。 有了现实经济生活的需求,又有相关的理论支撑。在这个基础上,笔者就大胆的进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制度的构建。基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个道理,笔者首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法律形态类型的转换进行一个考察。首先是日本的新公司法的颁布,是其商事立法的一个重大改革,其中既包括了公司类型的增减,也包括了企业类型之间的相互变更及转换,而后者的变革尤其让我关注。其次,德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大陆法系国家,其严谨的法律逻辑思想也深刻表现在其商事法中。其商事法对其国家的企业法律形态变更、改组或者说是转换都进行了比较详细且系统的规定。再者介绍了我国的澳门地区的《澳门商法典》规定了其地区内的五种企业法律形态可以相互转换。这些都为本文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相互转换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思路和有益借鉴。 而在具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直接转换的制度构建中,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对制度的构建进行讨论。一是企业转换的类型要件,笔者认为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在组织成员人数上的差异性,在实现公司与合伙企业转换的过程应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外。二是程序要件,公司与合伙企业实现直接转换需要经过的程序:提出转换报告、通过转换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与公告及转换登记。三是实质要件,首先为避免企业利用企业类型的转换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所以必须对企业进行转换前的财产状况及行为状况进行考察。其次,为保护利益相关者规定一些救济措施。比如对异议股东、债权人以及企业的雇员及合作伙伴的保护。最后,当然是要满足转换后的企业的法定设立要件。 本文遵循“现存问题——理论支持+现有需求——具体构建”这个思路进行展开,严格按照法学的逻辑进行演绎,竭力使本文既符合法律逻辑。于此,本文所探讨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的制度构建,其轮廓就是上述所描绘的图景。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相互转换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2
  • 1. 导论12-17
  • 1.1 研究意义12-13
  • 1.1.1 问题的提出12-13
  • 1.1.2 本文的研究意义13
  • 1.2 文献综述13-14
  • 1.3 本文所使用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14-15
  • 1.4 本文的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15-17
  • 2. 现行法律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存在的缺陷17-23
  • 2.1 时间跨度长18-19
  • 2.2 资源消耗大19-21
  • 2.2.1 税务负担重19-20
  • 2.2.2 解散阶段资源浪费严重20-21
  • 2.3 本章小结21-23
  • 3.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转换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23-34
  • 3.1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转换的理论基础23-26
  • 3.1.1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为企业法律形态都具有民事主体地位24-25
  • 3.1.2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的内外部关系具相似性25
  • 3.1.3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为企业法律形态的本质和功能相似性25-26
  • 3.2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转换的现实需求26-32
  • 3.2.1 合伙企业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求26-29
  • 3.2.2 有限责任公司转换成合伙企业的现实需求29-32
  • 3.3 本章小结32-34
  • 4.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互转换的法律制度构建34-50
  • 4.1 他国或地区相关企业法律形态转换的观察34-38
  • 4.1.1 日本34-36
  • 4.1.2 德国36-38
  • 4.1.3 澳门38
  • 4.2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为企业法律形态转换的要件38-48
  • 4.2.1 企业类型要件38-39
  • 4.2.2 程序要件39-43
  • 4.2.3 实体要件43-48
  • 4.3 本章小结48-50
  • 5. 结语50-51
  • 参考文献51-54
  • 后记54-55
  • 致谢5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胡晓静;;德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共同作用[J];当代法学;2008年03期

2 段瑞群;;论合伙在中国民法中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09年06期

3 柏培文;;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及其实证分析[J];广西金融研究;2008年09期

4 张丽娟;;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08年33期

5 冯建生;;股权集中结构下的公司治理重构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1期

6 曲振涛,王福友;论公司的形式化与公司的优势[J];经济科学;1998年06期

7 朱慈蕴;;营业规制在商法中的地位[J];清华法学;2008年04期

8 张辉;;公司资本退出机制的思考[J];政法学刊;2006年02期

9 董开军;李诚;;论企业法律形态问题[J];中国法学;1992年04期

10 王保树;;公司法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留意点[J];中国商法年刊;2010年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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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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