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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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只需认缴出资额公司即可成立,股东自行约定实缴形式、实缴期限等等。本次公司法是政策推动的结果,确立的认缴资本制也超出了学者的预期。因为学者们多年的研究都是依循从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这样一个思路,认缴资本制的确立使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没有按照这一路径来发展。所以,对于认缴资本制理论准备不足,特别是认缴资本制下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是试图梳理出认缴资本制下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思路,并且偏重对认缴资本制下最受瞩目的股东出资问题进行了讨论,试图解决如何从股东出资角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时,是否要将履行期限未至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理论上是否可行,并论述了履行期限未至股东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后如何适用的问题。本文共三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资本和资本制度。首先对资本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对比了经济学、政治学领域资本的涵义,讨论了法学领域对资本的不同理解,界定了本文要讨论的资本的涵义;接着分析了三大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讨论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总结了这两种资本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所秉持的理念。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认缴资本制。首先通过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大致介绍了认缴资本制的概念和特征;然后通过比较不同的资本制度对认缴资本制的性质进行了界定;接着论证了认缴资本制的合理性,主要有转向了资产信用、调动市场主体自治的积极性、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方面;最后讨论了认缴资本制的不足之处,特别是股东出资方面可能会对债权人利益构成的威胁,并提出了应对之策,对应第三章。第三章讨论了出资期限未至股东的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问题。首先介绍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期限未至给理论和司法实务造成的困境,然后论述了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规制的思路,学者对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可行性存在分歧,然后提出笔者观点并进行了论述;接着讨论了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实现路径,并提出了自己对立法的建议;最后讨论了未出资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司法适用,首先讨论了视为到期后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然后论证了适用补充责任更有利保护债权人,最后论述了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认定应借鉴先诉抗辩权。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 股东出资责任 视为到期 补充赔偿责任 不能清偿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导言8-12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8-9
- 三、文献综述9-10
- 四、主要研究方法10
- 五、论文结构10-11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11-12
- 第一章 资本和资本制度12-20
- 第一节 资本的界定12-15
- 一、资本的涵义12-14
- 二、资本与资产14-15
- 第二节 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15-20
- 一、传统三大资本制度类型15-17
- 二、公司资本制度类型与债权人保护17-20
- 第二章 认缴资本制20-32
- 第一节 认缴资本制性质20-24
- 一、认缴资本制的现行规定20-21
- 二、认缴资本制性质的观点分歧21-22
- 三、认缴资本制性质的再探究22-24
- 第二节 认缴资本制的合理性24-29
- 一、以资产信用为基础24-27
- 二、调动市场主体自治27-28
-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28-29
- 第三节 认缴资本制的不完善之处29-32
- 一、保护债权人的配套制度不完备30-31
- 二、股东出资期限问题突出31-32
- 第三章 出资期限未至股东的出资责任32-47
- 第一节 股东出资期限未至造成困境32-34
- 一、理论困境32-33
- 二、实践困境33-34
- 第二节 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34-41
- 一、股东出资责任规制的思路35-36
- 二、视为到期可行性的理论争议36-39
- 三、视为到期的肯定39-41
- 第三节 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规制路径41-43
- 一、可选之路径41
- 二、采公司法司法解释之路径41-43
- 第四节 股东出资责任视为到期的适用43-47
- 一、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43-44
- 二、适用补充责任更利于保护债权人44-45
- 三、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45-47
- 结语47-48
- 参考文献48-5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1-52
- 致谢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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